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時,即在一級市場里,投資者申購股票(扣除發行費用後的)的錢,歸上市公司(無償)使用。而投資者申購來的股票上市後(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的錢,與公司無關,而且公司反而還要給投資者分紅的
第一階段:公司上市融資,也就是公司發行股票,大的機構買股票,公司把得來的錢用於實業經營。
第二階段:在二級市場,我們買賣股票,並不是從上市公司那裡直接購買,而是在其他交易者手裡購買,這時的錢已經和上市公司沒關系了。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1)上市公司均用過擴展閱讀: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㈡ 什麼是上市公司
網路挺詳細的。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定義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與原來規定的五千萬元比,中小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原來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刪除。現階段,它更有利於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做強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若干政策措施的會議紀要》中「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建立支持中關村企業的『綠色通道』」的要求。當然,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規定,也比原來寬松得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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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目前,誰能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標準是模糊的。實際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額度制,由有關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發行。新《證券法》的實施,可以大大緩解企業發行和投資者投資公司債券的需求。通過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上市證券結構的目標將逐步實現。編輯本段特點
(1)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誠信50強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發行的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與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在於可利用證券市場進行籌資,廣泛地吸收社會上的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增強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步驟。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幾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國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講,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資產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大家都可以買這種公司的股票從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一種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則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場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國家投資,個人投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的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必。 最後,在獲利能力方面,並不能絕對的說誰好誰差,上市並不代表獲利能力多強,不上市也不代表沒有獲利能力。當然,獲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的話,會更容易受到追捧。編輯本段發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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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說如果一個公司有100萬股,董事長控股51萬股,剩下的49萬股,放到市場上賣掉,相當於把49%的公司賣給大眾了。當然,董事長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賣給大眾,但這樣的話就有一定的風險,如果有惡意買家持有的股份超過董事長,公司的所有權就有變更了。總的來說,上市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1,得到資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agency problem)。壞處也有:1,上市是要花錢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定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定的高一點。編輯本段與普通公司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市公司相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對財務批露要求更為嚴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掛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個國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證交所交易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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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他們的問責制度不一樣。 4、上市公司上市具備的條件是:股本部總額達5000萬元以上。 最後,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會資源的權利(如公開發行增發股票)非上市公司則沒有這個權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點,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股東通過選舉董事會和投票參與公司決策等。編輯本段我國公司的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編輯本段我國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1、上市公司暫停上市的制度
市場回暖上市公司掀增發潮
我國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規定,並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設定了一些最終可能會導致摘牌的幾個層次:上市公司如果連續2年虧損、虧損1年且凈資產跌破面值、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等情況之一,交易所對公司股票進行特別處理,亦即ST制度。對ST公司,如果再出現問題,比如下年繼續虧損從而達到《公司法》中關於連續3年虧損限制的,則進行PT處理。PT制度是證券交易所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採取的特別安排,目的是為了增強市場流動性,切實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交易所在採取PT交易制度時又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3年內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夠扭虧為盈,則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恢復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規則》第十章第一節中,暫停上市有四種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出現前三種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出現第四種情形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之日起,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三個工作日內就該公司股票是否暫停止上市作出決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所作的暫停上市決定,在指定報刊刊登《暫停股票上市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續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仍然應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交易所為投資者提供股票「特別轉讓」服務,為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條出路,盡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上市公司終止上市的制度
我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將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並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4)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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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終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又稱為摘牌。《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按《公司法》的規定退出市場。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發布《終止股票上市公告書》,並應載明以下內容: (1)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2)中國證監會終止其上市的決定; (3)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它內容; (4)交易所認為有必要的其它內容。不過,目前我國滬深兩市還沒有出現公司摘牌的先例。編輯本段境外證券市場關於公司上市的規定(美國)
(1)由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於250萬股; (2)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5000名; (3)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於1億美元; (4)公司必須在最近3個財政年度里連續盈利,且在最後一年不少於250萬美元、前兩年每年不少於200萬美元或在最後一年不少於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於650萬美元; (5)公司的有形資產凈值不少於1億美元; (6)其他有關因素,如公司所屬行業的相對穩定性,公司在該行業中的地位,公司產品的市場情況,公司的前景,公眾對公司股票的興趣等。編輯本段境外證券市場關於上市公司退市的規定
1、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許可權
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如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6 04規定,交易所對它認為不符合上市標準的公司,有權終止其上市。聯交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無須經過證交會批准。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1規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體標准,同時指出,即使公司符合這些具體標准,在某些情況下,交易所仍有權對它認為不適合繼續交易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的處理。與香港不同的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交易所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之前,必須報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
2、上市公司退市的標准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必須退市: (1)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2)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3)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4)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5)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6)連續5年不分紅利。 日本的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數不滿1000萬股,資本額不滿5億日元; (2)社會股東數不足1000人(延緩一年); (3)營業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4)最近5年沒有發放股息; (5)連續3年的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2000年6月設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進退市制度,亦即上櫃之後的股東數及市價總額低於一定的基準時,則令其下櫃。其目的在剔除流動性低的上櫃股,以確保投資者的利益。
3、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證券交易所對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決定一般都比較謹慎,並規定了非常復雜的程序。 如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 02規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准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後,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復,在答復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至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計劃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經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5)在計劃開始後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核,其間如公司不執行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6)18個月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並通知公司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7)如聽證會維持交易所關於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8)SEC批准後,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由上述情況可見,交易所決定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最長要經過22個月的時間。 香港聯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個階段: (1)第一階段:在停牌後的6個月內,公司須定期公告其當前狀況;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標准,並要求其在6個月內,提供重整計劃(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准,交易所將公告聲明公司因無持續經營能力,將面臨退市,並向公司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6個月),再次提交重整計劃。 (4)第四階段:第三階段結束後,如公司沒有提供重整計劃,則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編輯本段上市公司增持與回購的影響
1、增持與回購有四個作用,穩定股價提升信心為主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購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個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提升股東價值;提高公司的經營杠桿比例;因個人避稅方面的原因,紅利稅低於資本利得稅;管理層將股份回購作為一種信號,向投資者表明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在實踐中,第四種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購或者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 2、增持與回購對股價的影響長期不顯著短期顯著。增持和回購雖然可以從財務的角度來改變股東價值,但是並不能改變上市公司的宏觀背景,所以這種資本運作很難使得股價獲得長期支撐,所以增持回購不改變股價的長期走勢。我國A股市場和台灣市場當年有很大的相似性,台灣也是出於穩定股價的需要,在熊市中公布了相關的增持和回購辦法,但是市場經歷了小幅反彈後繼續維持長期趨勢不變。 3、可以用四個指標來尋找增持與回購的公司。A股市場上增持的公司有幾個顯著的特徵,首先市盈率低於市場平均水平,其次ROE水平高於市場平均水平且在10%以上,按年度計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總股本比例較高,第四是少數股東權益佔比較低,而現金流並不能成為判斷的依據。目前增持的公司絕大部分的理由是看好未來的發展,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ROE水平、市盈率等並不符合我們前面的判斷,這裡面還是和大股東意願相關度比較高。 4、增持可能成為普遍現象,而回購不一定能普遍實施增持可能成為普遍現象,但是回購並不一定能普遍實施。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治理的問題。相當多銀行股中有不少外資持有股權,如果採取回購措施,可能使得外資持股比例過高,影響國家控股權。另外,中小企業目前增持的比例較小,未來中小板增持的企業可能主要集中在持股比例較低的企業上。 5、含B股的公司值得關注目前在A股市場上市的公司以增持A股為主,但長安汽車的停牌給回購B股的構想打開了思路。其實,H股、B股的性質和A股相同,B股相對於A股來說有更高的折價,回購則成本更低,同時也提升了A股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增厚了每股收益和凈資產等財務指標,這比直接增持A股可能更能直接刺激A股的股價,因此A+B類上市公司值得關注。
㈢ 上市公司市值的多少,有什麼積極作用
一、「吸金作用」。中國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對上市公司給予了最大程度的支持和傾斜,如允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用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市值作為質押物向銀行融資。等於把上市公司打造成為是資金的寵兒,為上市公司拓展了最多元的融資渠道;而且上市時及日後均有機會籌集資金,以獲得資本擴展業務;
二、「安全帽作用」。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利益是和最廣大的買股票的人民群眾利益聯系在一起,對財產的安全性能夠起到保護作用。蒙牛的牛根生將其股權出讓給國家隊以及阿里巴巴馬雲屢次表示將其「淘寶」送給國家正是出於此等考慮。
三、「價值最大化作用」。上市後,使股東權益衡量標准發生變化。原來所擁有的資產,只能通過資產評估的價格反映價值,但將資產證券化以後,通常用二級市場交易的價格直接反映股東價值,股東價值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李嘉誠多次蟬聯亞洲首富,其旗下已上市的「和記黃埔」功不可沒,李氏夫婦通過海普瑞的上市而一躍成為中國首富也突出體現了資本市場價值重估的魔力。
四、「便於流通變現作用」。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最大程度的流通性,接班人即使對前輩的事業沒有興趣,前輩們也有所選擇,即將產業形成的股票拋售後形成現金,將真金白銀留給接班人。
五、「築巢引鳳」的作用,上市公司也對市場上的人才有天然的吸引力,即使薪金低點,也願意到上市公司去打工。向員工授予上市公司的購股權作為獎勵和承諾,能夠增加員工的歸屬感。
六、「廣告效應」。證券市場20年發展到現在,上市公司也是稀缺資源,必然成為所有財經媒體、1億中國股民每天關注的對象。能夠提高公司在市場上地位及知名度,贏取顧客信供應商的信賴。
七、「信用建立效應」。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具有天然的信任感,有助於在間接融資市場上建立較高的信譽,便於銀行以較有利條款批出信貸額度。
八、「客觀進步效應」。上市發行人的披露要求較為嚴格,使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藉以改善公司的監控、資訊管理及營運系統,公司運作更加規范。
九、「長治久安追求」。通過上市融資籌集資本,使企業快速健康發展,做大做強,成為長壽百年企業。
㈣ 上市公司融資到的錢用到了公司上面,那二級市場上就只有股票沒有錢了,而經過交易後都變成了錢,那公司不
融資的錢屬於上市公司,但此融資額對應的股票不屬於上市公司,所以二級市場交易後的資金當然也不是上市公司的
㈤ 上市公司裡面衍生工具運用較多的有哪些可以列舉一下嗎
由於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品種少,受管制嚴格,而上市公司受到的監管較一般企業更加嚴厲,所以上市公司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並不多。
1、上市公司使用得最多的是可轉換債券,很多上市公司再融資採用這種形式。你可以去中國證監會網站上查找各年可轉換債券發行規模的數據(話說把可轉債算作金融衍生品有點勉強);
2、上市公司也發行資產抵押證券化產品,這個案例不多,網上一搜即可;
3、上市公司對高管進行股權激勵有採用股票期權的方式,可網上搜索案例;
4、上市公司被並購,並購方多給予公眾投資者以現金選擇權,但這個算作金融衍生品也有點勉強;
5、上市公司若主業涉及大額的能源、原材料和農產品交易,會經常採用套期保值的方式鎖定風險,或者有大額的外匯收付,也會採用外匯金融產品來避險,請查看石油、石油化工、航空、鋼鐵、有色金屬行業和有大量進出口業務的上市公司年報,對於衍生金融品交易均應有詳細披露。
總體來說,數據很分散,採集起來要費不少功夫。
㈥ 國內上市公司中哪些在近年出過財務丑聞
典型案例有四川長虹(2003年、 2004年)。上市公司濫用會計估計按需操縱利潤的主要手段是對大量運用專業判斷的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和沖銷。(1)那些連續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資目標的上市公司經常計提不足,即使在行業風險和經營風險「雙高」的情況下,仍以低比率進行壞賬估計和存貨跌價估計。(2)那些業績較好但不穩定的上市公司,則在「盈利上升時,多計提減值准備;盈利下滑時,再將減值准備沖回」,用以平滑各年間利潤。(3)那些虧損、處於退市邊緣的上市公司,對於資產減值准備平時該提不提或極少計提,「需要」時就一次提個夠,採用「休克療法」和「虧出盈利的空間」,通常是在第一年虧損後,第二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導致第二年巨虧,第三年又以各種理由轉回大量的資產減值准備,從而造成財務報表在第三年扭虧為盈的假像,以避免退市;或者選擇某一年超大額計提,在其後的幾年中再緩緩沖回,以此製造業績小幅穩定攀升的財務報告。值得慶幸的是,新《企業會計准則》對資產減值准備的沖回作了嚴格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事後即使價值出現回升,已計提的減值准備也不得轉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後,再進行會計處理,利用這些減值准備項目調節利潤的空間已大大縮小。新准則此規定對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起到了一定的抑製作用,但對原八項減值准備中的除上述專案外的其他專案未做規定,且對資產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作不間斷的評估,只要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帳面價值」為標准,仍留給了某些上市公司按需確認減值損失的空間,仍需引起密切關注。
資料轉載
㈦ 上市公司連續虧損幾年會被st
上市公司連續虧損2年會被st。
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理。
ST股票:1998年4月2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和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英文為specialtreatment,縮寫為「ST」)。
其中異常主要指兩種情況:
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
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
財務狀況異常指: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為負值;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3、注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注冊資本;
5、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一個會計年度虧損;
6、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其他異常狀況指:
1、由於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上市公司主要經營設施遭受損失,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的;
2、公司涉及負有賠償責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賠償金額累計超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0%的;
3、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活動的;
4、公司出現其他異常情況,董事會認為有必要對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
5、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產的;
6、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的;
7、公司的主要債務人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而公司相應債權未能計提足額壞賬准備,公司面臨重大財務風險的;
8、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認定為狀況異常的其他情形。
(7)上市公司均用過擴展閱讀:
*ST的含義:
*ST為退市風險警示。以下七種情況會被交易所標以「*ST」標示:
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②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③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⑤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⑥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ST類股票想要摘掉*ST帽子必須全部符合如下條件:
1、並非連續兩年年報虧損(包括對以前年報進行的追溯調整),從現有ST的情況看,當年年報必須盈利;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權益為正值,即每股凈資產為正值,新規定不再要求每股凈資產必須超過1元;
3、最新年報表明公司主營業務正常運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數據,還要看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沒有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沒有重大會計差錯和虛假陳述,未在證監會責令整改期限內;
6、沒有重大事件導致公司生產經營受嚴重影響的情況、主要銀行賬號未被凍結、沒有被解散或破產等交易所認定的情形。
若想一步到位摘掉*ST帽子,恢復10%的漲跌交易制度,在硬指標上必須是年報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凈資產三項指標同時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資格,交易所有權根據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批准。
㈧ 關於上市公司股票的一些問題
1、誰允許上市公司不交代資金的來源?我從來沒有聽說過有這種寬松的政策。
2、所有買進公司股票的人都是出資人。
3、這個問題沒有強制性的限制,只要不出問題,老闆可公告也可以不公告。
4、不一定。主要取決於公司管理層的態度,但是中國上市公司都處於成長期,一般都會增發。
5、一百億美元對於世界來說只是九牛一毛,沒什麼太大的影響,1000億美元才可能有點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