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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對賭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6-09 18:14:08

㈠ 什麼是融資中的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採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採納。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最終企業也取得了不錯的業績。研究國際企業的這些對賭協議案例,對於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也將有極為現實的指導意義。

㈡ 對賭協議在中國是否有效

甘肅世恆案例中(虎嗅註:2012年年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甘肅世恆公司對賭協議」一案的民事訴訟作出二審裁決,裁定維持原判,認定江蘇海富投資有限公司與甘肅世恆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在投資協議中所約定的對賭條款無效。對賭協議被判定無效,這在中國PE界尚屬首例),對賭協議的實質內容是:當被投資公司沒有達到約定業績時,PE方有權要求被投資公司補償,如果被投資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則由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履行補償義務。因此,這個對賭協議是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約定,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實質上只是一個擔保作用。 在國外,對賭協議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約定,也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約定。在我國,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違反《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原則的規定,應屬無效。 所以,甘肅世恆案例中,PE與被投資公司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當然,在此基礎的擔保也屬無效。 但是,如果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並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原股東向PE進行;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甘肅世恆案例中,則是一個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而法院認為,這種約定違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PE作為投資者不論被投資公司經營業績如何,均能取得約定收益而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對賭協議無效。法院的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雖然這份對賭協議是單方的,但是實際上PE以溢價投資,事實上融資方已預先行使了權利。對賭協議並非保護PE單方利益,相反已預先滿足了融資方的利益,因此很難認定違反風險共擔原則。事實上,在中國上市公司的重組中,大量用到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發行方式收購資產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購資產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業績承諾,如果達不到承諾的業績,則應該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如果按照甘肅世恆案例中法院的觀點,那麼這是否也違反了風險共擔原則,應屬無效?那麼在公司上市中,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必須取消對賭協議,這是為何?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首先說明對賭協議是有效的,如果無效,為什麼還要求取消呢?其次,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賭協議可能引起擬上市公司的股權不穩定。 綜上分析,不能根據甘肅世恆案例,得出在目前中國法律環境下對賭協議無效的結論。

㈢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對賭協議其實就是字面意思,雙方就某一個「結果」進行對賭,誰輸了就給與對方補償,關於這個結果的定義和補償的方案就是「對賭協議」,一般是常用在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投資標的對賭中,下面舉幾個例子:1、對賭業績比如高瓴資本看中了一個企業,決定這家企業很有發展前景,團隊和股東也很自信,但是在對企業的估值方面無法達成一致,團隊對自己的企業估值是10億美金。

而在對賭協議中有一個「領售條款」,這個條款是這么寫的,如果上市未成功,鼎暉投資要想其他投資人轉讓自己的股份,而創始人張蘭也要跟著轉讓自己的股份,所以這個才是造成俏江南實際控制人最後易主的關鍵原因。關於這個對賭條款確實是挺奇葩的。總結:對賭協議是廣泛存在的,這是對雙方的一種保護,因為未來不確定性,雙方的看法不一致,有點像是「期權」的意思,對於企業而言,面對對賭協議也要坦然,這個不是洪水猛獸,創始人需要對投資人負責,投資人還需要對LP負責。

㈣ 千方對賭協議對上市公司是利空還是利好

對賭協議對上市公司到底是利空還是利好,這個要根據對賭的輸贏來看,贏了就是利好,輸了就是利空。沒有對錯,總的來說應該是利好。

㈤ 什麼是對賭協議

什麼是對賭協議?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並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後,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

㈥ 什麼是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

㈦ 對賭協議和交換股權有什麼區別

是兩個概念。 對賭協議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調整機制。可以簡單理解成「多退少補」,風險投資機構做投資時,企業說的是未來的故事,投資人對企業的估值主要基於對未來的預期,如果預期沒有實現,原來協商的估值就必須重新調整。投資人為了控制投資風險,根據現在業績初步作價和確定投資條件,根據「未來業績」調整作價和投資條件,這其實也是「多退少補」。 「對賭協議」的形式其實多種多樣,不僅可以賭被投資企業的銷售收入、凈利潤等財務績效,還可以涉及非財務績效、贖回補償、企業行為、股票發行和管理層去向等方面。 舉例如下: 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是對賭協議在創業型企業中應用的典型案例。根據投資機構與蒙牛管理層簽署的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2003-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增長率須不低於50%,否則公司管理層將以1美元價格轉讓給投資機構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投資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2004年6月,蒙牛乳業業績增長達到預期目標,對賭各方都成為贏家。 對賭協議」也為本土投資機構所使用。2007年11月,東方富海等機構投資8000萬元於無錫某太陽能公司,其中5000萬元以增資方式進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萬元以委託銀行貸款的方式借給企業,增資的資金直接換取企業股權,委託銀行貸款的資金作為「業績對賭」的籌碼。協議約定,如果該企業完成2007、2008年預期目標,則3000萬元的委託銀行貸款無須歸還投資人,且投資人在該企業中股權比例不變,從而令企業的估值得到提升。2007年,該公司超過預計業績目標將近20%,並於2008年10月提前完成年度業績目標,對賭實現雙贏。 除了風險投資機構,上市公司在對賭協議方面也進行了嘗試。2005年7月19日,華聯綜超(600361)披露「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付2.3股」的股改對價方案,同時設置了一項對賭協議:如果公司2004-2006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利潤的年復合增長率低於25%,則非流通股股東按每10股送0.7股的比例無償向流通股股東追加支付對價,追加支付對價的股份總計為700萬股;如果上述增長率達到或高於25%,這700萬股將轉用於公司管理層的股權激勵,管理層可按每股8元的行權價購買這部分股票。 交換股權就是持有股票所享有的相關權利的交換(這個解釋跟沒有一樣。。),可以用現金交換,比如二級市場買賣股票,可以用股權交換,比如機構交換股權以交叉持股的目的。在並購中容易出現,比如在上市公司中經常出現的定向增發換股並購。對賭協議可以涉及到交換股權。比如上面的例子,都涉及到投資人獲得對賭協議對手公司的股權。
滿意請採納

㈧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簽署對賭協議,是否可以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時,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你需向中國證監會當地分機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