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權出資的程序
股權出資的客體即是股份,股權出資客體適格性問題即哪些股份可以用來出資。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根據現行有關規定應建立起四個標准:一是一般情況下法律未禁止轉讓的股份均可以用來出資。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受到期間或量的限制,但這些轉讓受限制的股份可否用來出資,值得商榷。《公司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發起人借設立公司投機牟利,損害其他股東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保證公司成立後的一段時期能夠順利經營。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高級職員與股東的雙重身份所掌握的公司內部信息買入或轉讓股份以謀取私利。筆者認為若發起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股份出資,並不具有上述非正當目的,應當予以允許。二是股權應不存在爭議及潛在糾紛。證監會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擬發行意見》)第十條規定,發起人或股東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資設立擬發行上市公司的,股權應不存在爭議及潛在糾紛,發起人或股東能夠控制。三是股權所對應企業的業務應與所設立公司的主營業務相同或相近。《擬發行意見》第十條規定,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企業的業務應與所組建擬發行上市公司的業務基本一致。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第l9稿)》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股權所對應企業的業務應與所設立公司的主營業務相同或相近。四是應符合一定的比例限制。其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累計股權出資額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得高於50%。
以股權繳納出資實際上是原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原公司的股權轉讓於新設公司,類似於股權轉讓,因此可以適用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股權有效變動一般要經過三個程序,即股權交付、股東名冊變更及工商變更登記。股權的客體是股份,股權交付最終要通過股份交付來實現。股份可以分為記名股份和不記名股份,上市流通股份和非上市流通股份,不同類型的股份轉讓有不同的變動方式。不記名股份由於公司對這部分股份不制備股東名冊,股票持有人將所持股票依約定交於受讓人即完成交付,持有股份者即享有股權。記名股份交付需通過變更股東名冊來實現,將受讓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之上即完成交付,最後還要進行工商登記。對於記名股份轉讓生效要件,學界存在爭議,一是認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
二是認為股權轉讓的生效要件包括股東名冊變更與工商變更登記,兩者缺一不可。記載於股東名冊者即推定為股東,不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不具有對抗除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作為上市流通股份其交易按照證券法規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完成交易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清算交割,登記在戶後,受讓方即取得股權。然而股權出資與通常意義上的股權轉讓在是否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上有所區別。股權出資成立公司後,公司有關機關必須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股權登記於公司名下,這是公司成立的必要要件,這一點應為我們注意。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b](現已廢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39號
《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規范股權出資登記,根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股權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於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被投資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條 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
第七條 投資人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股權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將該股權的持有人變更為被投資公司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實際繳納出資, 出資股權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應當按照規定經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其他股權依照法定方式轉讓給被投資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八條 股權出資實際繳納後,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情況;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轉讓給被投資公司情況;
(三)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四)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準的,其批准情況。
第九條 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後,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投資人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 股權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被投資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簽署的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有關投資人應當對所認繳出資的股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且不具有該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等作出承諾;
(二)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第十二條 投資人、被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資行為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法律問題
股權出資是出資形式問題,屬公司資本制度范疇。股東出資制度的價值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與公司資本制度的價值和功能相一致的。從嚴格的出資法定主義到合理限定的出資自由主義的轉變,主要體現為放寬對股東出資形式的限制。本文對股權出資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也就是在這種資本觀的主導下,在股權的屬性和出資的適格性、股權出資的主客體條件、股權出資的履行、股權出資的價值評估、股權出資的信息公開、股權出資與公司控制權轉移等領域展開的。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關於出資形式的多元化與股權出資的適格性。第一,採用比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出資形式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對股權出資的特有優勢進行了探討。第二,在對股權、出資、股份概念的辨析基礎上,提出了股權具備財產權的屬性,支持了股權為新型財產權利、具備股權出資的適格性的主張。第二章,關於股權出資對主體和客體的要求。筆者在本章採用分類研究的方法。首先,筆者提出股權出資主體受公司法對股東一般要求的約束,股權出資主體應對出資股權享有支配權,股權出資主體應具備人合性和非公眾性,把股權出資主體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第二,在提出可轉讓性是股權出資客體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對流通受到限制的股權、存在權利負擔的股權出資加以肯定,但是要對這些種類的股權出資加以嚴格的條件限制。第三,筆者提出對股份發行人的經營狀況不應作法定條件限制,對股份發行人的經營性質不應作法定條件限制,以鼓勵投資和促進公司的設立。第三章,關於股權出資的履行。第一,筆者在對作為股權出資理論基礎的股份轉讓制度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出資股權的轉讓、股權交付的構成換股並購中的股權置換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股權出資的履行主要體現為股權轉讓方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的變更是公司的義務,不包含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范圍之內。第二,對瑕疵股權出資的表現形式及效力進行了研究。對以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份出資、以轉讓權能存在瑕疵的股權出資、以優先權行使存在爭議的股權出資、用已經設定質權的股權出資進行了分析,肯定了當事人接受這些瑕疵股權出資的效力,並提出了相關的規制辦法。第四章,關於股權出資的評估與驗資。第一,比較了我國《公司法》和國外公司法對出資價值評估的要求,對股權出資價值評估的制度進行了設計。
Ⅱ 以將上市公司股權作為投資目標的投資公司,有哪些
非常多,說幾個有名的你參考一下。
KKR
IDG
黑石
鼎輝投資
軟銀
聯想投資
經緯中國
紅杉資本
Ⅲ 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可以投資本上市公司嗎 如果可以投資持有,說明了哪些
不能,試想,若能投資本公司,投資收益要從被投資方轉給投資方,這就成了個循環了。
在資本運作中,大股東可以讓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用於注銷,同時工商注冊資本金要減少,這樣提高大股東的控制權,以抵制被收購。
Ⅳ 以持有的股權進行出資是否繳納印花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專業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 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上述行為的認定,由投資人按規定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並通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Ⅳ 可以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用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資設立企業嗎
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
用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資設立企業,
這是不能直接實現的操作。
簡單的說,股權轉讓之後 ,
可以用轉讓股權得到的資金來設立企業 。
Ⅵ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符合以下哪些標准
股權出資,顧名思義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據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作為一種新的出資方式,股權出資有利於擴大投資人出資渠道,同時緩解當前企業融資難。股權出資作為一種新的出資方式,它既不屬於現金出資也不屬於實物出資,更不屬於無形資產出資,而是屬於一種新的出資方式,與以上三種出資方式並列作為出資方式的一種。
應注意的問題1)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資設立公司,但用以出資的股權應不存在權利瑕疵及潛在糾紛。
(2)發起人用以出資的股權應當是其能夠控制、且作為出資的股權所對應企業的業務應與所組建公司的業務基本一致。
(3)發起人以股權出資的繳付,應當以股權所在企業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標志。
(4)發起人以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同時需要遵守公司法及其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如是否需要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以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為前提。
(5)應是控股股權,而不宜以參股公司股權出資。
Ⅶ 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以股權出資的,其在資本構成是屬於現金出資,實物出資還是無形財產出資的方式!
股權出資,顧名思義是股東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權作價出資,設立新公司的行為。新公司設立後,股東將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東權益轉讓給新公司,使其成為新設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近年來,股權出資已經成為越來越普遍的出資形式,以股權置換完成對新公司的出資是許多投資者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組建過程中。據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作為一種新的出資方式,股權出資有利於擴大投資人出資渠道,同時緩解當前企業融資難。股權出資作為一種新的出資方式,它既不屬於現金出資也不屬於實物出資,更不屬於無形資產出資,而是屬於一種新的出資方式,與以上三種出資方式並列作為出資方式的一種。
Ⅷ 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 Equity Investment),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是指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准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指投資按成本計價的方法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一般不調整其賬面價值。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資時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不管有關利潤分配是屬於對取得投資前還是取得投資後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所謂成本法,就是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不隨被投資單位權益的增減而調整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