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上交所和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處罰一樣嗎
不一樣,上交所是交易性質的處罰,證監會類似於行政處罰
② 證監會網站對上市公司的違規處罰文件在哪裡找
登陸證監會網站後,點擊「信息公開」,在頁面左側選擇你要查看的信息。
望採納。
③ 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還滿足增發的一般條件嗎
上市公司存在 12個月內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但是沒提到行政處罰~
而董監高 是36個月未受到行政處罰
這是要求~
我這就是專門在承銷書上幫你找的~是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的制度裡面的內容!
④ 證監會怎麼嚴打上市公司大股東清倉式減持行為
在證監會昨天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常德鵬表示,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法減持甚至清倉式減持及相關違反違規行為,證監會將重拳治亂,嚴厲打擊。
8家律所被出具警示函
證監會昨天通報2017年度律師事務所從事IPO法律業務的專項檢查情況,由北京、上海、江蘇、湖南、深圳等八家證監局等進行,共抽查21家律所47個IPO項目。常德鵬指出,對於在檢查過程中發行的問題,證監會對8家律所10名律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對3名律師採取監管談話,對1家律所採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並計入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
嚴厲打擊違規操作,保證證券市場正常化。
⑤ 證監會對於有經濟糾紛公司上市如何處理
證監會管不著你們這些經濟糾紛 想解決就報警
⑥ 上市公司被處罰方式
其實看到這個問題有些時間了,一直沒答,主要是感覺因為問題本身有缺陷,讓人清晰起來不容易,今天看到還在這,咬咬牙答了。
一、先指出問題的不足之處。
首先談到處罰就只能兩種大的分類,一種是行政處罰,一種是刑事處罰,至於民事訴訟當中產生的法院主動處罰較少,所以就不多說了。
二、清晰了第一個問題之後,問題就不會這樣來問了,就不會將行政處罰列為一種方式,與責令整改、市場禁入列為一談了。如果違反國家機關的管理規范,就要承擔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比如罰款等等。
三、至於哪些行政機關有權處罰,可以這樣講,只要具有行政執法權的機關都有權處罰,所述環保只是其中之一、衛生、運輸、檢疫等等,實在是沒有列舉的必要。至於上市公司能夠被誰處罰要看其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歸屬於哪個行政管理機關管理,才會涉及到由哪個機關處罰的問題。
四、另一類處罰就是刑事處罰了,上市公司也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如果其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話,可以被處以刑罰,形式只能為罰金。但是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人身刑(坐牢)。能夠施以這樣處罰的主體當然只能是法院了,同樣在民事行為中,如果出現了應當被處罰的責任時,也是由法院處罰的。
提示一下,市場禁入不是對上市公司的一種處罰,是對上市公司高管或有關責任人員個人實施的一種處罰。
不知現在這樣是否清晰一些了。
⑦ 證監會嚴查財務造假懲罰有多嚴厲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15日表示,證監會近日查處了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百特)以虛構海外工程項目和國內外建材貿易的方式虛增業務收入,粉飾財務報表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案件。
常德鵬透露,應當事人要求,本案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後召開了聽證會,證監會依法對有關證據進行了質證,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並對相關意見進行了復核。綜合證監會已經查明的當事人虛構參與木爾坦項目的有關事實證據,證監會對當事人提出的有關申辯意見不予採納,對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證據,決定不予採信。
常德鵬表示,雅百特的上述違法行為涉案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在案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雅百特處以《證券法》規定的頂格罰款6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陸永處以30萬元頂格罰款,並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分別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市場禁入措施。對本案涉及中介機構涉嫌未勤勉盡責等違法行為,證監會將嚴查到底,絕不姑息;對本案已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有關事實,證監會將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是有漏洞的。
⑧ 上市公司退市,要不要對股民進行賠償,證監會對其有沒有其他處罰措施
公司是可以到證監會要求掛牌到三板市場的,三板市場也可以交易,但交易規則不一樣,還有就是參與交易的人少了很多,成交不易。等到公司的情況符合主板市場的要求後,可以重新要求回歸主板市場來。
但這些是理想的情況,之前退市的好幾個公司,都沒有再去證監會要求掛牌三板市場。也就是說你的股票不再能交易,變成零價值了。
⑨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