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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保險金分紅交稅

發布時間: 2021-05-29 04:24:29

『壹』 保險公司投資的資本利得,分紅收入如何交稅

保險公司的分紅是免稅的

『貳』 分紅保險產生的紅利如何納稅

一定有,但是不保證多少!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死差益、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生的可分配盈餘。(1)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風險發生率低於預計的風險發生率,即實際死亡人數比預定死亡人數少時所產生的盈餘;(2)利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投資收益高於預計的投資收益時所產生的盈餘;(3)費差益,是指保險公司實際的營運管理費用低於預計的營運管理費用時所產生的盈餘。由於保險公司在釐定費率時要考慮三個因素:預定死亡率、預定投資回報率和預定營運管理費用,而費率一經釐定,不能隨意改動。但壽險保單的保障期限往往長達幾十年,在這樣漫長的時間內,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同預期的情況有所差別。一旦實際情況好於預期情況,就會出現以上差益,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這就是紅利的來源。中國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至少應將分紅保險可分配盈餘的70%分配給客戶。紅利分配有兩種方式:現金紅利和增額紅利。現金紅利是直接以現金的形式將盈餘分配給保單持有人。目前國內大多保險公司採取這種方式。增額紅利是指整個保險期限內每年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分配紅利。在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下,紅利可以採取多種領取方式:現金、累積生息、抵交保費和購買減額交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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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公司保額分紅在最後滿期給付時客戶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需要,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客戶買保險的錢本身屬於稅後收入。保險分紅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肆』 個人取得保險產品分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4)保險金分紅交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伍』 為什麼保險分紅收益不用交稅

通常情況下,保險的分紅具體來源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來源於保險公司少賠了錢。例如原先預計一萬個人里有三個人死亡,保險公司要賠三份錢,結果到真賠錢的時候卻只死亡了一個人,有兩份錢就沒有賠出去。沒賠出去的錢,就成為了部分的分紅。
二是來源於保險公司少花了費用。例如保險公司預計給員工的獎勵要花費兩個億,結果只花費了一億八千萬,沒花出去的錢,成為部分的分紅。
三是來源於保險公司「多」獲得了投資收益。由於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不可能馬上都賠付給保險消費者,總有許多保險費長期放在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會用這些錢進行投資,使錢通過時間再生錢。保險公司要將投資收益的一部分給回消費者。當給回消費者的錢沒有浮動時一般是無分紅的保險,有一定浮動時經常是分紅保險,浮動出的部分就是所謂的分紅。
在上述三項中的頭兩項中,由於其中保險公司賠給人們的錢多數是從沒有被賠的人那裡收來的,而保險公司的花費也是直接收的消費者的錢,所以保險由此產生的分紅顯然是保險公司還給消費者多交的保險費。既然分紅是消費者從保險公司拿回自己多交的錢,當然就不應當交稅了。至於第三項的投資收益,則有一定的相對性。相對性表現在它確實來源於投資,但卻非目的於投資,它是服務於保險的。由於投資服務於保險,所以站在保險的角度講,這種保險的投資收益所產生的分紅,也同樣會被認為是一種多交保險費的返還,最終也就不用交稅了。
對策:在現實情況中,分紅保險有時幾乎沒什麼保險的分擔、共濟等功能,分紅保險確實就是投資。例如我們在銀行櫃台可以買到的某些保險,這些保險所能提供的保障很低,低到保險幾乎不再有保險的意義,其提供得更多的,則是保底的低「利息」和可能有的投資收益,所以此時,這些保險無論內部結構怎樣,從外在結果上就基本不再是保險,而真是披著保險外衣的投資了。
對於分紅會被認為是返還給消費者多交的保險費的保險,我們可以認為「羊毛出在羊身上」。

『陸』 買保險和領保險金都不用繳稅嗎

買保險不必交稅,領保險金也不用交稅;
目前國內的壽險保險金領取都不用繳納稅費;
不過個別公司的年金分紅險在投保、追加或領取時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買之前要問清楚。

『柒』 股東分紅買保險個稅

分兩種情況
如果股東是單位不需繳個稅
如果是個人分紅需繳20%的個稅
答:⑴所有股東是企業,股東分紅給企業時,不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涉及到企業所得稅,企業與企業之間,稅率不同,要補交企業所得稅率差額。⑵獨資企業,股東分紅不要交個人所得稅。⑶有限責任公司查賬徵收企業,分給個人股東分紅,要交20%個人所得稅。
(註:年終利潤分配,股東分紅的金額多少?是依據董事會的決定,來進行分配的,從利潤分配先轉到應付股利)
會計分錄:
⑴借:利潤分配—股東分紅
貸:應付股利
⑵(支付給個人時)應代扣代交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股利(如股東其名字多,可造一張表統一發放)
貸:應交稅金—代扣個人所得稅(20%)
現金
⑶到月底交稅時(用稅票作為憑證)
借: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間股東分紅(企業股東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⑴借:利潤分配—股東分紅
貸:應付股利—某企業(附董事會決議)
⑵甲企業向乙企業支付時
借:應付股利—某企業
貸:銀行存款
註:將匯款單和收據,作為原始憑證附在記賬憑證內
如果企業涉及到企業所得稅時,
例如:甲企業所得稅率25%,乙企業所得稅率20%,差額5%
收到甲企業匯來分紅款時,假定是10萬元
⑴借:銀行存款100000
貸:投資收益100000
⑵補交5%差額時,10萬元×5%=應補交0.5萬元企業所得稅
交所得稅時。借:投資收益0.5萬元
貸:銀行存款0.5萬元
還剩下9.5萬元,轉到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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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年金時要不要交稅

兩種情況:
首先如果是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的部分之內(工資基數的5%)是免稅的,如果超過規定標准,超過部分需要征稅。企業如果從境外公司處購買商業養老保險,都是需要征稅的。
另外,企業年金和商業補充養老不一樣的。企業年金是需要納稅的。
(一)個人實際繳納部分,法定保險允許在其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年金則不能在個稅前扣除。
依據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第二條則規定,個人繳納年金部分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如:王某當月工資4000元,扣除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公積金後餘3080元,企業建立了年金制度,個人實際繳納160元,王某當月領取工資2920元。則依據上述規定,王某雖然當月實際領取工資為2920元,但其當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為3080元(2920160),即個人實際繳納的160元年金部分不能作稅前扣除,需要計入到其王某當月的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為個人所繳納的法定保險有免稅部分,而年金應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即法定保險是有免徵部分的;而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第二條則規定,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是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在該文件中同時規定,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並),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舉例說明:接上例,王某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為3080元,而王某所在企業為其繳納年金160元,則王某當月實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為:
[(3080-2000)×10%-25]160×5%=838=91(元)
即:王某當月個人所得稅應繳納91元。
至於個人購買的商業保險就比較復雜了,目前現實的情況是我還沒看到領取生存金要交稅的,但是這部分目前爭論的很厲害,不排除以後會徵收的可能。(06年曾經對分紅保險的紅利征過個人所得稅,07年叫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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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理財保險分紅金受益人納稅嗎

現在沒收,以後不一定,應該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