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持倉收益 » 創業板上市公司員工股權分配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創業板上市公司員工股權分配

發布時間: 2021-03-23 02:06:48

1.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鎖定期是如何規定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給予如下解答:
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1、普通股東上市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也是《證券法》規定的)

2、大股東三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3、上報證監會前半年內增資的新股東特殊規定: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4、董監高特殊規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鎖定期滿後,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

(董監高的規定還要看公司法的規定,任職期間每年轉讓不得超過25%;另外深交所近日頒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防止高管離職套現,新增鎖定的規定)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2. 中小企業板股權激勵和創業板股權激勵有何不同

不同點在於激勵對象的選擇和方式不同。
一、所謂中小企業的股權激勵,是股權激勵概念在中國中小企業演進過程中的具體應用,是股權激勵概念同中國中小企業現階段發展特徵相結合的產物。中國的中小企業發展時間尚短、規模較小,絕大多數還未公開上市,因此,在股權激勵的實施過程中應考慮到股權流通性等特殊問題。
實施股權激勵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企業管理層和員工進行激勵和約束,同時,企業本身也可以從這種股權安排中受益。

激 勵:股權激勵制度,利用所有力量實現對經營者的長期激勵,從而保證企業長期、持續、有效地發展;通過與員工之間的股權安排,提高員工積極性,激發其責任感,從而提高生產率,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增強企業凝聚力;由於股權對經理人才的吸引遠比現金獎勵來得大,因此,開放式的股權結構有利於吸引與留住人才,且可通過設定合理的期限和數量結構加大經理人的離職機會成本,從而達到優秀人才留用的目的。

約 束:股權激勵制度,利用經營者持股的方式使企業主與經營者的利益趨同,降低委託代理成本,矯正經理人的短視心理,減少短期行為,從而保證企業長遠利益。

企業受益:從企業角度來講,企業既可將此類股權安排用作獎勵來對管理層進行激勵,也可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在此過程中,企業不直接支出現金,但卻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有些企業也將這種股權安排視為一種增資擴股的方式,由於以這種方式增資擴股時股權不外流,因此頗受股東歡迎。

在我國中小企業中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中小企業目前面臨的成長極限問題,調整企業內部結構,釋放組織潛能,從而突破管理瓶頸。由於我國中小企業享有較高的自主經營權,股權安排較為靈活自由,因此,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

二、創業板股權激勵較為單一,絕大多數企業採取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或股票期權激勵方式。
目的是激勵管理層注重公司長遠發展價值,實施激勵對象是創業型的企業。

3.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人數沒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中小板塊和創業板上市的小企業,持股人數上會有所放寬,但無論如何上市前股東人數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潤應該是不想分給員工。

(3)創業板上市公司員工股權分配擴展閱讀:

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4. 創業板公司,員工認購的原始股一般多長時間解禁具體什麼說法,在那可以了解到

創業板市場的股份限售鎖定期字體 [大 中 小]

《上市規則》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3年後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需滿3年的做法,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對於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於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6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到24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個月後,方可出售其餘股份。

而對於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1年後方可轉讓

5. 請問創業板公司上市前會給員工分股票嗎

在國內上市的公司,臨上市前股份不能做變動了,上市前如果發生了股權變化,那就不能上了,重新排隊等著。
所以,內部職工持股,都是提前分配了的,而不是等到臨上市前。
上市沒有規定必須給員工分配股票,而且沒有員工持股的公司更容易上些,員工持股多的反而是上市的障礙。

6. 創業板,上市有一條規則是 公司股東人數不少於200人 想問事什麼意思。我公司目前想上市,但股東人數超過200

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

正是這一規定中涉及的200人股東上限,近年來將諸多公司擋在了A股IPO的門外,而鑒於處理超200人股東企業IPO問題的復雜性,監管層近年來亦未能公開發布相應的具體解決辦法。

由於國內城商行存在歷史沿革的特殊性,監管層對於城商行股東超200人的問題做了「特殊處理」。

據透露,對於城商行的超200人股東問題,監管層目前採取了「新老劃斷」的辦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東超限不構成上市障礙,但對於內部職工股佔比超過10%需要進行清理;2006年之後形成股東超限的城商行則不能再進行上市。

城商行大多由城市信用社重組而來。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城市信用社在中國遍地開花,大量吸收了內部職工和社會自然人入股。90年代初,不少信用社經營不善,國務院開始清理整頓,1995年9月國務院下發《關於組建城市合作銀行的通知》決定自1995年起在大中城市通過企業、居民和地方財政投資入股的方式,分期分批組建城市合作銀行。原城市信用社的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大多轉為對城市合作銀行的股權(部分選擇了退股)。城市合作銀行後更名為城商行,在增資擴股過程中又再次吸收了部分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入股。獲得了當時銀行業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的認可,人民銀行2000年12月13日印發的《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0〕815號)允許吸收自然人股,並規定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單個職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可見,城商行股東人數普遍超過200人並非違法違規入股形成,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轉換過程中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農商行與之類似。要對內部職工股和社會自然人股進行清理面臨強大阻力。

「如果非要把股東人數壓降到200人以內,所有的城商行都上不了市。」一家擬上市城商行董辦人士認為,面對上市的暴利誘惑,很難說服職工轉讓股份,而職工在危難時期入股,如今為了上市將其踢出去,有不仁不義之嫌。

目前排隊上市中的上海銀行、杭州銀行、大連銀行、盛京銀行、重慶銀行股東人數目前均遠遠超過200人,但內部職工股均已經清理完畢,符合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的規定。

7. 公司明年打算創業板上市,賣股票給員工

協議轉讓,風險就是股票買賣的風險,你賣,他買就這么簡單,哪來的風險?你說的風險是其他投資者的投資風險,跟你交易沒啥關系

8. 截止去年十月,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有多少家,其中有多少正在實行股權激勵

親,你這個問題,我只能教你方法,你去下載一個同花順電腦版,然後的話看下現在一共創業板多少家,再看看打新申購表中去年10月以後一共上新多少家,你就知道了,第二股權激勵,你問的是正在實行的還是實行過的,這個也需要你在同花順 問財中,搜索 創業板股權激勵

9. 怎麼找創業板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方面做得比較典型的

創業板公司不多,而且業績好的也不多,可以去查看那些業績比較好的,看看相應的激勵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