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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監管與股東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5-30 08:35:48

㈠ 政府、傳媒、股東對上市公司如何監管

說實話,在中國,監管談不上,只能靠上市公司的良心。。看到網上或新聞上已經曝光的上市公司違規事件,那都是已經非常嚴重了,已經兜不住了。。
現在主要靠相關的的法律、每年定期披露財務數據和重大事件。這些都不做準的。

㈡ 如何合法規范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

針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進而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曾先後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然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此後又發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取消了前述兩項《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規定。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變化可以看出,監管部門並不禁止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作了嚴格履行內外部程序的要求。這是由於上市公司為其控股股東提供擔保的行為已成為上市公司利益向控股股東轉移的主要手段,有些擔保合同甚至從訂立之日起就註定成為代為還款的協議。加之缺乏相應的防範措施,一旦作為被擔保方的控股股東不能償債,上市公司的或有負債就轉化為真實負債。這種提款機式的擔保,其實質極可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上市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侵佔上市公司資產。

㈢ 股東之間互相監管的方式是什麼

新公司法下股東的十大權利 我國公司制度建立後,大量的民營企業依照公司制度設立,其中有很多企業受股東之間不和諧關系的困擾,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比比皆是。就廣受關注的上市公司小股東權益保護而言,畢竟上市公司相對規范,信息披露的要求較高,監管力度也比較大,透明度因此也相對較高,而中小企業的小股東權益保護則幾乎處於無法保護、無力保護的邊緣。 新公司法在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相信會對小股東權益保護起到不小的促進作用。當然,新公司法的很多規定還比較原則、粗略,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近階段,我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盡快出台新公司法司法解釋,為公司完善章程、為股東行使權利以及行使權利的保障、為各級法院審理相關公司法案件確立可以操作的准繩。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說,股東的權利和權益均是圍繞上述權利展開的。公司法在具體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進一步的細化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僅採用通用的示範文本。事實上,公司法也將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為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規范,並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股東身份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資產收益權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知情權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決議撤銷權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退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於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關於大股東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通過建立集團內部統一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各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報送各類相關報表,掌握第一手材料。
通過在下屬公司派駐董事,監事來掌握情況。

㈤ 上市公司的各大小股東的資料都是需要披露嗎

不需要。

年度報告需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含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季度報告需披露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季度報告不需要披露。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於規定時間編制並公布的反映公司業績的報告稱為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是公司會計年度經營狀況的全面總結。

中期總結是公司半年度經營狀況的總結。上市公司根據有關法規對某些可能給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件予以披露的報告稱為臨時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公司收購公告。

(5)上市公司監管與股東規范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㈥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具體的上市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
(四)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五)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並報證監會備案。
交易所與任何上市公司所簽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均應一致;確需與某些上市公司簽署特殊條款時,報證監會批准。
上市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二)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發行、上市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證券事務;
(四)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
(七)仲裁條款;
(八)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並在上市後由上市推薦人指導上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
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文件,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薦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告證監會。
第五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審核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
(一)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三)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
(四)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第五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變動而產生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區別開來。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
第六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賣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統計系統,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第六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上市證券的發行人進行監管。

㈦ 如何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以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2013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們資本市場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的里程碑事件,對於上市公司進一步規范公司治理,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提高投資者關系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意見》中明確要求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這就要求企業及時主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企業的監督,評估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與實際運作。把公司相關信息准確、及時、主動地與投資者進行雙向交流,對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對稱、改善市場投融資環境、推動理性投資觀念的形成、培育以誠信為基礎的股權文化產生重要作用,從而達到增強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相互信任與支持,同時對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
《意見》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能有效推進上市公司累積投票制以及網路投票,增強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高度透明的公司運作自然會比暗箱操作更加規范, 對於投資者來說,良好的投資者關系將增強他們長期持股的信心,有利於擴大他們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力。
《意見》加大實施中小投資者的賠償機制,能強化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准確性,規避上市公司通過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滯後產生內幕交易。對於誠信規范的上市公司,能加大市場的支持力度,如期獲得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實現外部對公司經營約束的激勵機制、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緩解監管機構壓力。

㈧ 創業板在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監管方面採取了哪些措施

創業板除了像主板一樣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外,還特別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股票上市前簽署《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做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保;不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泄露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如果違反交易所相關規則及其所作出的承諾的,交易所將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