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掛名股東的問題
你作為名義股東肯定要負股東的責任的。因為公司工商登記上你是股東,外人自然認為是你投資開的公司。沒有什麼好處,這需要你與老闆談談掛你的名給你什麼好處了。
②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麼風險
購買一家公司的股票,成為某家公司的股東這是一種投資行為,有可能會獲得收入,但是,同樣也可能會面臨本金虧損的風險,並且股票只能轉讓,不能夠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
2.股票價格下跌。
如果你買進股票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資本利得,那麼就可能會面臨買進之後價格並沒有上漲,而是下跌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你要賣出的話,相當於是在價格高的時候買進的,在價格低的時候賣出的,最後的結果是虧錢的。
總之,任何投資都是面臨風險的,在你參與之前建議仔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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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的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注冊公司股東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④ 掛名股東單方面退出是否可以!
由於你沒有說明公司的性質,暫時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處理。公司的股東是不能單方要求退出股東或股份的,你只能將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從而實現退出該公司股東身份的目的。
⑤ 法律對掛名股東是怎樣規定的
1、借名股東律責任
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股東僅僅別借名掛名並未參與公司治理未享真股東權利未履行股東義務律保護其作股東應享權利公司履行資義務享股東權利基礎並未實際資掛名股東則享基於資享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選舉權、轉讓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公司資抵債其股東身份已向社公示實際資與掛名股東間種私借名行能抗善意第三所掛名股東享股東權利卻存其資范圍內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律風險
2、約定掛名律責任
約定掛名形式主要體現股權轉讓律行所約定掛名實務發糾紛則往往涉及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問題於股權轉讓未進行登記否影響股東資格取筆者認應根據股權轉讓事行狀況確定能簡單肯定或否定般認各種要件具備前提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合同》及其解釋立精神律、行政規規定應登記效才依認定合同效力比《擔保》關於抵押權效規定
⑥ 掛名股東協議有用嗎
所謂掛名持股就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出資或受讓股份時不出名,以他人名義持股,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風險也由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情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確定掛名持股關系的協議就是掛名持股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呢?目前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一定限制內承認了掛名持股協議的效力。分析如下:
掛名持股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規避法律的,如規避公務員不得經商、軍隊不得經營非軍用企業的規定等,這些掛名持股協議是無效的。另外一種是非規避法律型的掛名持股協議,這類協議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持股多之間的效力。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應認可其效力,雙方之間形成合同之債;如二者出現股東權確認爭議,應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真實的股東。二、對第三人的效力。我認為,如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曉也不可能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時,由名義持股人作為股東來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如第三人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則應以實際投資人作為股東,處理與該第三人的關系 。三、對公司及其它股東的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如果隱名投資人隱名投資的事實為有限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知道,並且公司接受隱名投資人行使股東權利的,可以認定隱名投資人享有股權。可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掛名持股協議對於公司及其它股東是有效的。
⑦ 公司用我身份證做了掛名股東,會有什麼影響嗎
會,尤其在認繳的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至少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1,如果出資不到位,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你補足相應出資;
2,如果出資不到位,債權人可以要求你在認繳出資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當然,你作為掛名股東,當然也是公司在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你在承擔這些風險的同時也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但是,前述風險和權利,可以通過合同等其他形式來降低或者限制。
⑧ 有限責任公司的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公司出事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需要在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范圍內承擔責任。
如果掛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8)上市公司能掛名股東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⑨ 掛名股東有哪些法律責任
掛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