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附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本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會公眾鄭重承諾:
一、本人在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期間,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關於加強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及相關規定,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本人將遵守社會公德,以端正的個人品行自覺維護並購重組委形象,並承諾在履行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職責時,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客觀、公正地審核,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投票表決,並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收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及各種代幣券(卡)等支付憑證,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宴請、旅遊、休閑等娛樂活動,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報銷應由本人及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
四、本人將保守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本人不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表決;
六、本人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本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且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外,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
八、本人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在教學、演講、寫作和接受采訪等活動中,不引用因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而獲悉的信息;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不以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對外發表言論;
九、本人接受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進行的考核和監督,遵守中國證監會紀檢部門的談話制度,接受廉政評議,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紀委、監察局提交述職報告;
十、本人接受並願意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就並購重組委有關事宜開展的調查;
十一、本人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與並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20 年第 次並購重組委會議)
一、本人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應當提出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三、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未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人對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的判斷。
四、本人未曾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未接受過上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公司)名單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參會委員姓名:
並購重組委會議屆次:20 年 次
並購重組申請人名稱:
並購重組類型:
一、對初審報告提請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及依據。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如有,請說明。
三、申請人是否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如有,請說明。
四、其他。
五、是否對上述意見有修改,如有,請補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並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承諾函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
一、本公司保證不直接或者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本次所審核的相關公司的證券,保證不以不正當手段影響並購重組委委員對申請人的判斷。
二、本公司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干擾並購重組委的審核工作。
三、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接受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詢問時,本公司保證陳述內容真實、客觀、准確、簡潔,不含與本次並購重組審核無關的內容。
四、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並購重組申請人負責人簽字:
此項承諾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作出
⑵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一般要多長時間
這個沒有固定的,最短搖搖三個月,最長無限制。當然也要看是重組的方式,各有不同。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
⑶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⑷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⑸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審批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這個難以回答!
有些公司重組需要很久的,2年甚至更長,所以經常看到停牌了一二年的公司.
不過目前好象不會再有這樣長時間的事情發生了,新規限制了重組停牌的時間(具體看監管層),就算沒通過也會強制復牌的!
鑒於上面的情況審批的話國資委和商務部審批較快,三個月之內可以搞定.證監會審批恐怕較慢,三個月,半年甚至更長都可能!
⑹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從並購重組委過會到證監會核准發批文,中間大概需要2~3個月的時間,我想問
這個不一致的,主要看重組的中介公司,有的停牌晚幾個月一樣比停牌前的復牌的早,主要看中介公司的效率以及公司的效率,證監會審批一個禮拜就可以,望採納
⑺ 請問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證監會審核期按規定是多少個工作日以內
時間有長有短,長的幾年,短的幾個月,這得看重組單位的事項是否復雜,還有審核通過的安排,除審核委和企業董事會沒人知道什麼時間。
2012年,證監會重組審核提速,據悉,為進一步增強審核信息透明度,10月15日,證監會開始公示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流程與審核進度,並每周公布一次《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基本信息及審核進度表》。截至目前,證監會已公布了三次審核進度表。
⑻ 並購重組審核需要多久
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是涉及雙方乃至多方的資源重組,重組流程需要上交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審核,獲利批准。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並購重組審核需要多久?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⑼ 股票重組上會流程是怎樣的日期是多長時間
一、董事會公告到實施平均一年左右,現在實施的非公開增發形式的資產重組差不多都是去年公布的重組預案
二、流程就是提出預案,經過國資委,或者商務部同意,就報證監會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重大重組審核工作委員會工作程序》的通知規定:
1、重組審核委員會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通知》及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活動進行審核。
2、重組審核委員會根據專業分為三組,每組設組長兩人,由各組委員選舉產生。每次審核工作會議採取隨機抽取方式,分別確定出席會議的組長和委員,參會委員總數不少於九人。
3、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在審核工作會議召開的3個工作日前,將會議通知、初審意見和公司報送材料送達參會委員。
4、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上市公司重組方案進行表決,與會委員可以對重組方案投同意票或者反對票。
經審核,上市公司重組方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對其申請投同意票;附加條件同意的,應當說明附加條件的內容;上市公司重組方案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對其申請投反對票,並說明反對理由。
同意票數達到參會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即為通過;同意票數未能達到參會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即為不通過。
5、上市公司重組方案經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未予通過的,上市公司應當予以公告。公司復牌後,對原方案進行修改或提出新方案的,可以依照《通知》的規定重新報送審核材料,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以再次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審議。
6、重組審核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委員以外的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所邀請的專家不參加表決。
⑽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
證監發〔2007〕94號
各上市公司: 證監會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