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更換事務所要提前多久公告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並在有關的報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時說明更換原因,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應當事先通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有權向股東大會陳述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認為公司對其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理由不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提出申訴。中國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申訴理由成立,可建議股東大會予以考慮。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事。
2.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證監會審核多少天通過
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達到或者超過股本的5%以上,需要經過要約、報證監會備案並公告披露。證監會的審核一般需要在1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審核通過通知。
3. 普通公司更換審計事務所需要的手續(公司法有規定嗎)
一般公司,股東不多,大股東或董事長書面同意即可。
4. 聯交所對主板上市公司變更審計師的披露規定是什麼
審議《關於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議案》
審議內容主要有:
1.《關於改聘2013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5. 企業上市過程中能夠更換審計師嗎
可以。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更換審計師的案例日益增多。更換審計師作為市場經濟中上市公司一種特殊經濟行為,毫無疑問具有一定的經濟後果。
6. 上市公司為什麼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原因復雜多樣,通過查閱中注協相關信息,變更事務所的上市公司年報、公告等相關資料,將事務所變更的原因歸結為三方面:上市公司方面、事務所方面和外部環境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方面
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避免損害公司形象和利益而從主觀上採取某些手段,比如強行更換事務所。當然,有時更換事務所並非上市公司意願,而是由於控股股東要求、前任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年限較長或聘期屆滿、前任事務所失去執業資格等客觀原因所致。下面著重介紹從主觀上來說,上市公司更換事務所的意圖。
1、購買審計意見。上市公司希望通過審計報告向市場傳遞樂觀積極的信息。然而,當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甚至處於財務困境和面臨破產時,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審計意見並不一定能迎合公司的需求。當與前任事務所溝通無果,為了實現掩蓋或推遲傳遞不利信息的目的,上市公司選擇更換事務所,尋找那些能滿足管理層需求的「更好的」合作夥伴。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ST水井)2015年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隨著事務所的變更,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也由14年的保留意見變更為15年的標准無保留意見。這不得不讓我們懷疑*ST水井通過更換事務所來購買審計意見。
2、高質量的審計服務。事務所的聲譽、行業專長及特殊技術、地域分布、規模以及提供非審計服務的能力影響著事務所審計服務質量。當上市公司認為事務所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其發展需求時,通常會選擇更換大型事務所。延華智能2015年因業務規模擴大由普華天健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以滿足公司長期的發展要求。
(二)事務所方面
1、主動請辭。訴訟風險是事務所主動辭聘的一個因素。訴訟風險主要是由於財務報表使用者,事務所自身及社會方面的原因。
2、審計成本。上市公司經營業務的復雜性等原因使得審計業務難度增加,事務所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當審計成本大於審計收益時致使事務所與上市公司審計業務委託關系的終結,上市公司更換事務所。
(三)外部環境因素
外部環境因素主要是政府的影響。一方面,國家監管部門規定,同一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不應該超過5年,達到規定年限的上市公司必須強制輪換。另一方面,在地方保護主義政策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門為了保護本地會計師事務所,可能要求上市公司選擇本地事務所。
7. 上市公司變更年度審計機構是利好嗎
很爛的公司變更審計機構要特別小心。
8. 在中國,非上市公司更換審計師,後任審計師用向原來的事務所要回函嗎
在接受委託前,後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並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是後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託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接受委託後的溝通與接受委託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後任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自行決定的。
9. 上市公司遷址 需要交易所審批嗎
這是肯定的
1、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完成變更名稱的工商登記手續後兩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我部備案,如果公司名稱變更涉及上市公司變更公司簡稱的,亦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2、上市公司在新證券簡稱啟用日刊登公告,新證券簡稱在交易、結算系統正式啟用。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0〕37號
為增強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維護資本市場的 「三公」原則,各上市公司和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嚴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實做好2010年年報編制、披露和審計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上市公司應嚴格遵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 — 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7年修訂)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0號 — 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統稱《年報准則》)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 —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0年修訂)等信息披露規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報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應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我會有關規范問答及其他涉及財務報告的規定,編制2010年年度財務報表,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的規定,加強內部質量控制,進一步強化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對經審計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的財務報告信息質量提供合理保證。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水平,確保信息披露質量
(一)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負全面責任。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提高公司風險防範能力和規范運作水平。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上市公司應披露建立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依據,本年內發現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體情況,包括缺陷發生的時間、對缺陷的具體描述、缺陷對財務報告的潛在影響,已實施或擬實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時間表、整改責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勵上市公司披露董事會出具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董事會對於內部控制責任的聲明。聘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的公司,如果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司的自我評價意見不一致的,公司應解釋原因。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為確保2011年順利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年報「監事會報告」部分說明監事會已經審閱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以及對董事會自我評價報告是否有異議。
(二)解決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如存在,應披露相應的解決措施、工作進度及後續工作計劃。
上市公司應積極通過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多種方式實現整體上市,從根本上解決由於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項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增強上市公司的獨立性,推動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確實不能減少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獨立董事事前審查義務以及事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關聯交易運作的規范性。
(三)加強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嚴禁違規佔用資金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如實披露關聯交易及關聯債務往來情況,明確披露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依據。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的,如報告期內發生新增資金佔用,應詳細披露資金佔用的原因和責任人,如報告期內未完成清欠工作,應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體原因、董事會提出的責任追究方案、已採取的清欠措施、預計完成清欠的時間等。
上市公司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完善重大資金往來的控制制度及盡責問責機制,規范關聯方資金往來,明確關聯方經營性資金往來的結算期限,防止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違規資金佔用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間佔用、期末償還」或「小金額、多批次」等佔用形式規避內部決策程序的行為,堅決杜絕通過關聯方非關聯化方式隱匿實際佔用方的惡意違規行為。上市公司如根據公司制度將資金存放在集團財務公司的,應建立健全資金安全保障措施,嚴格執行相關決策程序,做好相關信息的披露。
(四)嚴格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應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維護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則,降低引發內幕交易的風險。上市公司應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范重大信息的內部流轉程序,強化敏感信息內部排查、歸集、傳遞、披露機制,落實信息披露的歸口管理責任,制定涉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問詢、管理、披露制度,防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影響公司股價重大敏感事項發生前買賣公司股份的行為。
上市公司應在年報「董事會報告」部分披露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本年度公司自查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監管部門的查處和整改情況。
(五)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充分披露暫停上市和退市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年報披露後面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當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充分披露導致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採取的消除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應同時披露終止上市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詳細安排和計劃,維護社會穩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專項活動,促進「三會」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應鞏固近年來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的成果,進一步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充分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治理機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應盡快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制定年報重大差錯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制度。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年報准則》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況,在年報「公司治理結構」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治理問題,如存在,應披露整改計劃及整改進度。
(七)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披露環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為資源利用、節能減排的重要主體,應增強社會責任感,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環境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積極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同時應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滿足廣大投資人的環境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