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董事、監事由誰提名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的候選人名單是以提案形式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因此,應當是有權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的股東或董事會具有相應的提名權利。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確提名的具體方式和程序,但應注意遵守其他法規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監事的提名只能股東和監事會吧董事會不能提案選舉某監事吧
B. 董事的提名權歸誰,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C.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D. 董事會與總經理提名權的沖突
丙方有總經理提名權,但最終決定權在於董事會決議。如章程中無特殊說明,一般半數以上董事通過即可任免一屆總經理人選的決議。董事會要服從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違背公司章程的話,無效,等於違法。如果董事會尊重章程規定的丙股東提名權,否決議案應該理解為只是否決這個總經理的具體人選,丙股東可提名新的人選。在丙同意的條件下,其他董事也可以提名新人選。
E. 公司法中對董事的提名是如何規定的
董事換屆選舉一般由股東提名,前一屆董事會對該股東的提名形成決議,然後以董事會的名義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通常原董事會在將被提名名單提交股東會前,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董事名額的分配情況等在股東之間進行協商,但這種內部醞釀,是公司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之間相互權利和利益的博弈,並不透明。《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提名董事。
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要選舉產生公司董事,首先需要提名候選人。對於獨立董事提名,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所規范,其中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對非獨立董事,如何提名目前卻缺少明確規范,由於非獨立董事其實把控上市公司發展方向、深度參與公司實際運作,因此他們的提名其實更加關乎上市公司的未來。
當然,為落實好《公司法》第四條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公司法》103條第2款也間接賦予了股東對董事的提名權,規定"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股東大會提出臨時提案",股東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不經過公司董事會,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向股東大會行使選舉或更換董事的提名權。
但總體來看,目前董事提名缺乏法規制度規范,雖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但這種規定的規范層次太低,上市公司自主性較大,使得董事提名權主要受大股東控制。比如,有上市公司規定"在章程規定的人數范圍內,按照擬選任的人數,由連續18個月以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按持股比例提出4名非獨立董事建議名單",這些"土政策"甚至違反了《公司法》103條的有關規定。
F. 上市公司對董事資格審查條件
上董事會成員一般是由大股東任命並且經股東大會通過才生效的,特別是法人股東,會任命某個人做代表成為董事會成員,當然成為董事會成員還有些法律條件,這個很多職位都有要求。
你所說的大量買進公司股票實際上首先是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如果份額足夠大就能夠在股東大會上有足夠的發言權,也可以任命自己進入該公司董事會,例如有些控股的自然人股東擔任董事長一職。
當然,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能通過購買股票來成為大股東而進入董事會的,有些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只佔公司總股本的很小一部分,那樣的上市公司能否通過購買流通股而達到該目的就成問題了。。
董事候選人除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近三年未受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兩次以上通報批評;
(三)未處於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間。
另外,如果這家上市公司搞的是「累積投票制」,不一定要大股東才能選出董事。
董事一般來說,是股東大會選舉出來的,所以當董事最重要的是得到股東支持。
這又有幾種辦法,一個乾脆就是大股東自己的人,大股東在會上提名投票,這種人就比較容易當上董事。
第二個就是自己買股票,自己做了主要股東,自己提名投票,強行當董事,也是個辦法。
此外還有第三個辦法,大多數成熟的資本市場都有獨立董事一說。獨立董事跟香港的太平紳士似的,主要靠社會地位高、市場聲望好、行業背景深,即使不是大股東的人、自己也不持股,這種人也有希望當上市公司的董事。但是獨立董事在流程上仍然需要股東提名,所以也不能和股東關系搞差了。
G. 提名董事有什麼相關規定
董事提名規則,即第14a-11條規則,使得某些股東更容易地將反對派候選人列入董事投票選舉中。從理論上講,上市公司的股東已選出董事會。但在實踐中,公司的管理層往往提名的都是親管理層的董事會人選。股東雖然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在年度股東大會上提名反對派候選人,但是此類提名在當時基本上已經沒有什麼作用,因為多數股東已通過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前提前發出的董事候選名單進行表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