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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上上市公司披露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5-28 06:51:57

A.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應准循哪些原則

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范的規定披露會計信息時,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以保證所披露信息的質量,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可靠性

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會計信息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真實,完整地反映公司狀況,不得以虛假信息欺騙,誤導信息使用者。

(2)相關性

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具有反饋價值和預測價值,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正確的決策。

(3)統一性

有兩層含義,其一,要求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應保持一致;其二,要求形成會計信息的原則,程序和方法在不同公司之間及同一公司的不同期間保持一致,以便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

(4)時效性

要求上市公司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及時公布定期或臨時會計信息,以滿足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

(5)充分性

要求上市公司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報表、報表附註、文字說明),對可能會影響股東、債權人、政府、潛在投資者等決策的各種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進行充分的披露,不應有任何的隱瞞。

(6)重要性

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應主次分明,對可能會對股票價格、投資者的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應詳盡披露;對某些次要的信息則可以簡要說明,以保證信息使用者對信息的有效利用。

B. 中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何具體要求

你好,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證券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原則:
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義務:
(一)及時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
(二)確保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而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對履行以上基本義務以及本規則其他具體要求有疑問的,可向本所咨詢。
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公司重要公告中必須作特別提示:本公司及董事會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個別及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現在社會對於很多的公司來說的話,他們在進行一個運營過程當中的話,可能會面臨著很多的事項,比如說擁有這樣的一種信息披露的義務等等,這就意味著他必須要在市場上面對於很多的人員來進行一定的公司信息的披露,這樣才能保持一個透明的狀態。

C. 證監會有哪些關於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披露的規章制度:
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條 公司擬進行的關聯交易由公司職能部門提出議案,議案應就該關聯交易的具體事項、定價依據和對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影響程度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擬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含人民幣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含5%)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者評估,並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第十三條 公司擬與關聯法人發生的總額高於人民幣300萬元,且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0.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獨立董事做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十四條 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有關股東應在股東大會上迴避表決。
第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迴避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非關聯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公司應當將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前款所稱關聯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對方任職,或者在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交易對方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任職;
(四)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為交易對方或者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於其他理由認定的,其獨立商業判斷可能受到影響的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 前款所稱關聯股東包括下列股東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 (一)為交易對方;
(二)為交易對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對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五)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和影響的股東;
(六)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含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含0.5%)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提供擔保除外),應當及時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二十條 公司披露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與交易有關的協議或者意向書;
(三)董事會決議、決議公告文稿和獨立董事的意見(如適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適用); (五)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報告(如適用); (六)獨立董事事前認可該交易的書面文件;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披露的關聯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獨立董事的事前認可情況和發表的獨立意見; (三)董事會表決情況(如適用);
(四)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人基本情況;
(五)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成交價格與交易標的賬面值或者評估值以及明確、公允的市場價格之間的關系,以及因交易標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說明的與定價有關的其他事項;若成交價格與賬面值、評估值或者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的,應當說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還應當披露本次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益的轉移方向;
(六)交易協議其他方面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交價格及結算方式,關聯人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和比重,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和履行期限等;對於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持續性或者經常性關聯交易,還應當說明該項關聯交易的全年預計交易總金額;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對公司的影響,包括進行此次關聯交易的真實意圖和必要性,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八)從當年年初至披露日與該關聯人累計已發生的各類關聯交易的總金額; (九)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於說明交易真實情況的其他內容。 公司為關聯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提供擔保的,還應當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上述數額分別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公司出資額達到第十二條規定標准時,如果所有出資方均全部以現金出資,且按照出資額比例確定各方在所設立公司的股權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適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進行「提供財務資助」和「委託理財」等關聯交易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披露的計算標准,並按交易類別在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發生額,經累計計算的發生額達到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標準的,分別適用上述各條的規定。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進行前條之外的其他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以下標准,並按照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的原則,分別適用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
(一)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
(二)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交易標的類別相關的交易;
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以及由同一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已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公司與關聯人一方因參與公開招標、公開拍賣等行為所導致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與關聯人進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關聯交易的方式進行審議:
(一)一方以現金方式認購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二)一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一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
(三)一方依據另一方股東大會決議領取股息、紅利或者報酬;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條 有關關聯交易的審議及信息披露,應同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相關制度。

D. 上市公司披露財務報告所應遵循哪些原則

(一)應當遵循與年度財務報告相一致的會計政策原則
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應當將中期視同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所採用的會計政策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相一致。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 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二)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是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原則。在遵循重要性原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而不得以預計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這里所指的「中期財務數據」,既包括本中期的財務數據,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財務數據。
2.重要性原則的運用應當保證中期財務報告包括與理解企業中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企業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避免在中期財務報告中由於不確認、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對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產生誤導。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和職業判斷。通常,在判斷某一項目的重要性程度時,應當將項目的金額和性質結合在一起予以考慮,而且在判斷項目金額的重要性時,應當以資產、負債、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數字作為比較基礎,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單獨依據項目的金額或者性質就可以判斷其重要性。例如,企業發生會計政策變更,該變更事項對當期期末財務狀況或者當期損益的影響可能比較小,但對以後期間財務狀況或者損益的影響卻比較大,因此會計政策變更從性質上屬於重要事項,應當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
(三)應當遵循及時性原則
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目的是為了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比年度財務報告更加及時的信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中期財務報告所涵蓋的會計期間短於一個會計年度,其編報的時間通常也短於年度財務報告,所以,中期財務報告應當能夠提供比年度財務報告更加及時的信息。為了體現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原則,中期財務報告計量相對於年度財務數據的計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例如,企業通常在會計年度末對存貨進行全面、詳細的實地盤點,因此,對年末存貨可以達到較為精確的計價。但是在中期末,由於時間上的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慮,有時不大可能對存貨進行全面、詳細的實地盤點,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中期末存貨的計價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會計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需要強調的是,中期財務報告編制的重要性和及時性原則,是企業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需要特殊考慮的兩個關鍵因素。同時,對於其他會計原則,比如可比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等,企業在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時也應當像年度財務報告一樣予以遵循。

E.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有什麼原則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原則:
1、會計信息披露必須遵循重要性原則;
2、按照會計准則的統一要求披露會計信息;
3、披露的會計信息有助於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
4、披露的會計信息必須真實和完整。
二、從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標准
使用者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標準的基本要求:
1、恰當性,所披露的信息應當是與使用者決策相關並可靠,不至於導致誤解;
2、公正性(公允性),所披露信息必須滿足內外使用者的共同決策需求,應保持公正,不能以偏向特定使用者的利益為導向;
3、充分性,不論是定量信息還是定性信息,只要對決策者具有重要影響,都應當通過一定的報告形式予以披露;
4、重要性,充分披露並不意味著對可能影響決策的所有活動或事項的信息都要賦予同等程度的比重。

F.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現行披露要求

(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正在不斷完善。1992年11月,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我國成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同時還成立了中國

G. 披露內容方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第一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第六條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第七條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
第八條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九條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所指定網站披露。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十二條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或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暫緩披露的期限屆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況,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本所咨詢。
第二十三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H.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

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內容:

(1)數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國家頒布的"股份制企業會計制度"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以及行業會計規定,以貨幣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種經濟活動的歷史信息。

(2)非數量性信息。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重要變化說明、會計政策的使用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原因及其影響等等。

(3)期後事項信息。這主要包括:直接影響以後時期財務報表金額的事項、嚴重改變資產負債表計價連續性嚴重影響資產權益之間關系或嚴重影響以前年度所呈報的有關本期的預測活動的事項、以及對未來收益和計價的影響不明了或不確定的事項等。

(4)公司分部業務的信息。它們是隨著公司多元化經營、跨地區經營的業務發展,而導致的一種信息聚合。如果僅僅在財務報表中揭示這些數量性的數據,很難准確揭示公司這部分業務的經營、以及未來的發展情況。因此,上市公司必須在對外報表中公布這部分數據,以及數據的口徑、揭示的原則、管理的要求等眾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關信息。上市公司在發行、上市、交易過程中,除了公布上述佔主要地位的財務、會計信息之外,還應披露相關的:公司概況、組織狀況說明、股東持股情況、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公司內部審計制度、重要事項揭示、公司發展規劃以及資金投向、股權結構及其變動、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和意見等信息。

I. 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制度、准則、政策等。

搜一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制度、准則、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