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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分紅保險合同終止的幾種形式

發布時間: 2021-06-08 17:26:39

分紅型保單到期終止合同,銀行卡消戶,可還有最後一期分紅怎麼辦

以平安護身福終身壽險(分紅型)為例,投保人享有參與分配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公司么你按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若公司確定本主險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公司會向您寄送每個保單年度的分紅報告,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投保人享有參與分配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餘的權利。 若在保單年度中本主險合同終止,公司會將上一紅利派發日至合同終止期間的紅利以現金的形式分配給您。

㈡ 簡述保險合同終止和失效的幾種情況_

終止的情況:1.消費型的保險,比如1年期意外險,合同限期屆滿後自然終止。 2.像重疾保險發生理賠,保險公司在完全履行賠付義務後,合同就終止了。 3.財產保險中,標的在特定情況下發生部分損失,導致標的狀態和風險改變了,那原有的合同是可以終止的

㈢ 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保險合同解除形式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在以下五種情況下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一是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五是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從以上五種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可以看出,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後,必須盡到應有的義務,否則將會由於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而受到損失。

㈣ 財產保險合同終止的種類有哪些

第一 雙方自願協商終止

第二 保險標的滅失終止

第三因為違反法律法規而終止

第四 因自然災害 不可抗力 以及其他社會國家政治因素導致的終止

第五 在合同中約定自行終止的條款執行而終止

第六 完成保險合同而自行結束合同導致的終止

第七 其他類終止的情況

第八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㈤ 在保險公司買的分紅保險合同終止了好取嗎

你買的保險,如果確認是保險期間滿期而不是交費期間滿,建議你充分了解該險種後期的利益是不是更大。
有的分紅型保險,送了一個二次增值的賬戶,如果有類似的後期利益更大,而且暫時不需要使用這筆錢,不建議取出來。
如果需要取出來,不僅要被保人帶著有效身份證、銀行卡,還一定要帶著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收回)前往保險公司營業廳辦理。
如果還想進一步了解,歡迎私信我。

㈥ 如何解除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採取的單獨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保險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㈦ 財產保險合同的形式,保險合同終止的幾種形式

關於建築合同問題,我是個私人包工頭,現在有個建築公司在市區一棟工程中標了,現在我跟公司簽定了(項目管理責任和經濟承包協議書)把工程交給我做,公司只收管理費。我的承包范圍是: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承包范圍及設計變更包含的工程內容。承包方式:管現責任包干,經濟自負盈虧。請問這個合同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㈧ 保險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由法律直接規定。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而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投保人。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金應當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只有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 (2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稱協議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向的效力歸於消滅。

㈨ 解除保險合同嗎,保險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兩種形式。
(1)法定解除
這是指當法律規定的事項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依法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法定解除的事項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規定出來。但是,不同的主體有不盡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項: 對投保人而言:
①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可以對保險合同行使解除權。
②在保險責任開始後,法律對投保人的解除權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在合同約定可以於保險 責任開始後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對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不得要求返還,只能對剩餘部分可要求予以退還;一是在 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③保險合同訂立後,因保險人破產且無償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保險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則相對嚴格,即保險人必須在發生法律規定的解除事項時方有權解除合同,在我國,這些法定解除事項主要有:
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③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在考慮其承保能力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④在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當未有另外約定時,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導致保險合同中止。保險合同被中止後的兩年內,雙方當事人未就合同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應當注意的是,當可行使解除權的原因發生後,並不自然發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須由解除權人行使後,合同的效力方消滅。
(2)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稱協議注銷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約定情況時可隨時注銷保險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一旦約定的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有權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