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論稅收政策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的開題報告 求高人指點撒。。。跪求!!!!
樓主論文寫好沒?求文獻 開題報告
㈡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與鼓勵分配政策的研究啊。汗
你光列個表格能叫分析?
其實無非是一些關聯度的分析而已,另外只有5分
㈢ 國內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是什麼
以下是從網上幫你搜的,希望對你有幫助,廢話我也不多說了! 隨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將能夠更大程度地直接反映公司的市場價值。股利政策作為公司的核心財務問題之一,一直受到利益各方的密切關注。因為股利的發放既關繫到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又關繫到公司的未來發展。公司股利政策歷來是證券市場經久不衰的炒作題材,也是影響股票價格大幅波動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支付較高的股利,一方面可使股東獲得可觀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還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價格上升。但是過高的股利,將使公司留存利潤減少,或者影響公司未來發展,或者因舉債、增發新股而增加資本成本,最終影響公司未來收益。而支付較低的股利,雖然使公司留存較多的發展資金,但可能會與公司部分股東的願望相背離,致使股票價格下跌,公司形象受損。因此 ,如何制定股利政策,使股利的發放與公司的未來持續發展相適應,使公司在市場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便成了公司管理層的終極目標。 一、制定股利政策應考慮的主要影響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股利政策的各種影響因素,從保護股東、公司本身和債權人的利益出發,才能使公司的收益分配合理化。 (一)各種限制條件 一是法律法規限制。為維護有關各方的利益,各國的法律法規對公司的利潤分配順序、留存盈利、資本的充足性、債務償付、現金積累等方面都有規范,股利政策必須符合這些法律規范。二是契約限制。公司在借入長期債務時,債務合同對公司發放現金股利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股利政策必須滿足這類契約的限制。三是現金充裕性限制。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必須有足夠的現金,能滿足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現金的需求。否則,則其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額必然受到限制。 (二)宏觀經濟環境 經濟的發展具有周期性,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同樣受到宏觀經濟環境的影響。比如,我國上市公司在形式上表現為由前幾年的大比例送配股,到近年來現金股利的逐年增加。 (三)通貨膨脹 當發生通貨膨脹時,折舊儲備的資金往往不能滿足重置資產的需要,公司為了維持其原有生產能力,需要從留存利潤中予以補足,可能導致股利支付水平的下降。 (四)市場的成熟程度 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在比較成熟的資本市場中,現金股利是最重要的一種股利形式,股票股利則呈下降趨勢。我國因尚系新興的資本市場,和成熟的市場相比,股票股利成為一種重要的股利形式。 (五)投資機會 公司股利政策在較大程度上要受到投資機會的制約。一般來說若公司的投資機會多,對資金的需求量大,往往會採取低股利、高留存利潤的政策;反之,若投資機會少,資金需求量小,就可能採取高股利政策。另外,受公司投資項目加快或延緩的可能性大小影響,如果這種可能性較大,股利政策就有較大的靈活性。比如有的企業有意多派發股利來影響股價的上漲,使已經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盡早實現轉換,達到調整資本結構的目的。 (六)償債能力 大量的現金股利的支出必然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公司在確定股利分配數量時,一定要考慮現金股利分配對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保證在現金股利分配後,公司仍能保持較強的償債能力,以維護公司的信譽和借貸能力。 (七)變現能力 如果一個公司的資產有較強的變現能力,現金的來源較充裕,其支付現金股利的能力就強。而高速成長中的、盈利性較好的企業,如其大部資金投在固定資產和永久性營運資金上,他們通常不願意支付較多的現金股利而影響公司的長期發展戰略。 (八)資本成本 公司在確定股利政策時,應全面考慮各條籌資渠道資金來源的數量大小和成本高低,使股利政策與公司合理的資本結構、資本成本相適應。 (九)投資者結構或股東對股利分配的態度 公司每個投資者投資目的和對公司股利分配的態度不完全一致,有的是公司的永久性股東,關注公司長期穩定發展,不大注重現期收益,他們希望公司暫時少分股利以進一步增強公司長期發展能力;有的股東投資目的在於獲取高額股利,十分偏愛定期支付高股息的政策;而另一部分投資者偏愛投機,投資目的在於短期持股期間股價大幅度波動,通過炒股獲取價差。股利政策必須兼顧這三類投資者對股利的不同態度,以平衡公司和各類股東的關系。如偏重現期收益的股東比重較大,公司就需用多發放股利方法緩解股東和管理當局的矛盾。另外,各因素起作用的程度對不同的投資者是不同的,公司在確定自己的股利政策時,還應考慮股東的特點。 公司確定股利政策要考慮許多因素,由於這些因素不可能完全用定量方法來測定,因此決定股利政策主要依靠定性判斷。 二、股利政策的類型 管理當局在制定股利政策時,通常是在綜合考慮了上述各種影響因素的基礎上,對各種不同的股利政策進行比較,最終選擇符合本公司特點與需要的股利政策。 (一)剩餘股利政策 公司將稅後利潤首先用於再投資,剩餘部分再用於派發股利,有利於降低再投資的資金成本,實現企業價值的長期性和最大化。但是,執行剩餘股利政策將使股利的發放額每年隨投資機會和盈利水平的波動而波動,比較適合於新成立的或處於高速成長的企業。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公司按每年盈利的某一固定百分比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真正體現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的原則。股利隨盈利的波動而波動,向市場傳遞的公司未來收益前景的信息顯得不夠穩定。此外,不論公司財務狀況如何均要派發股利,財務壓力較大;確定多少的固定股利支付率才算合理,難度也較大,實際應用起來缺乏財務彈性。 (三)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一般情況下公司每年只支付數額較低的正常股利,只有在經營非常好時或投資需要資金較少年份,才在原有數額基礎上再發放額外股利。公司支付股利有較大的靈活性。通過支付額外股利,公司主要向投資者表明這並不是原有股利支付率的提高。額外股利的運用,既可以使企業保持固定股利的穩定記錄,又可以使股東分享企業業績增長的好處,能夠向市場傳遞公司目前與未來經營業績的積極信息。該政策尤其適合於盈利經常波動的企業。 (四)穩定增長股利政策 公司在支付某一規定金額股利的基礎上,制定一個目標股利成長率,依據盈利水平按目標股利成長率逐步提高企業的股利支付水平。該政策往往被投資者認為是企業穩定增長的表現,能滿足他們穩定取得收入的願望。當盈利下降而公司並未減少股利時,向投資者傳遞公司的未來狀況要比下降的盈利所反映的狀況要好,市場會對該股票充滿信心,有利於穩定公司股價,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但是,這種只升不降的股利政策會給公司的財務運作帶來壓力。尤其是在公司出現短暫的困難時,如派發的股利金額大於公司實現的盈利,必將侵蝕公司的留存收益或資本,影響公司的發展和正常經營。成熟的、盈利比較好的公司通常採用該政策。 三、股利政策的選擇 以上四種股利政策各有利弊,上市公司選取股利政策時,必須結合自身情況,選擇最適合本公司當前和未來發展的股利政策。其中居主導地位的影響因素是,公司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公司應根據自己所處的發展階段來確定相應的股利政策。 公司的發展階段一般分為初創階段、高速增長階段、穩定增長階段、成熟階段和衰退階段。由於每個階段生產特點、資金需要、產品銷售等不同,股利政策的選取類型也不同。 在初創階段,公司面臨的經營風險和財力風險都很高,公司急需大量資金投入,融資能力差,即使獲得了外部融資,資金成本一般也很高。因此,為降低財務風險,公司應貫徹先發展後分配的原則,剩餘股利政策為最佳選擇。 在高速增長階段,公司的產品銷售急劇上升,投資機會快速增加,資金需求大而緊迫,不宜宣派股利。但此時公司的發展前景已相對較明朗,投資者有分配股利的要求。為了平衡這兩方面的要求,應採取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股利支付方式應採用股票股利的形式避免現金支付。 在穩定增長階段,公司產品的市場容量、銷售收入穩定增長,對外投資需求減少,EPS值呈上升趨勢,公司已具備持續支付較高股利的能力。此時,理想的股利政策應是穩定增長股利政策。 在成熟階段,產品市場趨於飽和,銷售收入不再增長,利潤水平穩定。此時,公司通常已積累了一定的盈餘和資金,為了與公司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公司可考慮由穩定增長股利政策轉為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在衰退階段,產品銷售收入減少,利潤下降,公司為了不被解散或被其他公司兼並重組,需要投入新的行業和領域,以求新生。因此,公司已不具備較強的股利支付能力,應採用剩餘股利政策。 總之,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應綜合考慮各種影響因素,分析其優缺點,並根據公司的成長周期,恰當的選取適宜的股利政策,使股利政策能夠與公司的發展相適應。
㈣ 畢業論文 題目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研究 以XX為例。關於以什麼為例可以寫什麼公司比較好分析
其實這個不一定說要什麼公司,只要是上市公司,只要資料那些好找,就寫那個,反正能讓自己的論文好寫就行,什麼公司都無所謂,只要資料好找,那就沒問題。
㈤ 關於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書籍和參考文獻,越多越好,越詳越好,謝謝!
這種東西 沒有書籍可以參考
希望能幫助到您 望採納
㈥ 公司與上市公司比較,在稅收政策上有什麼異同點
因應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發展需要,2012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注冊成立,該交易系統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通常,我們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稱為新三板,將把股票在系統掛牌交易的公司稱為新三板掛牌公司。把股票在滬深兩市交易所公開上市的公司稱為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包括滬主板;深主板、中小板、創業板。
新三板掛牌公司是否也屬於上市公司?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第三條明確規定,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同時,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6號)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根據證監會文件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
2016年9月22日,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稅收政策答記者問答復:"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司,考慮其屬於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同時,在其他有關財稅的文件中,財稅部門都是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分開說明。因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意見,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
上面我們分析了新三板掛牌公司在性質上屬於非上市公司,但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六條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因此,只要上市公司能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會盡量考慮到新三板掛牌公司;而只有非上市公司才能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政策,財稅部門則也盡可能會考慮讓其享受。所以,新三板掛牌公司在稅收政策上與上市公司相比,既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一些不同的地方,下面我們來詳細分析:
一、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和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
雖然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是否繳納增值稅,財稅部門還沒明確,但我們通過上述分析,既然新三板掛牌公司屬於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那麼通過新三板轉讓其股票實質是股權轉讓行為。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看,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不包括股權轉讓行為,也就是說股權轉讓不屬於營改增試點徵收范圍。股權轉讓行為營改增前不征營業稅,營改增後也不征增值稅,是股權轉讓稅收政策的延續。因此,無論是根據現行增值稅法相關規定還是營改增前營業稅相關規定: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而上市公司股票則屬於稅法意義上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稅目。營改增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40號令)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營業稅;從2009年起,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即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要求,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免徵增值稅。即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
即:不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通過新三板買賣「股票」(股權)行為均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個人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徵增值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基本不同。
二、通過新三板轉讓股票行為和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通過新三板交易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的通知》 (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按1‰的稅率單邊由出讓方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也就是說買賣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免除受讓方股票交易涉及的印花稅,只由出讓方單方按1‰繳納。這一政策完全與上市公司一致。掛牌後相比其他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為受讓方不再繳納印花稅,但總稅負是沒變(非上市公司買賣股權交易雙方均按萬分之五繳納),只是印花稅全部轉嫁給了出讓方。
三、個人持有新三板股票和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按10%徵收率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第四條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即:個人持有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完全一致,均適用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如果持有時間長,對新三板掛牌公司進行價值投資,那麼相比持有普通公司股份分得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要優惠很多。
四、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轉增股本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差別化政策具體見本文第三條)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即: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兩者在此項業務上享受的稅收政策完全一致。相對非上市公司上述轉增股本行為對個人投資者需要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言,新三板掛牌公司個人股東又享受了非常優惠稅收待遇。
五、新三板掛牌公司與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時該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對本公司人員實施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並為只在「財產轉讓所得」一個環節征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文件規定,當員工個人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的安排取得實際收益時,將其取得的收益確認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累進稅率,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即企業在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時,新三板掛牌公司適用的稅收政策與其他非上市公司一致;而與上市公司適用政策完全不同。
六、新三板掛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擁有的限售股解禁後拋售股票的行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而對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東拋售限售股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部門雖沒有明確,但如果將其作為非上市公司,顯然無論是拋售限售股還是正常流通股均應該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那將極大增加自然人股東負擔,不利益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因此在實際管理中財稅部門均是根據國發〔2013〕49號文件精神,,對自然人股東轉讓新三板股票行為,比照上市公司稅收政策處理,即:,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在新三板市場買賣股票所得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漫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