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以上市為名義集資,在法律上屬於經濟還是刑事犯罪
面向不特定公眾,這是非法集資,刑事犯罪。
B.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構成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的犯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犯罪構成分別為: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惡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也以本罪論。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背信行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上市公司造成財產上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的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里的「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事務應忠誠盡力、忠實於公司,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應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不得將自身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他們必須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處理公司事務、處置其掌握的公司財產,其行使權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操縱上市公司進行違法行為。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通過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背信行為,是指行為人破壞與其任職的上市公司之間的法律確認的信任關系,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從事了六種非法活動,即:
(1)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2)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4)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5)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資金;
b、將公司資金以某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蓄;
c、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d、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或者進行交易;
e、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f、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g、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h、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本罪是結果犯,必須由於背信行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
(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C. 已經被判決的刑事犯罪人員可以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嗎
可以成為股東,但一定期限內較難擔任董事或監事。
D.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與刑事犯罪的關系是什麼,求回答,這是我論文答辯的題目,實在不會求幫助
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造成投資者(股東)重大損失的,將觸犯刑法,相關責任人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屬於刑事案件嗎
財務公司造假,如果造成第三方財產重大損失的,屬於刑事犯罪。
F. 掛牌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案件,會對企業有什麼影響股權交易所會
1-首先需要評估整個犯罪行為的性質,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
2-如果企業或其董監高最終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不單單是資本市場的運作要停滯,可能企業無法正常運作。
3-法律依據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2、《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其中就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公開發行最近36個月內,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准指引(試行)》
第三條(二)中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法合規,最近 24 個月內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刑事處罰;2)受到與公司規范經營相關的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參照前述規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G. 公司犯罪的類型有哪些
網友提問:你好,律師,我想咨詢一下?襄陽律師解答:1997年我國刑法典及其修訂關於公司犯罪的規定龐大而繁雜,以「單位犯罪」籠統加以規定。但是,立法並未囊括所有的公司犯罪,從犯罪學角度分析公司犯罪是完善公司犯罪立法與司法的一條途徑。公司等企業法人犯罪包括經濟犯罪和超經濟犯罪,並有向朝經濟犯罪方向發展的趨勢。總體上,我們將公司犯罪區分為公司經濟犯罪和公司超經濟犯罪兩種類型。(一)公司經濟犯罪公司經濟犯罪危害的是社會經濟關系,一般是以學界對經濟犯罪的理解為限度。經濟犯罪應當從犯罪主觀上的非法謀利性和客觀上的行為經濟相關性來理解,刑法學意義上的經濟犯罪是以謀取一定的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為目的,在經濟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中實施的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學意義上的經濟犯罪略廣,行為外延更為豐富,基本特徵包括:一是主觀目的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二是發生領域為經濟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三是侵害經濟關系或經濟秩序。對於公司經濟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種典型的犯罪形態。1、資本犯罪資本犯罪是指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資本遵循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項基本原則,這是維護公司市場信譽、實現股東權益和保護債權人債權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資本籌集、營運和變動過程中,濫用股東與公眾信任,將嚴重危害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中介組織出具失實證明文件、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均屬資本犯罪之列。我國公司法採取法定資本制,即實繳資本制。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經濟實力的昭示,是公司資信度的標准。資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於造成資本不實,影響交易安全。一般而言,資本犯罪的刑法設計為結果犯,即要求造成嚴重後果方構成犯罪。需要注意,虛報注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在於是否真正地出資;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區別在於是否經過合法審批程序,欺詐發行雖經合法程序但為欺詐取得。2、環境犯罪公司環境犯罪集中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規定。該節規定的十餘個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構成。環境犯罪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與生態環境,危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環境犯罪的前提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憲法、環境保護法以及刑法都對破壞環境行為嚴厲禁止。經濟發展中,應當杜絕為吸引投資而忽視環境保護、忽視生態破壞的短視行為。公司為追求短期利益,傾向於降成本外部化,以生態環境破壞為代價獲取高額利潤,這也是環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課題。3、財務欺詐犯罪欺詐是與誠信相對而言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具有自身的邏輯,以誠信作為倫理基礎。欺詐行為是與市場經濟背道而馳的。現代經濟學理論重視經濟倫理的建設,認為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經濟生活和行為的基本模式,具有內在的道德意義和價值尺度,不能無視道德的考量。正如艾倫布坎南指出,根據市場是否滿足正義的要求來評價市場正在成為一種趨勢。欺詐行為消解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比如,「安然事件」以及系列財務造假引發西方國家對公司誠信的再度思考和重視。對於我國正在建設中的市場經濟更需要健全信用機制。公司欺詐犯罪在設立、運營和破產清算階段均有表現。表現為:(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的;(2)製作虛假招標投標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3)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或公眾的;(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5)法定賬冊之外另立帳冊的;(6)清算時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登記的;等等。以財務造假等公司欺詐犯罪為例,某些「精明」的公司偽造數據、虛報業績短時間內使股票不斷升值,但最終導致投資者重大損失、市場信心嚴重挫傷。4、金融犯罪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中。公司金融犯罪發生在金融管理過程中,與金融工具密切相關。現代經濟生活中,資本運作已經成為公司戰略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能否從資本市場上順利籌資並進行運作或從金融機構獲得支持是決定一個上市公司競爭力的重要指標。資本市場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規加以維護,公司違反金融法規破壞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進一步劃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詐騙罪、貨幣犯罪、外匯犯罪、存貸款犯罪、金融票證犯罪、證券犯罪等。我國現行刑法關於金融犯罪之規定不能應對既有之金融犯罪。以證券犯罪為例,上市公司再融資一般是通過增發新股和配股。前期准備階段虛構利潤和投資項目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按照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等論處;資金到位後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佔用募集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我國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此兩種行為(或者說犯罪)往往使中小投資者無法對投資實現有效的監管,最終導致投資者的巨額損失。有觀點建議分別增設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罪和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罪予以應對,值得進一步研究。資本犯罪、財務欺詐犯罪、環境犯罪、金融犯罪是四種典型的公司犯罪形態。公司犯罪的其他類型如侵犯知識產權、危害稅收征管、走私、擾亂市場秩序同樣可辟專門篇幅予以探討。(二)公司超經濟犯罪公司超經濟犯罪一般是指公司實施的超出經濟活動領域之外的犯罪,需要同自然人假借公司名義實施的犯罪區別開來。隨著公司介入社會生活的廣度擴展與深度強化,公司犯罪正在由純粹的經濟犯罪向超經濟犯罪發展,侵犯客體將不再局限於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有學者認為,根據我國社會結構、社會變遷的實際狀況以及法人團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矛盾的現實特徵和變化趨勢,法人犯罪已經超出經濟犯罪的范圍,需要刑法進一步應對。這一認識是妥當的,也符合法人犯罪的發展規律。伴隨越權規則在公司法實踐中的否認,公司章程不再對自身經營范圍作嚴格限定,公司實施行為范圍必然越來越寬。公司犯罪將可能在更多的非經濟領域產生。公司超經濟犯罪基本特徵表現為:一是侵犯客體是經濟關系與經濟秩序之外的社會關系;二是主觀上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過失犯罪且不一定是牟利動機;三是發生的領域不限於經濟領域。美國犯罪學界曾經將法人犯罪行為劃分為三類:侵害雇員的犯罪;侵害消費者的犯罪;侵害人類集體安全的犯罪。這里的法人犯罪也不限於經濟犯罪,其中第一、三類犯罪即為超經濟犯罪。公司超經濟犯罪包括對內的超經濟犯罪和對外的超經濟犯罪。對內的超經濟犯罪是公司對內部雇員的犯罪,而對外的超經濟犯罪是公司對外部公眾包括消費者、利益相關人等的犯罪。公司超經濟犯罪提出的意義在於,對比刑事立法與犯罪現實的差距,以便於立法完善。
H. 上市公司做假賬犯什麼刑事罪
除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外,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I. 有犯罪記錄的人是否可以成長上市公司的股東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如果超過五年了的,是可以擔任高管等,成為股東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