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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他們怎麼敢稱是首家法律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6-08 01:21:19

㈠ 法律案例5條,急用!!!!!!!!

女模特酒後死亡 父母索賠敗訴

沈義 羅彬 張意培

正義網重慶3月1日訊(記者沈義 通訊員羅彬 張意培)一名參加模特大賽的選手,培訓期間參加聯歡會時休克,隨後死亡。其父母起訴主辦方和承辦方,索賠29萬余元。2月9日,重慶市渝中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死者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7日,當時17歲的小露(化名)報名參加了2005年新絲路重慶模特大賽,並一路過關斬將進入復賽。這時,重慶世紀信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世紀信達)作為承辦單位,安排參賽選手到萬盛區黑山谷風景區內響水村賓館,進行為期4天的封閉式培訓。

在賓館的最後一夜,也就是8月24日晚,世紀信達和另兩個協辦單位在賓館舉行聯歡會。聯歡會上,三家單位為選手們提供了啤酒。當晚11時30分左右,小露突然休克暈倒,次日1時46分在萬盛區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對小露的死亡診斷為:「猝死?支氣管哮喘?」同年8月26日,市法醫學會鑒定為:小露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62.74mg/100ml。

小露父母隨後起訴了大賽的主辦方、承辦方等。他們訴稱,世紀信達作為承辦單位,和培訓單位、協辦單位一起組織聯歡活動,提供了酒水。女兒在當晚飲酒後休克,由於沒有得到正確救治,導致死亡。另外,女兒才17歲,是未成年人,這些單位在組織比賽中沒有盡到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向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飲料,存在過錯。

世紀信達公司辯稱,選手是自願參加聯歡會的,當晚沒有任何培訓老師要求小露喝酒。而小露在報名時隱瞞病史,未說明患有支氣管哮喘。醫院出具的證明上寫的是死因不明,由於小露父母拒絕屍檢,因此小露的死亡與飲用了啤酒不存在因果關系。其他幾個被告單位也表示沒有責任。

法院認為,小露父母明知女兒有支氣管哮喘病史,但並未向大賽組織者說明,以致在事發後,幾個被告難以採取相應急救措施。而在其休克後,被告也積極聯系醫院就醫,履行了救助義務,在主觀上並無過錯。同時,小露的死亡診斷和鑒定報告也未說明死亡原因。因此,此案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小露飲酒與其死亡或發病猝死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為此,駁回了小露父母的起訴。
這是民事的!

村委會告甘肅省政府案宣判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因兩個土地使用權證的問題,村委會一紙訴狀將甘肅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這起社會影響頗大的「民告官」案,於昨日進行了一審宣判。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對其中一證審理後認為: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頒發「4350」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而原告村委會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法規,因此其主張的請求不能成立。據此,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由原告承擔此案的受理費。

法院查明:土地使用權變更過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1958年,五○四廠(此案第三人)經國家批准選址,正式開工建設。 1965年,國家共批准徵用土地 1178.838畝,用於該廠生產廠區和福利區的建設用地。此案訴爭的土地為當時的市、區兩級政府研究後的劃撥土地。時任蘭州市城建局局長任震英在 1983年3月9日曾作出過特別說明:「這塊土地是在1958年春,經過我的手正式給價劃撥……當時因某種原因,故檔案的處理放在什麼地方我不了解。這塊土地已劃撥是事實,特此證明。」並由市政府蓋章予以確認。後訴爭土地在有關部門調查時,原告村委會現主任曾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原告村委會蓋章予以確認,並在報紙上依法進行過公告。公告期間,原告及其他人均未提出過異議。期滿後,蘭州市政府為五○四廠頒發了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002年7月,根據新生效的《甘肅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條6條規定,省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又以省政府的名義,為五○四廠換發了土地使用權證。

一審判決:省政府的頒證行為屬變更登記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通過法庭調查,五○四廠建廠所需徵用農民土地,均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此案所訴爭的土地只是其中的約6畝耕地,而在案證據均能證明,由蘭州市政府為五○四廠頒發涉案土地使用證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中央在甘企業使用國有土地,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由其對申請的土地進行調查、審核後,報省政府核准登記並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五○四廠的變更登記申請,通過對原蘭州市西固區規劃土地管理局調查材料及蘭州市政府頒證時材料的審核,依據相關規定,以省政府的名義給五○四廠頒發涉案「兩證」的行為,屬於變更登記行為。由於該行為不屬於初始土地登記行為,不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8條所規定的應當履行公告程序的范圍。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另案裁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起訴

對於村委會起訴省政府向五○四廠頒發的另一個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即4352)一案,市中院審理後認為此案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載土地四鄰均屬另一村的集體所有土地,省政府就該宗地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所以,原告村委會就被告省政府對第三人五○四廠頒發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據此,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原告要求撤銷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起訴,並由原告承擔此案受理費。

記者評說

其實,在對涉案土地訴爭前,並不了解事情來龍去脈的原告——西固區東川鄉東河灣村村委會(簡稱村委會),雖然跑了很多部門,卻越跑越糊塗,最終只得通過訴訟來討說法。一審宣判後,還有15天的上訴期,目前此案還未生效。但在通讀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後,讓涉案當事人和局外關注此案的人了解到,原來省政府並不是直接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人,其行為只屬於變更登記的行為。那麼,如果當初村委會能在其他相關渠道里就把事情弄得明明白白,相信村委會也不願意和省政府對簿公堂
這是行政的!
連環假案套牢上市公司大股東

□上市公司大股東將職業經理人任命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從此布下重重風險
□第一大股東遭遇十多起假案,2.35億元買來的股權被一次次「轉讓」
□造假者明目張膽,偽造印章及有關材料到法院訴訟,但從未被事先發現過
□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涉案數億元卻只能以偽造印章罪定罪,最多判3年

本網記者 袁成本 吳怡

注冊在濟南的山東同人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同人」),是世界上頂尖級的倒霉蛋。幾年前,它以2.35億元的價格,購買了上市公司華塑股份的5636.17萬股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然而,等待它的不是資本市場上的回報,卻是沒完沒了的假案。這些假案的核心,就是要把大股東數億資產「轉讓」給北京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
本網記者輾轉多日,試圖撥開這家上市公司的訴訟謎案。

遭遇假案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被異地法院撤銷

第一起假案,發生在山東淄博。
2006年7月4日,四川人羊志明向淄博市博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ST華塑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公告。兩天之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
此案簡單之極。在訴訟前兩個月,羊志明在二級市場上購買了同人華塑1000股股票,價值不超過2000元。他起訴的理由是———「山東同人」提出將於2006年7月11日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其執行董事邢一致函同人華塑,要求撤回該次提案,同人華塑認可撤回,但卻不公告停止會議進行,致使公司管理秩序混亂。
然而,「山東同人」卻根本沒有邢一其人。
在濟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詢問筆錄上,邢一是這樣回答的:「以前我都不知道有山東同人這個公司。」「我不是山東同人的法定代表人,現在不是,原來也不是。」面對一大堆簽署著「邢一」大名的法律文書,邢矢口否認。
*ST華塑和羊志明,就利用這個冒牌「執行董事」,向法院提交了偽造的證據,並火速「達成」了調解協議。
在「博山案」達成調解的同一天,同樣的鬧劇,在內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上演。只不過,案件的原告變成了韓前勇。
就這樣,原定將於2006年7月11日召開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前5天被兩個相距數千公里的異地法院撤銷了。

樁樁假案目標直指數億元股權

2006年8月15日,一紙《同人華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及北京中融達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增加2005年度股東大會提案的公告》,把「山東同人」震懵了。公告稱,經北京市宣武區法院主持調解,「山東同人」所持有的5636.17萬股*ST華塑法人股,於同天被全部調解給了「中融達」。而「中融達」的注冊資金只有1000萬元。
「山東同人」在向北京宣武區法院申訴的同時,立即向濟南市公安局報案。
十幾天後,北京市宣武區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其實,在「宣武案」之前,2006年3月16日,淄博市的另一家法院張店區法院也曾主持過「調解」,其內容與「宣武案」一模一樣,將「山東同人」擁有的5631.57萬股法人股轉讓「中融達」。
之後,「山東同人」陸續發現十餘起假案。這些假案,分散在全國5個省、市、自治區,它們均由「協議管轄」的異地基層法院受理,大部分在極短時間調解結案。
幾經周折,記者見到了張店區法院的調解書。這次「調解」創造了奇跡———「山東同人」不僅要把兩億多元股票拱手相送,還得支付兩萬元「違約金」!
這起案件的原告「中融達」,法定代表人叫魏同偉;被告「山東同人」的法定代表人,還是那個邢一;委託代理人沈洪亮,職業為「無業」。其訴訟理由是:原、被告於2005年11月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被告將其所持有的華塑股份5631.57萬股轉讓給原告。
2006年6月21日,和張店區法院相同的案子,在內蒙古自治區鑲黃旗法院「復制」。所不同的是,「山東同人」的委託人變成了丁聰———他是受「山東同人」「執行董事」邢一的委託。警方後來查明,丁聰的身份是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助理。法院的調解結果是,「山東同人」立即停止行使股權權益,「中融達」享有該部分全部股權權益。
許久之後,「山東同人」才知道了這些關系自己命運的「調解」,他們火速向張店區和鑲黃旗兩家法院提出申訴。
鑲黃旗法院迅速對錯案進行了糾正,於2006年11月28日裁定撤銷其調解;12月5日,張店區法院也作出了中止調解的裁定。
「山東同人」法定代表人李先慧無奈地告訴記者,「類似的假案,到底還有多少,誰也不知道」。

職業經理人轉讓公司財產公司竟然毫不知情

涉及如此巨額數目的股權轉讓,「山東同人」與「中融達」竟然均不知情———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系假冒。
在這些假案中,還有兩個人物不能忽視,一個是「中融達」的委託代理人丁聰,另一個就是同人華塑的法律顧問韓前進。目前,這兩人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警方在偵查中發現,涉及「山東同人」的公章、文件等有關資料,均系偽造;而丁聰和韓前進,只不過是系列假案的參與者和執行者。
據「山東同人」透露,2002年8月28日,該公司收購華塑5636.17萬股法人股之後,聘請了一名職業經理人,名叫劉壯成,他代表「山東同人」赴四川主持上市公司的工作。2004年4月13日,公司更名為「同人華塑股份有限公司」。
有一項決策讓「山東同人」悔青了腸子———2004年9月28日,他們竟然將職業經理人任命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壯成接手華塑後,公司連連虧損,2006年3月,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股票簡稱變更為「*ST華塑」。
「山東同人」急眼了。他們在股東大會上提議撤掉董事長兼總經理劉壯成的職務。促使「山東同人」痛下換帥決心的,是讓「山東同人」目瞪口呆的一些「轉讓」。
同人華塑一系列土地使用權、房產被轉讓給了北京華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華塑、同人華塑、山東華塑的法人代表,均為劉壯成。
而這些轉讓,都是通過法院的調解。幸而法院及時發現了問題,2005年7月21日,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審委會專門開會研究,第二天就撤銷了該項民事調解書。北京華塑上訴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新都區法院的裁定。具有戲劇性的是,在成都兩級法院糾正此案的時候,「山東同人」還蒙在鼓裡。

犯罪成本畸輕造假後通過訴訟騙財最多判3年

悉心設計的多米諾式假案,在利用法律疏漏的同時,更破壞了嚴肅的法律秩序。
與「山東同人」一樣,同人華塑的第二大股東———南充天益資產投資管理公司也深陷泥潭。
2006年7月14日,四川南充市公安局對同人華塑涉嫌造假的高管立案偵查。2006年8月底,濟南公安機關拘留了丁聰,12月27日,韓前進在北京落網。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這些涉嫌造假的嫌疑人犯罪成本極低。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答復,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刑法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的關鍵是,在造假的背後,往往還隱藏更大、更惡毒的罪案!
在這起假案中,一些司法機關在調解程序中對證據的「疏漏」,也是假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張店區、鑲黃旗等地的假案,涉及上市公司數千萬股股權的轉讓,價值高達數億元。然而,卻沒有任何一家法院向諸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調取過與此相關的證據,也沒有人仔細查驗過「山東同人」的營業執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這些並不了解當事人雙方情況的異地法院,竟然輕易地「調解」結案標的數億元的案件!
發現假案之後,絕大多數法院採取了認真負責的態度,在短時間內以種種方式予以糾正。然而,也有個別法院的態度令人生疑———案件與你「山東同人」無關!這不能不引發人們的聯想。

這是金融案件

著名商標遭到侵權阿迪達斯獲賠30萬

本網北京2月27日訊 記者蔡岩紅 南京海關今天透露,張家港海關一次查獲的侵犯20個國際著名商標案件近日審結,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韓資企業丹陽青光燈泡有限公司賠償阿迪達斯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2005年10月19日,青光公司向張家港海關申報出口10萬只熒光燈管,海關人員發現貨物可疑,遂開箱查驗,確認該公司涉嫌侵犯了阿迪達斯公司等15家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名商標,侵權物品涉及20多種國際馳名商標、10餘種商品。
在海關依法作出沒收該批侵權貨物的處罰決定之後,阿迪達斯公司向鎮江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青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鎮江中院審理認為,「adidas」商標已列入我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其價值是一般注冊商標無法比擬的。被告青光公司的惡意侵權行為,對「adidas」商標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和損害,由於外貿銷售的特殊性,這種損害可能已經波及到境外。因此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知識產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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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法律問題——急急急

權益披露概述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行為,權益達到一定限度時,應當及時對擁有上市公司的權益進行披露。

權益披露內容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確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已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述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並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內容的: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3)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5)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述的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3)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4)未來12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
(5)前24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7)能夠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50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於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前述第(7)項規定的文件。
4.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法定情形,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於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前述有關要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作出公告。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於指定媒體的披露時間。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採取一致行動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負責統一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同意授權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簽字、蓋章。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自律,即自我監管。自律組織就是通過制定公約、章程、准則。細則,對證券市場活動進行自我監管的組織。自律組織一般實行會員制。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他機構,可申請加入自律組織,成為其會員。
目前,我國證券業肩律絹織主要有: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登記結算公可;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性的證券業協會。
自律組織對其會員的監管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對會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包括對會員的財務狀況、業務執行情況、對客戶的服務質逅等的檢查;二是對會員的日常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包括對其業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對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等。
自律和政府監管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兩者之間存在著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兩者的區別有。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通過收取傭金作為報酬,促成買賣雙方交易行為而進行的證券中介業務。證券經紀業務是隨著集中交易制度的實行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由於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的證券種類繁多,數額巨大,而交易廳內席位有限,一般投資者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固此只能通過特許的證券經紀商作中介來促成文易的完成。
目前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證券交易制度特點,來對證券經紀業務做出限定和分類。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將經紀業務分為五類,專門有五種經紀人未辦理:①傭金經紀人,專門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收取傭金;②二無經紀人,接受傭金經紀人的委託買賣證券:③專業經紀人,專門買賣交易所某一櫃台的一種或幾種證券;④零股經紀人,專門辦理一股至九十九股之間的證券交易;⑤債券經紀人,在債券交易廳中代理客戶買賣債券從中收取傭金。倫敦證券交易所將經紀業務分為兩類,由兩種經紀人來完成:①證券經紀商,純粹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中收取傭金,本身不買賣證券;②證券買賣商,上要為自己買賣證券以獲取利潤,有時也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收取傭金,證券買賣商必須嚴格區分自營買賣與代理買賣。且須向客戶說明。
我國證券經紀業務有其自身的特點,這是由我國獨特的交易制度所決定的。目前從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實際運作情況看,我國證券經紀業務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A股、基金及債券代理買賣業務,所有證券經營機構依法設立的證券營業部都可經營此項業務。第二類是B股代理買賣業務,由B股特許證券商來代理。B股特許證券商又分為境內B股特許證券商和境外特許證券商。境內B股特許證券商代理B股買賣業務,可在其己開通交易的A股席位上進行;境外特許證券商可通過其擁有的日股特別席位完成代理買賣業務,也呵以委託境內日股特許證券商完成代理買賣業務。
國際上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資格的管理有兩種做法。一是美國的登記制度,只要申請者符合法定條件,並申請登記注冊。都可以被批准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特許制度,即對申請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者,除考察是占符合規定的條件、還要經過主管機關的特許批准。我國實行的是特許制度。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從字證券經紀業務,都是通過下設的證券營業部來實施的。證券營業部的設立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進行審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設立證券交易營業部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狀況良好。
(2)有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3)有合格的業務人員。
(4)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必要的交易設施。
按照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證券經營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由中國證監會負責。

什麼是證券自營業務?
一、自營業務的范圍
證券經營機構用自己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或證券,通過證券市場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買賣證券的經營行為。
證券經營機構從事以證券資產為對象的買賣范圍包括:
1. 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2. 櫃台自營買賣
3. 承銷業務中的自營買賣
4. 非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禁止行為
禁止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行為包括: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信息。禁止操縱市場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操縱市場的行為,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以達到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目的的行為。具體指: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欺詐客戶,欺詐客戶行為主要是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混合操作。具體表現為在經營中不按照投資者的委託要求及時按程序操作,而是將有利的價格留作自營,將不利的價格留給投資者。
其他禁止的行為
1.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
2. 證券公司不得將自營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3. 禁止委託其他證券經營機構代為買賣證券;
4.當上市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持有證券經營機構10%以上的股份時,該證券經營機構不得自營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5.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應將買進或賣出的證券逐筆交由證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記清算機構辦理交割,不得以當日的賣出或買進的同種證券抵充等。

㈢ 您好,律師事務所為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實踐中需要什麼資質

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一)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二)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 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三)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四)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
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託,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㈣ 證券法中所指的發行人和上市公司是同一個嗎,如果不是的話他們之間是什麼關系,請詳細闡述,謝謝

樓上幾位的解釋不正確。
發行人是指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公司法人,上市公司是指其發行的股票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一般來說,公開發行股票之後,上市只是一個步驟,在我國,發行和上市幾乎是連在一起的兩個連續步驟。所以呢,發行人可以說是上市公司的前期啦。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請參閱朱錦清教授的《證券法》,裡面說得很清楚。
前面幾位說的應該是承銷人吧,和發行人是不一樣的。
[email protected]

㈤ 為什麼中國公司到海外上市

國內股市積重難返是有目共睹的,上市公司融不到資,股民大多數套牢,未上市公司上千家排隊等待,且國內證券市場改革,這就逼迫一些民營科技企業另闢捷徑,走出國門。尤其從2004年以來,一大批民營企業紛紛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成功,形成了海外上市的潮流。象盛大網路,前程無憂等。如今這些企業在美國的市場上憑著自己的優秀業績還在蒸蒸日上。

1.無限的資金來源

因為國外資本市場匯集了全世界的資金,對任何一家懂得游戲規則,並有華爾街關系的好公司來說,融資的機會和空間極大,並且融資不受到限制。因為美國資本市場是完全市場化的,只要民營企業的業績足夠好,它一年中的融資規模和融資次數是不受限制的。

2.極高的公司市值

美國市場崇拜高品質,高成長的企業。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具有極大的市值增長空間,除國內的A股市場外,美國市場迄今仍是全世界市盈率最高的市場。標准普爾的平均市盈率是24-26倍。納斯達克高科技股的平均市盈率為30-40倍,而香港、新加坡的平均市盈率僅僅是8-10倍。因此,在美國能以更高的市盈率籌到更多的資金。如現有的中國三大網站(新浪、網易和搜狐)在股市連續三年不景氣的情況下依然沖刺到10億美元以上的市值。而且此類股票也只屬於小型股票而已。一般成長型的大型企業,比如雅虎,亞馬遜等均享有接近200億美元的市值。這還是經過三年大熊市調整以後的市值。由此可見,美國股市賦予成長型公司的市值之高。正是因為美國股市擁有如此強大的融資能力,所以多數成長型企業選擇美國股市,尤其是在NASDAQ市場掛牌。

3.極大的市場流通量

由於資金的充足,體制的健全等原因,美國股市是世界上最大和最流通的市場。當今國內股市一天的交易總額在10億美元左右,只相當於美國藍籌股,如英特爾、微軟等個股平均每天的交易額。可見美國市場容量之大。

4.成熟而有經驗的投資者

因為美國市場以基金為最主要的投資者,散戶起不到很大作用,所以對於懂得應付基金投資者的上市公司而言,將會獲得一大批成熟和有經驗的股東,並且有相當穩定的高市值。

5.合理的上市費用

與國內股市和香港股市相比,到美國借殼上市費用成本較低,也比較合理。尤其是買殼上市,成本更低。對於有實力和魄力的國內公司,應是極好的機會。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借殼上市的結果可保證。

6.嚴謹的法律,極高的透明度

對於注重企業長期發展,正規化和國際化的大型上市公司,美國股市的法律保障和透明度對其產生深遠的影響,這不僅能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內部文化,更能吸引更多有信心的世界級投資者。

7.借殼上市操作時間短

透過借殼上市的方式,在美國國家級市場掛牌,從正式簽署協議算起,最長需要6個月,短的只需要3個半月。

㈥ 法律與上市公司,懂得朋友請入。

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出的文件
上網找招股說明書,法律意見書,這些都是公告,必須披露的。多讀多長見識
先把這些弄了再說吧

之後,其他的專業也得都會,起碼基礎要好,理論不用精深,做了就知道其實還是需要很多方面的知識的。自己的法律思維要培養好,遇到問題先知道怎麼入手,不過這是從事法律的必備要求吧

其他的話,英語得好

㈦ 請問 康迪車業在美國納斯達克主版上市,成為金華市首家納斯達克上市公司 這句話怎麼翻譯

Listed on the NASDAQ America Kandi vehicle master, became Jinhua's first NASDAQ listed companies

㈧ 急求 翻譯 這句話「康迪車業在美國納斯達克主版上市,成為金華市首家納斯達克上市公司。」 怎麼翻譯哦

Kandi vehicle master was listed on the NASDAQ America and became the first NASDAQ listed companies in Jinhua .

㈨ 上市公司需要看哪些法律

上市公司依據的法律比較多,主要是商行為法和商主體法,比如民法通則 合同法 物權法 公司法 企業法 金融法 票據法 稅法

㈩ 董事長 這個稱號是只有上市公司才有的名稱嗎 還是說只要開了公司的老闆都可以稱呼為董事長

也不知道被追問2遍的哥們在說什麼,請問你認識中國哪怕一位董事長嗎?如果不認識你怎麼說「只有上市公司才能有董事長,而且他沒有掌握行政權力」?

這位樓主顯然不知道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是什麼樣的,我大致講講哈~這個問題需要從治理需求、法律、我國實際情況說明。

1、公司治理需求和法律規定
先直接回答你的問題,在中國,只要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都一定有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公司設董事會,就一定有董事長,如果不設董事會就一定有執行董事,所以,你可以簡單地認為董事長=執行董事。在我們國家董事長這個職務是法定的,從有《公司法》起,法律就要求公司必須有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在老《公司法》中,甚至要求法定代表人(俗稱法人,就是不必授權就可以代表公司簽字的人)必須是董事長,董事長在股東會不能主持時可以指定一位副董事長主持,可以說老法給了董事長相當高的地位和權力;在新《公司法》中有所松動,但董事長的地位依然不可撼動,董事會不是公司常設機構,也就是不像總經理辦公室似的你去了就有人,總經理不在秘書也一定在,董事們都分散在不同部門甚至不同地方,那麼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長是有一定權力,這個權力是董事會授權的。無論新法、老法,董事長都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那麼自然不能說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董事長,是個公司(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必須有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

公司是有錢的老闆們投資的公司,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就是法人,那麼公司怎麼做事,從法律上講和投資的股東們沒有直接關系,但股東們可以通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做什麼事,而怎麼做事,其實是經理帶著一干高管層去操作的。在實際操作中,高管層可能會侵害公司利益,那麼侵害公司利益等同於侵害股東利益,所以股東們就需要監督高管層。那麼我們國家在這個問題上很復雜,要求公司必須設董事會,也必須設監事會(小規模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執行董事職位,不設監事會而設監事),上市公司的話還必須要有獨立董事。管他呢,很復雜,董事會的責任就是幫著股東看著高管做事的,那麼董事長就是召集董事做事的,從公司治理角度,公司確實需要董事會這類機構來幫股東們監督高管。

2、我國現狀
我們國家在公司治理結構上屬於家族治理模式,但具體點說屬於大股東治理模式,也就是說股東們誰都不相信,還是相信自己。那就演變為股東自己來經營(擔任高管)或者自己來監督(擔任董事)或者自己經營+監督(大股東=董事長=總經理)。這其實就是自己投資自己干,那麼董事長、總經理這些職位又都是法定的,是個公司就要有,那就都由股東一個人兼了唄,情況就是這么形成的,這也是我們國家缺少誠信的具體表現。

3、猜測樓主問題的意圖和部分特殊情況
樓主可能只是想知道一般公司的一把手怎麼稱呼,公司必然有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所以一把手是董事長的概率非常高,根據上述我國現狀,一把手是總經理的概率也非常高。但凡事都有特例,我前面說的都是概率非常高,可不是必然。有些特殊情況:1、投資最多的人不一定是總經理,比如某老闆投資高一種新型葯,可丫不懂技術,只能聘請一位技術很牛的人給他當經理,負責經營,這種情況下,老闆頂多當個董事長,總經理他就沒這本事了;2、投資最多的人不一定是董事長,董事長畢竟不是直接管理者,而董事長又承擔了很多責任,投資者看得開的話,完全可以自己只擔任總經理,將董事、董事長這種閑職分給德高望重的人,比如公司的高級技術人員、地方政府官員或其子弟(以前房地產公司很多都這么做,當董事、董事長成了很有面子的事)等等;3、投資最多的人可能董事長、總經理都不是,比如某老闆有錢,但並不適合當股東,如軍人、政府官員,那麼他把錢給了兒子,兒子做公司股東、董事長、總經理,但實際經營全是老闆在經營,兒子整天游手好閑(這種例子不難見到吧,郭美美等各種美美,董事、理事、經理、副經理什麼亂七八糟職務都能當上,也不是她自己投的資),那麼從外部來看,經營這家公司的人其實在這家公司什麼職務都不是。

當然,特殊情況還有很多,所以樓主想一概而論地說「老闆最高稱呼、我們稱呼為總經理」或「開了公司的老闆都可以稱呼為董事長」這都是不對的,「一般公司」確實如此,但我上面舉的例子其實也並不罕見,甚至在我們國家的一定時期還很常見。所以樓主拿這問題當個興趣探討,那加個「一般來說」就都對,可如果樓主按照這個規律去稱呼對方老闆,那可能就會惹對方不高興,社會上避免這種錯誤,在哪都叫「總」嘛~所以說,不必苛求稱呼正確與否。

最後,我認為「坐在田上數星星」說得還比較中肯,也實在;「平海13少」的回答看起來官方,但追問之下的回答讓我覺得他的回答更像從哪復制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