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欠款不還是老賴嗎
一、公司欠款不還是老賴嗎
老賴,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主觀上,「老賴」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不履行到期債務。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也出現「老賴」。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但是指一類社會群體,而且可以說是社會轉型階段的一種社會現象。
公司有能力償還欠款遲遲不肯償還時,是屬於老賴的行為。
二、公司欠款不還怎麼辦
法律對策一:追蹤財產線索,及時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債權人保護自己權益的重要途徑,可以幫助債權人實現到期債權,避免財產損失。但是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對策二: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組成員應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對策三:公司吊銷不清算,股東有錯要賠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同時,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可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有限公司的股東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股東不及時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對策四: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連帶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公司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時,應承擔的債務責任不以公司解散時的實際財產為限,而是以股東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B. 公司的控股股東是上市公司,因其經營不善,它的債務會影響公司嗎
會影響公司的聲譽和業績,不會影響子公司的運作。
C. 大股東巨額負債會影響上市公司嗎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
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D. 公司欠債不還股東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股東通常情況下不用承擔債務責任,特殊情況下要承擔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通常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種,法人是法律規定擬制的人,對於股東來說,公司這種企業法人就是別人,別人的債務當然不需要你來承擔。
原理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二、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上市公司大股東欠款久拖不還擴展閱讀
公司申請破產程序
一、提出整頓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申請三個月內,被申請的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被申請的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法律規定,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前,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草案的主要內容應有清償債務的期限、數額及要求減免的數額請求。
三、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表決,一旦通過,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即發布整頓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四、制定整頓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見到整頓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頓方案,並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主持整頓工作。
五、企業整頓情況的監督
擬破產的企業進入整頓階段,其整頓的情況由企業職工大會和債權人進行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
對企業整頓的過程,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應作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有無隱匿、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物、放棄債權等不法行為,如發現有不法行為,應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六、裁決整頓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能按和解協議解決與債權人的債務糾紛,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公告終止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反之公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E. 上市公司佔30%控股股東破產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影響:公司成立時,股東投入的財產就不屬於股東所有,變為公司的財產,因此如果控股股東是足額出資,即使其後來破產,該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公司財產,不得隨意轉移、變賣。
一般來說,股東與上市公司屬於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所以股東負債與上市公司無關。但國內股市屬於新興市場,大股東往往屬於上市公司經營者,所以大股東負債過多,一旦影響到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就會極大影響上市公司。
(5)上市公司大股東欠款久拖不還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3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F. 一個上市公司欠我的錢可以用欠款買他們公司的股票嗎
那有這么簡單。上市公司的股份都是在上海或深圳證交所記錄在案的,即使是大宗交易轉讓,也是要通過交易所備案的,如果你不是單位法人,只是一個自然人,連轉讓的資格都沒有。這類財務糾紛,還是通過法院起訴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