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接受他人捐贈的其所持的某公司股權,是否需要交稅如果需要,如何操作呢
要交稅,具體事項應是個人所得稅中的一種,你打電話咨詢一下吧
2. 股東贈與現金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的,說明該事項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因此,不能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說明該事項不屬於企業正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行為,而是接受捐贈行為,因此,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接受股東贈予財產計入資本金的,不作為收入進行所得稅處理,如果作為收入處理的,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 上市公司股權贈與直系親屬涉及交哪些稅
盡管直系親屬間股權贈與不需要繳個稅,但納稅人也需要注意部分地方稅務機關的征管規定。
4. 公益性股權捐贈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發布前企業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股權捐贈行為,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比照本通知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5. 接受無償捐贈的股權需要交什麼稅
您公司無償取得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您公司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6. 上市公司股權贈與直系親屬在法律層面應該做什麼樣的手續涉及哪些稅項應稅金額怎麼確定
和正常的贈與一樣。
7. 企業捐贈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限額扣除規定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范圍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二、全額扣除規定
特定時期,國家會根據實際情況專門發布對某類型公益性捐贈設置特別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曾經有文件規定:企業對四川汶川地震、甘肅玉樹地震災後重建以及上海世博會等特定事項的捐贈支出,可以全額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例如,財稅[2008]104號第四條規定:
1.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三、公益股權捐贈的規定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人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四、視同銷售規定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發生本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五、注意事項
(一)必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群眾團體進行的捐贈。
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要通過相關資格認定。
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分別每年聯合公布名單。
企業和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群眾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三)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未超過時限。
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