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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履行承諾

發布時間: 2021-06-09 03:47:29

上市公司大股東承諾收購一定量的股票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果有書面公開承諾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證券法》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司收購的具體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派出機構收到書面報告後通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下列豁免事項:(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請免於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於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一)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二)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三)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准,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於發出要約;(四)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並且已經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繼續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一)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並,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二)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三)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當事人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五)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並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六)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七)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請。

Ⅱ 香港 上市公司的代償承諾函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你可參照上述條約與你的代償承諾對照,即可判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了。

Ⅲ 上市公司不兌現承諾怎麼辦

上市公司代碼:000517。 8、為保護甲方新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乙方承諾: (1)乙方認購了甲方定向發行的82800 萬股普通股後,甲方2008 年、2009 年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分別不低於 21,226.1499 萬元和31,839.2249 萬元;無論甬成功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何時完 成,甲方2008 年實現的凈利潤由發行完成後的全體新老股東共享。 (2)會計師對甲方2008 年、2009 年年度財務報告出具標准審計報告。 如果上述承諾未能實現,乙方按照每10 股送3 股的比例,在甲方當年年度財 務報告公告之日起七個交易日內,向除乙方外的追送股份股權登記日收市後登記在 冊的甲方股東追送股份,追送股份以上述情況中先發生的情況為准,並只追送一次。 但公布年報後: 由於不能歸責於榮安集團的原因,2008 年內,公司整體資產重組未完成。 因此,榮安集團做出的對公司股東送股的承諾所附條件未成就,榮安集團不需 要履行其對甬成功2008 年度業績作出的相關承諾。2009 年4 月,甬成功重大資 產重組方案已基本實施完成。為保證本次甬成功重大資產重組順利進行,維護 上市公司社會公眾股東利益,榮安集團於2009 年4 月22 日出具了《關於對甬成功2009-2011 年業績的補充承諾》,明確表示2009 年業績承諾將繼續履行以

Ⅳ 上市公司如果有承諾.在那裡看

去證券交易所的網站看,輸入股票代碼...就可以查到該股票近3年的公告了
上海證券交易所
www.sse.com.cn
深圳證券交易所
www.szse.cn

Ⅳ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承諾解禁期過後公司仍不讓賣,這種做法可以嗎

嚴格說這樣是霸王條款,侵犯了你的個人權益!也是屬於內部違規!公司這樣做不外乎2個原因,留住高管避免人才外流,其次是出於公司發展、自身利益權衡考慮。最壞的打算是公司有點撒懶想扣除你的利潤!你要小心的同時爭取早日賣出屬於自己的股份,祝你早日落袋為安!

Ⅵ 上市公司年報中的貸款承諾怎麼計算出來的

在中國授信額度的概念和國外不同,即使企業在銀行還有授信額度,用款時也需要單獨簽訂合同,銀行也完全可以不發放貸款,企業並不擁有必然獲得貸款的權利,授信額度只是銀行用於內部控制、評級等用途,不代表銀行的付款義務,所以銀行貸款承諾為零。

在國外,銀行會給企業一個授信額度,企業可以在有效期內自由提款,未提款的額度是銀行的貸款承諾。

Ⅶ 國泰君安認為上市公司作出的分紅承諾會有實施效力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為您做了如下詳細解答:

上市公司分紅承諾已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成為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部分分紅承諾還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審議通過,載入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具有實施效力,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董事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經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載入公司章程的分紅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投資者、保薦機構監管層在內的各方市場參與者依法有權對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未來深交所還會將有關承諾的執行情況記入上市公司的誠信檔案並對社會公開,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約束,改變過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隨意性大的問題。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賀經理(員工工號011106)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Ⅷ 上市公司虛假承諾是否構成犯罪

商業欺詐。可以申請集體訴訟。美國有過案例

Ⅸ 上市公司業績承諾有什麼用

作用如下:
1、給投資者以信心。
2、吸引更多的投資。
3、這屬於利好消息可以刺激股價的上漲。

Ⅹ 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的承諾是什麼有何影響

為了防止大股東隨意減持對中小投資者造成不良影響,股改初期管理層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中對非流通股減持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1、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3、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當時的規定主要著眼於非流通股分批上市,對諸如國有股減持等具體細節問題,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2007年7月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公布《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單位轉讓和受讓上市公司的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轉讓或受讓方資格、協議簽訂、價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規范性要求,其中與二級市場減持相關的主要有:

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

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多個國有股東屬於同一控制人其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或比例應合並計算。

3、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4、國有股東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上述文件是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在二級市場減持的行為准則,實施後國有企業在交易所轉讓原非流通股將存在以上限制,從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更加規范。由於2008年後,小非減持基本完成,而大非控制方主要是國有企業性質,因此,該文件實質性是針對大於5%持股比例的國有限售股的綱領性文件。《轉讓辦法》和《受讓辦法》,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減持與增持實施有效監管;《標識管理辦法》則是通過對國有股東證券賬戶進行標識,以對其變動情況進行動態監管。三個文件形成對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動態管理的制度體系,未來非流通股減持將更加有法可依、有律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