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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6-06 00:29:44

1.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五大類是什麼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 一、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分為五大類: (1)收購兼並。 (2)股權轉讓,包括非流通股的劃撥、有償轉讓和拍賣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級市場購並(以公告舉牌為准)。 (3)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將企業資產或所擁有股權從企業中分離、出售的行為。 (4)資產置換,包括上市公司資產(含股權、債權等)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 (5)其他類。 二、這五大類具體的內容是什麼?找法網公司法欄目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一、收購兼並 在我國收購兼並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購兼並概念是上市公司作為利益主體,進行主動對外擴張的行為。 它與我國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概念不同。「股權轉讓」是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層面上完成的,而收購兼並則是在上市公司的企業層面上進行的。兼並收購是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當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重組方式。 二、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另一個重要方式。在我國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通過收購控股股東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權轉讓後一般出現公司股東、甚至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變動,從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調整原有公司業務,實現公司經營管理以及業務的升級。 三、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 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將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給目標公司而由此獲得收益的行為。根據出售標的的差異,可劃分為實物資產剝離和股權出售。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作為減少上市公司經營負擔、改變上市公司經營方向的有力措施,經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國上市公司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上市初期改制不徹底,帶有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為以後的資產剝離活動埋下了伏筆。 四、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資產置換被認為是各類資產重組方式當中效果最快、最明顯的一種方式,經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資產置換行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權轉讓、兼並收購、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據資產重組的定義,筆者認為我國還出現過以下幾種重組方式:國有股回購、債務重組、託管、公司分拆、租賃等方式。因篇幅關系,在此不一一贅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殼」重組和MBO不是一個單獨的資產重組方式。因為這兩種方式都是「股權轉讓」重組的一種結果。配股(包括實物配股)不是資產重組的一種方式,因為配股過程中,產權沒有出現變化。雖然在增發股份的過程中產權發生了變化,但根據約定俗成,把增發股份當作一種融資行為,而不當作資產重組行為。上市公司投資參股當中的新設投資屬於上市公司投資行為,而對已有企業的投資參股則是「兼並收購」的一種。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資產重組的知識,小編推薦:資產重組不同角度的定義是什麼?如何看待資產重組的股票情況?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修改)

2. 資產重組的幾種方式

一、收購兼並
在我國收購兼並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股權或資產、兼並其他企業,或採取定向擴股合並其他企業。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購兼並概念是上市公司作為利益主體,進行主動對外擴張的行為。
它與我國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概念不同。「股權轉讓」是在上市公司的股東層面上完成的,而收購兼並則是在上市公司的企業層面上進行的。兼並收購是我國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當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重組方式。
二、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另一個重要方式。在我國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通過收購控股股東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權轉讓後一般出現公司股東、甚至董事會和經理層的變動,從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調整原有公司業務,實現公司經營管理以及業務的升級。
三、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
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將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給目標公司而由此獲得收益的行為。根據出售標的的差異,可劃分為實物資產剝離和股權出售。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的出售作為減少上市公司經營負擔、改變上市公司經營方向的有力措施,經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國上市公司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上市初期改制不徹底,帶有大量的非經營性資產,為以後的資產剝離活動埋下了伏筆。
四、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一個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資產置換被認為是各類資產重組方式當中效果最快、最明顯的一種方式,經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資產置換行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權轉讓、兼並收購、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據資產重組的定義,筆者認為我國還出現過以下幾種重組方式:國有股回購、債務重組、託管、公司分拆、租賃等方式。因篇幅關系,在此不一一贅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殼」重組和MBO不是一個單獨的資產重組方式。因為這兩種方式都是「股權轉讓」重組的一種結果。配股(包括實物配股)不是資產重組的一種方式,因為配股過程中,產權沒有出現變化。雖然在增發股份的過程中產權發生了變化,但根據約定俗成,把增發股份當作一種融資行為,而不當作資產重組行為。上市公司投資參股當中的新設投資屬於上市公司投資行為,而對已有企業的投資參股則是「兼並收購」的一種。

3. 資產重組的幾種方式是什麼

資產重組的基本方式包括收購兼並、股權轉讓、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資產置換。

4.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5.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辦法有哪些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一、要約收購:
1、定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不是部分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公告: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30≤X≤60)4、撤銷: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變更:收購要約屆滿15日內,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經批准,可變更)
6、適用:
(1)、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
(2)、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二、協議收購: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2、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為法人: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2、收購人為自然人: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