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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分紅保險產品說明管理

發布時間: 2021-06-06 21:46:51

Ⅰ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分紅保險信息披露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其中,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應當特別提示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
(二)產品基本特徵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分紅保險的主要投資策略。
(三)紅利及紅利分配
1、說明產品的紅利來源,包括死差、費差、利差等,並作出簡要解釋;
2、說明產品紅利分配的方式,屬於現金紅利還是增額紅利,是否具有終了紅利,並作出簡要解釋;
3、說明紅利實現方式,包括直接領取、抵繳保險費、累積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說明紅利分配政策以及確定保單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紅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3)當年度紅利、累積紅利等非保證利益。
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終了紅利,但應當特別說明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演示的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累計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應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4、利益演示時,不得披露用於演示的分紅保險的投資回報率。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紅利通知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各年度保險費以及至上一保單年度末該投保人已分配的紅利總額;
(三)紅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紅利分配額度以及分配給投保人的紅利總額;
(五)本年度分配給該投保人的紅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對分紅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Ⅱ 分紅保險是怎樣的呢

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新產品。(摘自中國保監會《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分紅保險的主要特點在於: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傳統保單規定的保險責任外,還可以享受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即參加保險公司投資和經營管理活動所得盈餘的分配。

分紅保險提供給客戶的保障與非分紅保險沒有差別,如身故保障、生存保險金給付等,其保障內容、保險金額、保單的價值、保險費都是投保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這部分是我們常說的「保底」——不論經營狀況如何,出現保險責任事故或保險期滿時,保險公司都要兌現給客戶。

紅利,也就是客戶的投資收益部分,則與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掛鉤」:保險公司盈利高,客戶收益隨之「水漲船高」,上不封頂;保險公司盈利低,客戶收益也低,客戶承擔的唯一風險是可能沒有紅利分配。

1.風險最小的投資

客戶投保分紅保險可以在承擔最小風險的前提下,參與保險公司的分紅。

(一)分紅保險為客戶提供了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成果的機會,因此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率波動和通貨膨脹給客戶和保險公司雙方帶來的風險。尤其是在金融市場變化莫測的情況下,一般單個客戶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很難對市場變化作出專業的分析和預測,而保險公司由於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投資和風險控制人員,比起一般客戶,更能有效地克服市場波動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享受保險公司機構投資優勢和專家理財服務,保險公司是金融市場上最大的機構投資者,與其他投資方式相比,保險公司占據資金規模大、投資渠道寬、專業人才多、投資經驗豐富、信息通暢快捷等優勢。因此,通過保險公司的專業投資渠道進行個人理財,有助於分散風險,降低成本,增加獲利機會。

所以說,分紅保險為客戶有效規避風險、獲取最大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機會。

2.紅利的來源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利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率高於預計的投資收益率時所產生的盈餘;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該險種被保險人的實際死亡人數小於預定死亡人數時所產生的盈餘;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經營費用低於預計的經營費用時所產生的盈餘。其中,利差益是紅利的主要來源。

由於人壽保險具有保險期限長、風險發生的不確定性等特點,保險公司在釐定費率時主要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利率(預定投資回報率)、預定費用率,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動。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顯然不可能同預期的情況完全一致。一旦實際情況好於預期情況,就會出現以上利差益、死差益或費差益(反之稱為利差損、死差損或費差損),保險公司將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稱作「三差分紅」,這就是紅利的來源。

3.紅利的分配

目前,國際上流行的紅利派發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1.現金紅利——客戶將所得紅利直接以現金方式領取;

2.累積生息——紅利留存於保險公司,按保險公司每年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復利方式儲存生息,並於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

3.抵交保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若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交保險費;

4.購買交清增額保險——依據被保險人的當時年齡,以紅利作為一次交清保險費,按相同的合同條件增加保險金額。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採取前兩種,即現金紅利與累積生息的方式派發紅利。

根據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至少應將當年度分紅保險可分配盈餘的70%分配給客戶,保險公司最多隻能留存30%。

在具體的分配過程中,由於不同分紅保單在不同年份對利差益、死差益、費差益的貢獻會有不同。保險公司將根據貢獻原則決定分配金額。

同時,保險公司將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向國家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分紅保險年度報告及紅利分配、利潤表、收益分配與費用分攤表。還會向每位客戶寄送分紅業績報告,說明該類分紅保險的投資收益狀況、當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該客戶應得紅利金額及其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4.分紅保險的優勢

(一)中國大陸新概念產品,符合國際潮流。

是中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標志,將是壽險產品市場的「新時尚」,屬於將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和客戶的利益掛鉤的金融產品,符合當前人們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

(二)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

1.保障功能沒有削弱,這是對客戶基本需求的承諾;

2.傳統產品都有一個固定的預定利率,利益分配基本是固定不變的,分紅保險則除了保證預定利率之外。每年還可以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經營情況,決定紅利分配;

3.不但為客戶承擔風險,而且也為客戶擴展了更大的獲利空間。

(三)產品具有較高的透明度。

與傳統產品相比,具有較高的透明度,表現在公司每年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

(四)專家理財,有效控制投資風險,集中捕捉獲利機會,客戶高枕無憂,可望享有更高收益。

1.投資賬戶獨立,由專家理財,資金運作安全高效,既可投資基金,又可以投資債券;既可以在一級市場運作,又可以在二級市場運作,投資渠道通暢,投資方式相當靈活。

2.與普通投資者相比,專傢具備更高的投資專業性和信息充分性,更能減少投資風險,增加獲利機會,客戶與公司共享投資回報。

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分紅保險信息披露

具體詳見《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搜索即可!
一是修訂了信息披露的定義。《辦法》在6號令的基礎上,擴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圍,將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產品說明會、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電話回訪以及定期寄送的報告資料等都納入信息披露范圍。
二是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總精算師確保產品說明書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新型產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條款及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與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五個方面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1、投連險賦予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選擇權的,應當在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予以明示,同時明確了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權利;2、細化了投連險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尤其是明確了利益演示的相關要求;3、要求保險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資賬戶單位價格,同時要求在公司網站披露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歷史信息;4、細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內容,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有關內容;5、增加產品風險提示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在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及時催告投保人。
四是規范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萬能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保單賬戶運作原理、收取的各項費用等內容,並對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進行了規范;2、規范了結算利率的披露途徑、頻率等,規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網站上保留最近10年來各月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3、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相關內容,增加了保單信息、賬戶價值變動信息、各月結算利率等內容。
五是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分紅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紅利分配、利益演示、猶豫期和退保等內容;2、細化了利益演示的具體要求,規定了演示的要素、內容、披露期限等;3、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披露分紅政策、紅利分配額度等內容。
六是規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責任。對客戶回訪不力的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按照《保險法》規定,對違反《辦法》的其他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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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每月分紅的保險產品

您好!請您充分認識分紅險,投資連結險,萬能險等人身險新型產品的風險和特點:一,如果您選擇購買分紅險產品,請您注意以下事項:分紅水平主要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實際經營成果。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才會將部分盈餘分配給您。如果實際經營成果差於定價假設,保險公司可能不會派發紅利。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預測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二,如果您選擇購買萬能險,請您注意以下事項:萬能保險產品通常有最低保證利率的約定,最低保證利率僅對賬戶中資金。您應當了解萬能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死亡風險保險費、保單管理費、手續費、退保費用等。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萬能險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對您解釋。萬能保險產品的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您要承擔部分投資風險,保險公司每月公布的結算利率只能代表一個月的投資情況,不能理解為對全年的預期,結算利率僅針對投資賬戶中的資金,不針對全部保費。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關於未來保險合同利益的預測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如果您選擇靈活繳費方式的,您應當要求銷售人員將您停止繳費可能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後果對您解釋!三,投資連結險的分紅也是不確定的,風險比較高,客戶要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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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分紅險的產品說明書包含哪些內容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其中,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應當特別提示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
(二)產品基本特徵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分紅保險的主要投資策略。
(三)紅利及紅利分配
1、說明產品的紅利來源,包括死差、費差、利差等,並作出簡要解釋;
2、說明產品紅利分配的方式,屬於現金紅利還是增額紅利,是否具有終了紅利,並作出簡要解釋;
3、說明紅利實現方式,包括直接領取、抵繳保險費、累積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說明紅利分配政策以及確定保單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紅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3)當年度紅利、累積紅利等非保證利益。
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終了紅利,但應當特別說明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演示的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累計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應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4、利益演示時,不得披露用於演示的分紅保險的投資回報率。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紅利通知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各年度保險費以及至上一保單年度末該投保人已分配的紅利總額;
(三)紅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紅利分配額度以及分配給投保人的紅利總額;
(五)本年度分配給該投保人的紅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對分紅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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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保監26號

第一條為規范分紅保險業務,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按照合同約定,享有保險合同利益及紅利請求權的人。
第四條紅利分配的方式包括增加保額或現金分配等,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條款中載明其採用的紅利分配方式。
第五條保險公司設計、擬訂的分紅保險產品,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後方可銷售,修改時亦同。
第六條保險公司必須開發專門的電腦系統,並確保能夠支持分紅保險產品。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分紅保險產品銷售的地域范圍。
第八條保險公司申報分紅保險產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般產品報備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分紅保險財務管理辦法;
三、分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四、紅利分配方法;
五、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原則;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分紅保險的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參加過分紅保險專門培訓且合格;
二、有一年以上壽險產品銷售經驗,且業績良好;
三、沒有嚴重違規行為和欺詐行為。
第十條分紅保險、非分紅保險以及分紅保險產品與其附加的非分紅保險產品必須分設帳戶,獨立核算。
第十一條 分紅保險採用固定費用率的,其相應的附加保費收入和傭金、管理費用支出等不列入分紅保險帳戶;採用固定死亡率方法的,其相應的死亡保費收入和風險保額給付等不列入分紅保險帳戶。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全部可分配盈餘的70%。
第十三條分紅保險保單應當附帶產品說明書,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該產品的性質、特徵、費用率、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將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隨產品同時上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發現其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或有不實陳述的,可以責令保險公司修改或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收入分配和費用分攤報告等內容。該報告須由精算責任人簽字,並經符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分紅保險採用固定費用率的,保險公司無需報送費用分攤報告。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將分紅業務年度報告上報中國保監會,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分紅保險業務年度盈餘;
二、保單持有人盈餘分配方案;
三、紅利准備金提取方案;
四、紅利分配對公司償付能力影響的評估;
五、分配後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其法定償付能力額度的,還須提交今後12個月的營運計劃。
第十七條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年度分紅報告上簽字,並對紅利分配的公平性作出評價。
第十八條年度分紅方案違反本辦法的,或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中國保監會有權否決該報告,並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精算責任人作出處罰。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使用非專業性語言說明:
一、投資收益狀況;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金額;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等等。
第二十條禁止對客戶進行誤導、欺騙和故意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