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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高管返聘勞務關系

發布時間: 2021-06-03 19:10:48

❶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❷ 退休人員返聘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公司因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職工繼續為公司進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僱傭合同,就是勞務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對於退休返聘行為的法律定性,我國勞動立法並未做出明確規定,各地對此的具體規定也各有差異,理論界更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綜合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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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存在的問題

1、工傷保險

在勞動關系中,工傷保險是法定基本社會保險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強制性。然而,在聘用單位與退休返聘人員之間建立的勞務關系,法律則沒有規定其可以加入工傷保險。

而在實際生活中,聘用單位往往是不予辦理與工傷保險類似的商業保險的,日後,一旦返聘人員因工作造成人身傷害,由此產生的損害費用的承擔主體便成為了糾紛高發區。

2、加班補償

返聘人員在勞動後所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工資還是薪酬關繫到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勞動法所規定的加班費用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簽訂的合同性質屬於勞務合同,故其受領的經濟利益屬於薪酬。既然屬於薪酬,那麼不適用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用的相關規定自然成為當然。

但是,返聘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技術含量比較高,同樣的加班時間內為聘用單位創造的價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認定不能給與加班費用,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3、勞務解除

勞務關系解除時經濟補償問題勞動關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但在返聘人員與聘用單位間存在的勞務關系則不存在經濟補償的規定。基於此,聘用單位與返聘人員間解除勞務關系時,不應當再享有經濟補償。

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4、腐敗問題

退休返聘人員,被返聘的單位為原單位關聯企業,可能利用之前原單位的關系,為現供職企業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而滋生職權、職務便利之外的腐敗現象。

❸ 退休返聘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退休返聘是勞務關系,不再是勞動關系了,勞動關繫到你退休為止就終結了,勞務關系就是單位臨時用工關系,就是單位的臨時工。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臨時招聘和隨時辭退勞務用工人員。

❹ 關於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的一個問題

在法定工作年齡段內的,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是非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須繳納社保,勞務人員不繳社保的。未到退休年齡簽勞務合同且不繳保的,單位這樣做是犯法的

❺ 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協議」屬於不屬於勞動合同

可以很肯定的跟你說,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
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但是,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因為不屬於勞動合同,所以也就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在就業單位工作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的這一條款了。
所以,返聘退休人員的「返聘勞務」適用於合同法,而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了,簽訂時間肯定由你們雙方協商規定啦,就算不簽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基於雙方意願就行。

所以,協議的簽字日期比合同里約定的協議開始時間晚了45天,是可以滴。o(∩_∩)o 表擔心!

但是記得哦,返聘人員工傷什麼的社保局不管了,所以,最好給他買一份商業人身保險,以防萬一,特別是高危行業。

❻ 返聘人員勞動協議該怎樣簽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退休人員不能再簽勞動合同和交社保了,只能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員工退休後原公司返聘,簽訂《協議》後,是否要在勞動部門備案?關鍵的問題在於:
一、《協議》是否合法完善。
1、要符合法律法規,尤其要符合《勞動法》。2、條款要完善,不能有漏項。3、內容要明晰,詞語不可有歧義。4、期限要與實際相符合。5、違約處置不可少。
二、返聘的工作期間,遇有突發疾病或遇工傷如何約定。
問題的關鍵就在這里,如果《協議》要在勞動部門備案,公司則必須要額外為你繳納一筆工傷保險費用;假如不在勞動部門備案,公司則省了這筆開支。
由此可見,《協議》要在勞動部門備案,有利於你(可能會給返聘帶來麻煩)。不再勞動部門備案,則有利於公司。

❼ 返聘退休人員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❽ 請問返聘人員不按照勞務關系簽訂勞務關系合同,按照勞動關系簽訂勞動關系合同是否有違法嫌疑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原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單位繼續返聘的,雙方只能簽訂勞務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屬於勞務關系,即使再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