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工作人員介紹股民立戶買股票,這就是他們的工作,工作的好,開戶買股票的人多,自然收入也就高。這和其他做銷售是一個道理。對股票影響不大,但是拿取回扣還不是太好的。
一說到「回扣」一詞,大家可能並不陌生,但真正是否了解該詞背後的法律性質呢?本文所指的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下面本文將藉助一則案例,具體向大家闡述一下員工私下收受回扣,用人單位該怎麼追責?
案情:
李某是某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部主管,月薪8000元,負責公司人力資源工作的規劃,建立、執行招聘、培訓、考勤、勞動紀律等人事程序或規章制度等工作。2016年公司因戰略調整,公司工廠需搬遷至東莞市某區,工廠內絕大部分員工需重新招聘。為盡快解決招工問題,李某聯系多家勞務派遣公司,期間收受多家勞務派遣公司相關人員的回扣,高達100多萬。事後,該公司在律師的指導下,多方收集證據,最終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最終等待李某的是刑事懲罰。
律師分析:
很明顯,李某私下收受回扣的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處罰。
首先,李某作為該公司人事部主管,具備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領導、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的董事、監事以及公司、企業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以及其他受公司、企業聘用從事管理事務的人員。
其次,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李某利用職務便利,在尋找勞務派遣公司合作的過程中,接收勞務派遣公司回扣。
最後,李某收受回扣的行為已侵犯該公司的管理制度,收受回扣沒有上繳給公司,而是故意佔為己有,數額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准規定的二倍(6萬元)、五倍(100萬元)執行。
李某收受回扣高達100多萬,已達到刑事立案的標准,公司在律師的指導下,已經向深圳市某公安局報案,未來等待李某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自由的刑事處罰。
律師提醒: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社會上各種各樣的誘惑太多,我們不管是作為一名小小的打工仔,還是知名企業家,都應時刻保持清晰的頭腦,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
作為用人單位,應從以下幾點防範員工收受賄賂:
1、完善企業規章制度,明確將吃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列入企業規章制度中;
2、對在職員工進行基本的職業道德培訓,提供每個員工基本的法律素養;
3、發現有員工擅自收受回扣,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給予開除處分;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啟動刑事追訴流程,保證公司自身的合法權益。
⑵ 哪些行為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不得存在的
1
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屬的「紅包」和其他饋贈
2嚴禁醫務人員接受醫療設備、
器械、
葯品、
試劑等生產、
銷售、
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
提成和其他不當利益
⑶ 醫生拿醫葯回扣 屬於受賄罪還是商業賄賂
醫生吃回扣是醫生受賄罪,對其處罰判定,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准,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醫生受賄罪量刑標準是,受賄數額較大的,判處有期徒刑,沒收財產,並且吊銷醫生執照。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
(3)上市公司醫療活動中的回扣行為擴展閱讀:
醫生吃回扣除了涉嫌醫生受賄罪,還將要面臨的商業回落最的懲罰。
在《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列取了很多代表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向他人索要錢財和非法索要財物的行為。
發生在醫機構的葯品交易、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葯品回扣、贊助費、新葯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對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這意味著發生在醫療機構的葯品、器械采購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如收取葯品回扣、贊助費、新葯推薦費等,數額較大的,也將以商業賄賂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⑷ 杭州三甲醫院主任收回扣345萬元,他如此行為會面臨什麼處罰
杭州三甲醫院主任收回扣345萬元,她的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受賄罪。此案已經審理完畢,胡雙飛已經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並且被罰款了五十萬元。從此事來看,作為醫生要有一顆以救人為本的心,而不是打著醫生的幌子,消費患者的信任,開各種高價葯替自己謀取私利。要知道只要有違法的行為,遲早會有一天會被查出來的。其實很多醫生都會有吃回扣的行為,這些醫生要明白一個事實,那就是吃回扣是違法的行為,是要付出法律代價的。不要心存僥幸,只要有違法的行為,被抓是早晚的事情。胡雙飛作為三甲醫院的主任,吃回扣被抓,理應當給一些醫生敲響警鍾,切不可拿著受賄當成理所當然的事情。
醫生如果都像胡雙飛一樣,患者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在就診的時候開出來的葯,到底是有效的,還只是因為這個葯品醫生可以吃很多回扣。不得不說,細思極恐,得虧,違法的事情早晚是會暴露的,那些沒有被抓的醫生也要適可而止,要知道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⑸ 醫療行業中,撈回扣最多的是哪些人達到什麼程度
情況是這樣的.依次是院長.副院長.葯房主任.設備科長.科室主任.手術室護士長.醫生.葯庫統方者.
北京三甲醫院的院長一年可以達1000萬以上.(部級醫院,像同仁,協和,301可以在2000萬以上.)
二級醫院院長可達200萬以上.
二級城市三級醫院院長300萬以上.
二級城市二級醫院情況多變,一般在10萬----100萬.
以上數字相對比較保守.
在北京的三甲醫院一般的有處方權的醫生一年收入在25萬以上.你說黑不黑,我說不黑,國家體製造成的,反商業賄賂,造造聲勢罷了.這也反應出白衣天使的價值,人命值多少錢?無價!那白衣們從死神手中搶回多少生命呢,就不要每天一直說拿回扣了,拿點怎麼了?就拿那點工資,夠打車嗎?就拿那點,還有誰每天為衛生事業做貢獻呢?
說是說,我對這個問題也很矛盾呀,因為就從我的手裡送走過近100多萬的賄賂,我也是靠賄賂人才能賣點東西,養活自己呀,如果你不送,別人就送.
我想一般人根本想不到的數字.
你可別給其它人亂說呀,我可是只告訴你了.
⑹ 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是否構成犯罪醫生收紅包數額巨大,是否也構成犯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行醫是關繫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范及制度,以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衛生。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是指無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診療活動和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有醫生執業資格而未取得開業執照行醫的,不屬本條所稱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二、認定
(一)本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不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而後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前罪對造成嚴重不良後果所持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後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現為責任過失,也可以是技術過失,而後罪則僅限於責任過失,技術過失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不包括過失。
(3)發生場合不同。本罪發生於擅自從事醫療活動過程中,而後二罪發生的場合不限於此。
(4)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而後二罪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並不侵害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與過失 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三罪均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後果,區別在於: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後二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是過失和間接故意,而後二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不包括間接故意。
(3)發生場合不同。
(4)客體不同。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葯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葯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葯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現代葯和傳統葯,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葯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葯材。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葯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葯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葯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葯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葯品審批和葯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葯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 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 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第三章 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開辦葯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葯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葯品。
《葯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葯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葯品經營企業購銷葯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葯品必須准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葯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葯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葯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可以出售中葯材,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但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葯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章 醫療機構的葯劑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非葯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葯劑技術工作。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不得配製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配製制劑,必須具有能夠保證制劑質量的設施、管理制度、檢驗儀器和衛生條件。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應當是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並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配製。配製的制劑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合格的,憑醫師處方在本醫療機構使用。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可以在指定的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購進葯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葯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葯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葯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葯品質量。
第五章 葯品管理
第二十九條 研製新葯,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製方法、質量指標、葯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臨床試驗。葯物臨床試驗機構資格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完成臨床試驗並通過審批的新葯,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新葯證書。
第三十條 葯物的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和臨床試驗機構必須分別執行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
葯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葯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產新葯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葯品的,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批准文號;但是,生產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除外。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品種目錄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葯品生產企業在取得葯品批准文號後,方可生產該葯品。
第三十二條 葯品必須符合國家葯品標准。中葯飲片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和葯品標准為國家葯品標准。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典委員會,負責國家葯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葯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國家葯品標准品、對照品。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葯學、醫學和其他技術人員,對新葯進行審評,對已經批准生產的葯品進行再評價。
第三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葯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葯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實行特殊管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中葯品種保護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葯品實行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 禁止進口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
第三十九條 葯品進口,須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經審查確認符合質量標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進口,並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醫療單位臨床急需或者個人自用進口的少量葯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第四十條 葯品必須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並由進口葯品的企業向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海關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放行。無《進口葯品通關單》的,海關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葯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進口葯品進行抽查檢驗,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取檢驗費。
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總署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列葯品在銷售前或者進口時,指定葯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銷售或者進口:
(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前款所列葯品的檢驗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告。檢驗費收繳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葯品,應當組織調查;對療效不確、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應當撤銷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
已被撤銷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葯品,不得生產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已經生產或者進口的,由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或者處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葯品儲備制度。
國內發生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緊急調用企業葯品。
第四十四條 對國內供應不足的葯品,國務院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四十五條 進口、出口麻醉葯品和國家規定范圍內的精神葯品,必須持有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
第四十六條 新發現和從國外引種的葯材,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銷售。
第四十七條 地區性民間慣用葯材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葯:
(一)葯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葯品標准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葯品冒充葯品或者以他種葯品冒充此種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假葯論處:
(一)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葯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葯。
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葯品標準的,為劣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葯品,按劣葯論處: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葯品標准規定的。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第六章 葯品包裝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安全的標准,並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葯品時一並審批。
葯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對不合格的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條 葯品包裝必須適合葯品質量的要求,方便儲存、運輸和醫療使用。
發運中葯材必須有包裝。在每件包裝上,必須註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
第五十四條 葯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
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葯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外用葯品和非處方葯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
第七章 葯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葯者的正當利益。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
葯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葯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
第五十六條 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葯品,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葯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葯品。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葯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葯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葯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第五十七條 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葯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葯品的價格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葯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葯的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五十九條 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葯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葯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六十條 葯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廣告批准文號;未取得葯品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葯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葯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第六十一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葯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
非葯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葯品的宣傳。
第六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葯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三條 葯品價格和廣告,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第八章 葯品監督
第六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審批的葯品研製和葯品的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使用葯品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十五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葯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葯品需要檢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葯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葯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葯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葯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葯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葯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六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
第六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要求實施葯品檢驗、審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區葯品生產企業依照本法規定生產的葯品進入本地區。
第七十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不得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葯品。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葯品檢驗機構和確定的專業從事葯品檢驗的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葯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國家實行葯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葯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葯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
⑺ 全國百強葯企超半數存回扣問題,事情究竟是怎麼回事
對老百姓來說,最害怕的就是得病了。不僅對身體有很大損害,對時間和金錢都是極大的消耗。因此葯品的價格一直是百姓和政府關心的重要領域。如今大部分人也都有醫保,用較少的錢就能拿到葯,治好病,對老百姓來說是個福音。不過,近日頻頻有新聞爆出,全國百強葯企超過半數都存在吃回扣的問題,這是怎麼回事呢?
具體情況這件事並不是空穴來風,而是國家醫療保障局價格招采司根據公開可查的法院判決文書統計得出的,近三年間,全國百強葯企超半數都存在直接或間接給予回扣的行為,其中涉案最多的企業僅近三年就涉案20多起,單起案件的回扣金額就超過2000萬元。那麼這些回扣的錢從哪裡來?自然是老百姓買葯的血汗錢。其實對於很多普通家庭來說,孩子的學費,車貸和房貸都是勉強維持,更別提碰到生病了,一旦生了一場重病,對這個家庭來說就是巨大的災難。醫院本該是救死扶傷的地方,為什麼會變成這些不法分子賺錢的場所?
⑻ 以下哪些行為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不得存在的
1
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屬的「紅包」和其他饋贈
2嚴禁醫務人員接受醫療設備、
器械、
葯品、
試劑等生產、
銷售、
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
提成和其他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