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申請破產法人代表會不會坐牢
公司申請破產法定代表人不會坐牢的。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公司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在區工商部門登記的,應向區法院申請。
公司破產後,如果法定代表人對破產負有責任的,在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公司高管。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我國破產法採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即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時,程序尚未開始;只有當法院對破產申請作出受理裁定時,程序才告開始。除清算責任人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撤回申請也是行使權利。
但是,申請人的撤回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請求撤回申請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一樣,由於破產事件已經進入司法權的控制范圍,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要受制於司法機關的決定。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的請求,有權審查其處分權利的正當性,及考慮其撤回行為是否存在惡意的權利濫用,是否有害於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並最終以裁定的形式決定是否准許其撤回其申請。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Ⅱ 公司破產的話法人代表會坐牢嗎
公司破產法人代表不一定會坐牢。但是如果是違法行為導致破產,會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投資經營有風險,若果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就可以依法啟動破產程序,企業法人並不因為企業破產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專門對企業破產事宜進行法律規定。
但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逃稅等行為的,情節嚴重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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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
《破產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結合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以破產方式清理債務的要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以及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里指明了是全部債務,而並非個別或者部分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規定: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結合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原因,滿足債務人不能清償依法成立的到期債務即可。
Ⅲ 企業法人代表會坐牢嗎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由此可見,公司法人能夠代表公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Ⅳ 破產需要坐牢嗎
公司申請破產法定代表人不會坐牢的。但是如果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逃稅等行為的,情節嚴重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公司的全部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可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在區工商部門登記的,應向區法院申請。
公司破產後,如果法定代表人對破產負有責任的,在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公司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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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後股東的責任: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並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在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對公司行為將不再承擔責任。
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
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例外情況: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Ⅳ 公司倒閉,法人代表會坐牢嗎
破產有罪,是一個錯誤的觀念。目前絕大多數跑路的老闆就是因抱有這樣觀念而盲目地作出了錯誤的選擇。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闆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後果幾乎很少出現。
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稅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Ⅵ 公司倒閉法人要坐牢嗎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不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經人民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列席債權人會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並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不陳述、回答,或者作虛假陳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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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Ⅶ 公司破產法人坐牢嗎
首先糾正一下你對法人的說法,法人不是人,法人代表不是法人。
一般不會,除非法人代表有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