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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如何認定上市公司的欺詐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6-07 10:41:35

1. 如何認定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一、如何認定消費欺詐行為
消費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認定消費欺詐行為並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所以,在下列6種情形下,經營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就屬於欺詐: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二、如何取得消費欺詐行為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是消費者維權的前提,也是消費者維權的有力武器。
結合消費糾紛的特點,筆者認為消費者應收集3個方面的證據:反映當事人法律關系的形成、發展的證據,如商品的購貨發票、服務發票、貨物銷售單、保修憑證、收款收據、質量承諾書、合同文件等;反映欺詐及損害事實存在的證據,如產品宣傳單、促銷活動單、問題產品的樣品、標的物檢驗鑒定結論等;能夠證明經濟損失情況的證據,如損失清單、單據、現場勘查記錄等。
在消費實際中,消費者往往忽視線上證據的保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由此可見,網上聊天記錄、微博、手機簡訊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筆者建議,消費者在網購時注意保留3個方面的證據:經營者的基本信息,如電商平台提供的賣家信息、電子營業執照,盡可能通過聊天工具獲取賣家的真實身份、地址等信息;反映交易形成的證據,如網上商品介紹網頁、網上交易(訂單)記錄、聊天記錄、票據、發貨單、快遞單等;反映欺詐或損害存在的證據,如收到的實物照片、對比照片、檢驗鑒定結論、聊天記錄、損失清單等。

2. 涉及到欺詐行為的破產,如何認定股東責任

需要看具體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所提及的欺詐行為由何人實施?是否對公司造成損失,可以結合具體材料追究其責任。

關於破產股東的責任,要看公司性質,以工商登記為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 我國中國境內認定屬於公司欺詐犯罪行為發生行為的主要行為有哪些

一、虛標價格

消費者小林在某商場鞋櫃買了一雙號稱打3折的鞋子,店員告訴小林,鞋子原價500多元,打折後價格為190多元,小林買了鞋子回家穿時,發現在鞋子說明書上,粘著一塊「全國零售價150元」的標簽,後來調查懷疑,是被經營者撕漏了。小林投訴後,商家按《消法》退一賠二解決。

三、當不良商家的幫凶,以虛擬購物方式為商品刷出好評。從某種角度看,刷單行為是對消費者的欺詐,涉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3)如何認定上市公司的欺詐行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准,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4. 如何判定欺詐合同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5. 如何認定《消法》中的"欺詐"行為

銷售方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具體可以包括:(一)僱傭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二)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受污染商品的;(四)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五)採取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六)採取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表示的;(七)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八)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九)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標明的;(十一)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十二)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十三)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從事經營活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十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為欺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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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何認定經營者的欺詐行為

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說,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⑸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准,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准。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著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⑵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