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董事長離婚妻子分到多少億
上市公司股東離婚的代價,往往都是一筆令人咋舌的天價「分手費」,而就在1月19日晚,河南也發生了一場價值5億的「天價離婚」。
無論對哪個家庭而言,離婚都是一件傷痛的事情,誰都不願意走到這一步。公眾公司實控人離婚,卻會因為巨額財產分割、後續不確定性影響而成為公共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其前妻焦會芬,網上並沒有公開的資料,只是恆星科技2011年的年報顯示,她曾經擔任過鞏義市恆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的法人,但在恆星科技2016年的年報中,已經找不到焦會芬的名字,在國家工商信息查詢系統裡面也找不到鞏義市恆星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從恆星科技1月19日晚間發布的公告上看,焦會芬此前並不持有恆星科技的股票。
Ⅱ 上市公司的高管離職是不是都會對外發布高管離職公告
是的,董監高變動都需要對外公告。你說的情況可能是該公司歷年的變動情況,搜集到的只是最近一兩年的。
Ⅲ 上半年5家上市公司高管離婚誰是中國「好前夫」
6月22日-28日一周內,贏時勝(300377)、華測檢測(300012)兩家上市公司相繼公告高管離婚事件。企業家「扎堆」離婚,成為一大熱聞。
上市公司高管離婚,動輒數十億的「分手費」,吃瓜群眾表示:「不關我事」。但他們都很關心,自己是不是踩了假離婚的坑啦?如果網友們的質疑屬實,真不得不感嘆一句:為了買房假離婚,為了減持也假離婚,你們真是玩的一手好套路。
Ⅳ 上市公司高管離婚是不是私事 專家稱股
離婚是私事,但如果離婚涉及到股權的分割,變更,那就影響到投資者的權益了。需要進行披露。
Ⅳ 離婚被分70億,上市公司高管分手有多貴
您好,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Ⅵ 如何降低高管離婚對公司股權的影響
在股權分割上,往往因為涉及案外人的財產,人民法院通常不會處理公司財產,而要求當事人另案處理。總之在處理和分割時公司財產時,一要按著婚姻法的明文規定處理,二要兼顧《公司法》和維護股東利益和公司正常經營的原則處理。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常遇到以夫妻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另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使用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的股東僅有夫妻兩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股東收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應以投資比例徑直分割。
(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處理原則;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的原則;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離婚時當事人對公司出資額或收益、財產價值無法達成協議,不同意評估和無法評估的,企業在行政主管機關備案的財務資料可以作為分割的依據
Ⅶ 上市8個月實控人離婚配偶分幾億元股票
新年伊始,上市不足8個月的金溢科技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羅瑞發已辦理離婚手續,其配偶分割逾2億元股票。在業內人士看來,A股上市公司董監高頻現離婚案,可能是出於減持、套現等需要。
簡單計算,王麗娟所取得股票市值超過2億元,分手費也可謂天價。查閱公司上市招股書,金溢科技成立於2004年5月,2017年5月15日登陸資本市場,上市尚不足8個月。羅瑞發及其控制的敏行電子,於2013年9月通過股權轉讓方式獲得上市公司股權。
蹊蹺之處就在於,上市尚不足8個月,實控人夫婦就鬧離婚,究竟是為哪般?在業內人士看來,A股上市公司頻頻出現的離婚案,可能是源於減持、套現等需求。尤其是2017年5月27日,證監會發布「史上最嚴減持新規」,重點對上市公司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等大股東減持進行限制。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大股東隨之玩出了新花樣,將離婚演繹成A股的一道風景。
Ⅷ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離婚需要披露嗎
不需要,那是人家的家事,何必披露出來
再有就是這也是一個不好的消息
會影響公司的股市的
Ⅸ 新三板上市公司控制人離婚是否信息披露
夫妻屬於利益共同體。按照中國法律,上市公司控制人所控制的股權應為夫妻共同出資,一旦離婚,就肯定會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東及持有股份數的變更。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其中第八項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那麼顯然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離婚將導致股東或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況發送變化,屬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疇,因此,上市公司控制人離婚需要信息披露,而具體對公司交易的影響有多大,就要看股權分割的具體情況了。
Ⅹ 上市公司法人不能是離婚者嗎
沒有這種說法,一般要上市的公司考慮不離婚或者悄悄協議離婚只是因為怕離婚影響公司形象,從而影響公司的上市和股價穩定而已。當然,也怕離婚所帶來的財產分割所可能造成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