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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規范國有上市公司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6-09 09:47:19

A. 國家對上市公司的安全管理有哪些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沒有對上市公司的安全管理有專門(特別)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B. 如何管理國有企業

1、國有企業的經營領域應有所限定,即控制國有經濟的規模,壓縮國有企業陣線。改變過去一談公有制為主體,國有企業就應該在所有領域里經營,否則就是對公有制地位的動搖。應該通過立法,限定國有企業的經營范圍,使國有企業退出一定的經營領域,國有企業主要經營公益性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即使在這些領域也應允許其他經濟成分的經營,以防壟斷。在國有企業要退出的領域,對現在國有企業採取國有民營和拍賣的做法。

2、對絕大部分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法律適用於商事化,使其真正成為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即對國有企業進行嚴格的分類,國有國營和公司法人企業嚴格限定。改變過去凡是國有企業必須單一所有制的模式,對絕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制。國有企業的概念應該嚴格限定,除非企業資金國家完全所有或國家控股比例50%以上可稱國有企業。

3、對國有企業的考核要強調營利性,改變過去天然擔負實現國家政策和計劃使命,重在其完成國家和社會目標的習慣做法,激發國有企業的競爭和營利意識。

4、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業化,改變過去官員化和政治化的做法,強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必須從經營實體的優秀人員中產生,不得從國家機構人員中產生。同時進行有關經理人員的立法,對其待遇和責任進行法律規定,從而使其樹立責任感和義務感。

5、職工民主管理實際化,改變過去走形式、擺樣子的做法。一是採取職工持股,實際參與管理;二是加強立法,通過勞動法、工會法、企業職工代表會法和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法等,為職工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法律依據。

6、對國有企業的管理由政府部門直接管理轉變為以間接管理為主。減少中央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擴大國家控制企業集團公司的數量,擴大國家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的規模,擴大地方政府的國有企業。

7、國家對國有經濟的管理由實物形態的管理向價值形態的管理轉變。國有經濟的實物化管理的觀念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經濟的管理應貨幣化,這樣有利於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和增殖。

8、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從重視籌資功能向重視經營機制轉變,從重視股權分散化向重視法人持股的方向轉變。在一些地方熱衷於搞股份制,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資金,使得股份制改造很不規范。還有的地方一談股份制就想到發行公眾股票、上市,認為只有股權分散化才是方向。在我國,對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重在機制的轉換。而股權結構應以法人持股為主。

9、國有企業的經營方式的政策性調整向企業制度的創新轉變。過去國有企業的改革一直是沿著放權讓利、搞經營方式改革的路子走的,事實證明國有企業難以大面積搞活。為此,國有企業的深層次的改革必須進行制度創新。

10、國有企業由數量上佔主導向在素質、質量、重要戰線上佔主導轉變。過去一提國有經濟佔主導地位,人們的觀念就是國有企業應該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現在搞市場經濟,使我們看到國有企業應該在素質、質量和重要戰線佔主導地位。

C. 如何規范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深化國企改革必須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有新突破。
國企形成有效運行機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國企有效運行機制,應該體現在幾個方面:有人對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真正負責,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具有自我約束、規范經營的內在要求。這幾個方面都取決於企業有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傳統國企的一大弊端是,企業國有資產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但由於權責不清,實際上誰也不能對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企業缺少自我發展的動力。究其原因,是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明確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企業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才能調動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推動企業發展。
能不能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是國企有沒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和標志。要使國企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就要讓企業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統一起來,使各方都能從企業的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讓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都能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根據自己對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依法享有各自的權益。這就使企業不僅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
國企產權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結構源於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個企業的資產為多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而為了維護所有者權益,必然要選擇一種相應的組織設置或制度安排,這就是法人治理結構。反過來說,如果企業沒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投資主體或產權多元化的產物。
從國有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產權結構的單一性或「一股獨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改革改制後,國企有三種情況:一是部分國有企業利用國家債轉股政策,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國有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吸納資本進入,包裝上市,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重組主業,並吸納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參股。目前,已改制的國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還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有效的法人治理運行機制尚未真正形成,許多國企「只是換了牌子(由工廠改成公司),仍然還是老樣子」。因此,如何進一步推進企業產權多元化,是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借鑒沿海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國有企業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約佔20%至30%的股權)為好。同時,應當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從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產權結構。
理順國企內部關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
理順企業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關鍵是明確各組織的職能定位並建立相應制度予以保障。從目前情況看,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好(實行外派監事會有較大改善);有的經理層職責與董事會職責不清。同時,由於國企的特殊性,改制後建立了「新三會」,但「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仍然存在,如何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關於國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確規定國企內部的組織設置及其職能、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使企業實現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化。

D. 如何強化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

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5月18日對外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與2016年出台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共同構成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據介紹,《辦法》主要將實現四項功能。一是統一制度、統一規則。將原分散在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集中,並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章,既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又方便企業執行。總體上看,《辦法》的出台強化了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范。

四是調整完善部分規則。保持和證券監管規則協調一致,減少重復規定,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定價、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成為控股股東的資格條件等證券監管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辦法》不再作出規定。對公開徵集轉讓徵集期限、受讓人選擇等進行了明確,細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求公開徵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來源:人民日報

E. 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上市公司在管理理念和組織結構方面的差異

國有企業的管理者是國家指定的人,控制者是國家,私營企業的管理者是個人,是私人所有,而上市公司的控制者是股東,一般情況下是管理者和經營都分離。
國營企業集體決策,做事拖拉。但民營企業不同,他們敢於決策,效率驚人。進而認為國營企業管理背景復雜,歷史包袱重,回款商務關系復雜,和這種企業合作信息化難度很大;而民營企業按照合同辦事,企業執行力強,民營企業搞信息化大有可為。我個人覺得這個沒有抓住問題的本質。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本質區別個人在於兩種企業的發展時間長短不同,發展時間長的企業一般不缺規范力,而缺少執行力,發展時間短的企業一般不缺執行力,而缺規范力。一個企業存在時間久了,就容易形成一些慣性、惰性和裙帶關系,這個是中國這個人文環境確定的,不是什麼國營民營體製造成的,不過是因為民營,花的掙的都是自己的錢,對一些問題盯得緊。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為股東,是一部分人共同出資所創建的,公司的經營者是所有者所聘用的,公司的收益為股東所有。總的來產,這幾個管理模式不一樣,收益的分配者不同,所以效率不一樣。
國有企業早期的組織結構大多是直線職能式的,該結構簡單明了,指揮系統清晰,責權關系明確,管理效率確實比較高,但是存在管理分工缺乏專業化、對企業領導人業務素質要求較高,且不利於集中研究企業管理的弱點,因此逐漸過渡為事業部制結構,但是集權仍為企業結構的最大特點;民營企業普遍採用家族式經營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依靠家族的凝聚力可以同舟共濟,確實克服了創業過程中的種種困難,但是又由於這種家族制使其規范化程度和專門化程度不高,集權現象嚴重,內部關系復雜,不利於經理人充分發揮才能和作用;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個人不是很了解,大概主要是職能部門型結構,即公司內部劃分製造、銷售、采購、開發、財會等平行的專業化職能部門。該組織結構便於集中管理,企業工作規范化,各部門之間協調性好。但是當企業規模擴大時這種結構又會使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難度增加。

F. 「十四五」時期,如何規范國有控股上市企業管理

個人最近在中大咨詢的官網看過「十四五」戰略規劃的專題,分析中說,上市企業是面向社會股東的公眾企業,其公司治理和管理與一般國有企業存在顯著差別,一般國有企業傳統的治理模式存在行政化管制、企業獨立法人地位得不到尊重、治理體系權責不清、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制衡體制缺乏等問題,難以適應上市企業規范管理的要求。

因此,規范國有控股上市企業管理,需要重點解決企業管控模式、公司治理結構、企業決策程序、股東權益保障等問題,形成規范透明、相互制衡的治理框架。

G. 從上市公司角度來看,管理制度該如何規范

看老總是是什麼樣的人了

H. 如何規范國有企業管理者經營行為

隨著形勢和任務的變化, 我們必須始終堅持與時俱進, 開拓創新, 把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建設的重點放在 「 五個新」上:
1、 在經營管理者的選拔上, 民主化、 法制化程度要有新提高。 完善民主推薦、 民主測評企業領導人制度, 全面實行企業領導人員考察預告制、 差額考察制、 任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 進一步擴大聽取幹部職工意見的范圍, 真正落實企業職工對選人、 用人的知情權、 參與權、 選擇權和監督權, 建立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制, 按照 《公司法》 規定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在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下, 認真落實董事長對總經理的提名權和總經理對副總經理的提名權, 真正做到依法選任和科學管理。同時建立辭職制、 降職制, 對那些在年度考核中確實屬於得過且過者實行末位淘汰, 引導其辭職或降職, 或者就地免職, 切不可異地工作, 這樣換湯不換葯, 就會失去民心。真正形成能者上、 平者讓、 庸者下的良性幹部管理體制。
2、 在經營管理者的配置上, 市場化、 規范化程度要有新拓展。要培育、 發展經營管理者人才市場, 完善市場服務功能, 健全市場運作規則及配套制度, 不斷規范經營管理者市場配置行為。全面推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 通過公開招聘、 現場答辯、 競職演講等方式, 擇優錄用經營管理者。 使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配置模式由單一的任命式向通過市場競爭選拔人才模式轉變, 從體制上激活整個幹部隊伍活力, 為優秀經營管理人才脫穎而出創造良好的條件。
3、 在經營管理者的構成上, 年輕化、 職業化程度要有新突破。以選拔優秀年輕人和推進任職資格證為切入點, 加快企業領導班子年輕化、 職業化進程。一是努力把領導班子調整配備的重點放到選拔 40歲左右的年輕人才上。二是努力把領導班子調整配備的重點放到先期獲得中、 高級任職資格的後備人才上, 並將企業後備人員的培養、 使用作為決定企業將來發展的關鍵, 作為改善經營管理者結構的關鍵。同時, 不定期對後備幹部進行考察, 及時加以調整補充, 實行滾動管理。重點掌握一批基本條件好、 德才表現優秀, 近兩年可以使用的後備人員, 特別是要掌握一批高素質、 復合型的正職後備人選, 可以進行後備人員崗位輪換, 跨地區交流, 促使他們健康成長,早日成才。
4、 在經營管理者的考核監督上, 科學化、 制度化程度要有新進步。 要以年度考核為重點, 強化對經營管理者的有效監督和管理。 一是要根據企業特點, 不斷規范領導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不斷改進考核內容、 完善教育方法。運用考核成果, 逐步建立一套符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要求, 突出經營管理業績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體系, 使年度考核這項常規工作日趨科學化、 規范化。二是要發揮監事會作用, 運用監事會和財務總監的作用, 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和對企業領導人員經營管理行為的監督。建立健全監事會、 財務總監工作制度, 組織指導和推動監事會及財務總監履行好崗位職責, 努力將監督檢查的關口前移, 充分發揮黨組織的保證監督、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以及審計部門的監督作用, 使整個監督體系更加科學完備。 制定一套董事會、 黨委會、 經理層的工作職責和議事規則, 促使法人治理結構運作有效制衡。 三是要將考察內容科學地量化, 實行 「 判分制」 , 將考察內容分為思想、 能力、 作風、 實績、 自律素質五大項, 將評分標准分為群眾民主測評和領導評議兩個方面。 這樣不但能大量發現人才, 而且能為選拔任用 「 靠得住, 有本事」 的幹部提供重要保障。 通過從健全運行機制上下功夫, 以機制的硬化促進選人用人的科學化、 合理化、 規范化, 真正做到知人善任。
5、 在經營管理者的教育培訓上, 專業化、 國際化程度要有新提升。 國有大型企業專業化、 國際化程度的強弱, 事關能否與國際跨國公司競爭, 拿什麼競爭等重大生存問題。 為此, 必須讓管理經營者在新形勢下具有新的管理知識和管理才能, 新的知識從何而來, 就是要加強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