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制度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國有企業的革新及新《公司法》的修改與實施,股權轉讓已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之一。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收購方的話需要注意做好對目標公司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針對目標公司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簡述常見的股權轉讓的交易背景或動機
一、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餘管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公司代理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和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一米恩斯命題」(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完全不同於被廣泛接受的「貝利一米恩斯命題」,當股權集中達到一定程度時,控股股東能夠對企業實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問題將從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沖突轉移到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從而導致控股股東具有以小股東為代價來掠奪公司財富的強烈動機和能力。傳統的「股權分散」及其兩權分離的情景不是現代公司所有權結構的主流狀態,現代公司權利結構中有相當一部分呈現出大股東控制性為主的特徵(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託—代理關系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而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則表現為: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信息優勢,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攫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藏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所以,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與大股東侵害公司相關人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綜述中得出「當控股股東幾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於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而這些收益並不能為小股東分享」的結論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控股股東不利於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餘管理與控股股東為了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具有顯著的相關關系。企業存在控股股東會惡化公司治理,加劇盈餘管理行為的發生。由於大股東掌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曉的內部信息,在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報告盈餘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強烈動機(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會藉助失真的會計信息實現其控制和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餘信息之間的關系,發現控制權(control right)和現金流量權(cash flow right)的分離造成了控制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制性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來披露會計盈餘信息,導致報告盈餘對外部投資者來講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業報告盈餘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餘管理的關系,發現盈餘管理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餘管理具有負相關關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餘管理行為。Leuz等(2003)系統地研究了31個國家中企業的盈餘管理現象,發現盈餘管理的差異是由於大股東試圖獲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過盈餘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藏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形成了對外部投資者的誤導和侵害,股權結構和盈餘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餘管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於大股東超強控制狀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來自其他股東的挑戰和阻力(劉俏、陸洲,2004)。大股東憑借控制權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直接將上市公司的財富輸送出去。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盈餘管理謀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資者保護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對我國上市公司盈餘管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強迫董事會和管理人員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公司事務,根據其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時點來操縱利潤。如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時,大股東不惜利用各種盈餘管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價格,從而獲得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時。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餘管理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餘管理的自由,然後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餘管理行為研究進行回顧,最後對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盈餘管理動機進行詳細剖析。
一、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餘管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公司代理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和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一米恩斯命題」(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完全不同於被廣泛接受的「貝利一米恩斯命題」,當股權集中達到一定程度時,控股股東能夠對企業實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問題將從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沖突轉移到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從而導致控股股東具有以小股東為代價來掠奪公司財富的強烈動機和能力。傳統的「股權分散」及其兩權分離的情景不是現代公司所有權結構的主流狀態,現代公司權利結構中有相當一部分呈現出大股東控制性為主的特徵(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託—代理關系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而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則表現為: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信息優勢,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攫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藏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所以,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與大股東侵害公司相關人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綜述中得出「當控股股東幾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於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而這些收益並不能為小股東分享」的結論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控股股東不利於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餘管理與控股股東為了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具有顯著的相關關系。
企業存在控股股東會惡化公司治理,加劇盈餘管理行為的發生。由於大股東掌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曉的內部信息,在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報告盈餘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強烈動機(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會藉助失真的會計信息實現其控制和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餘信息之間的關系,發現控制權(control right)和現金流量權(cash flow right)的分離造成了控制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制性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來披露會計盈餘信息,導致報告盈餘對外部投資者來講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業報告盈餘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餘管理的關系,發現盈餘管理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餘管理具有負相關關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餘管理行為。Leuz等(2003)系統地研究了31個國家中企業的盈餘管理現象,發現盈餘管理的差異是由於大股東試圖獲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過盈餘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藏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形成了對外部投資者的誤導和侵害,股權結構和盈餘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餘管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於大股東超強控制狀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來自其他股東的挑戰和阻力(劉俏、陸洲,2004)。大股東憑借控制權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直接將上市公司的財富輸送出去。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盈餘管理謀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資者保護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對我國上市公司盈餘管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強迫董事會和管理人員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公司事務,根據其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時點來操縱利潤。如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時,大股東不惜利用各種盈餘管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價格,從而獲得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時。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餘管理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餘管理的自由,然後對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餘管理行為研究進行回顧,最後對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的公司盈餘管理動機進行詳細剖析。
一、第一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其進行盈餘管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公司代理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和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一米恩斯命題」(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結構完全不同於被廣泛接受的「貝利一米恩斯命題」,當股權集中達到一定程度時,控股股東能夠對企業實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問題將從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沖突轉移到控股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沖突,從而導致控股股東具有以小股東為代價來掠奪公司財富的強烈動機和能力。傳統的「股權分散」及其兩權分離的情景不是現代公司所有權結構的主流狀態,現代公司權利結構中有相當一部分呈現出大股東控制性為主的特徵(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託—代理關系中,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沖突。而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則表現為: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信息優勢,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攫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藏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所以,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與大股東侵害公司相關人利益的一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綜述中得出「當控股股東幾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於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而這些收益並不能為小股東分享」的結論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控股股東不利於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餘管理與控股股東為了攫取控制權私有收益具有顯著的相關關系。企業存在控股股東會惡化公司治理,加劇盈餘管理行為的發生。由於大股東掌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曉的內部信息,在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具有通過操縱報告盈餘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的強烈動機(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會藉助失真的會計信息實現其控制和掠奪小股東財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餘信息之間的關系,發現控制權(control right)和現金流量權(cash flow right)的分離造成了控制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制性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來披露會計盈餘信息,導致報告盈餘對外部投資者來講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業報告盈餘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東亞9國和西歐13國企業大股東終極控制與盈餘管理的關系,發現盈餘管理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量權之間的分離,法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程度與盈餘管理具有負相關關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夠制約大股東的盈餘管理行為。Leuz等(2003)系統地研究了31個國家中企業的盈餘管理現象,發現盈餘管理的差異是由於大股東試圖獲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過盈餘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藏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形成了對外部投資者的誤導和侵害,股權結構和盈餘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餘管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於大股東超強控制狀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來自其他股東的挑戰和阻力(劉俏、陸洲,2004)。大股東憑借控制權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過「隧道行為(Tunneling)」直接將上市公司的財富輸送出去。大股東和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會利用盈餘管理謀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資者保護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對我國上市公司盈餘管理行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強迫董事會和管理人員按照自己的意願來處理公司事務,根據其需要來選擇適當的時點來操縱利潤。</P<>
⑶ 股權轉讓是利好消息還是利空
轉讓的對象不同,那麼所釋放的多空信號也是不同的,這個不能一概而論。 如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場的話,肯定是利空了,建議拋出。 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大利好
⑷ 大股東簽訂轉讓股權協議,上市公司為什麼一定要公告
如果股權轉讓超過了5%需要進行公告,這是公司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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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股權轉讓是好事還是壞事
股權轉讓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1、如果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就是利好,可以繼續持用。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但是會提升業績,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對股價有影響,影響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是利空消息。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對於現持有人來說是利好消息,對場外散戶是利空消息。股權登記後就要分紅、配股,多數公司配股、分紅後股票一般都會下跌,調整好長一段時間。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3-0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⑹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6)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轉讓原因擴展閱讀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⑺ 股權轉讓是利好還是利空
整體上是利好。
短期是利好,長期是利空,是權宜之計。也就是企業債可以不還直接轉成新增發的股票了(限售股),這樣總股本變大,每股凈資產有一定稀釋。但是這部份限售股上市是有一定期限的。對企業來講當然是利好。
(7)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轉讓原因擴展閱讀
(一)公司依法設立公司是股東的載體,股東權依賴於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人當然不能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轉讓股權的資格。
(二)股東依法取得股東資格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論是原始出資人還是繼受獲得公司股份的受讓人,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