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當通貨膨脹率較低時,債券利息可以向投資者支付足夠的金額來抵禦通貨膨脹並獲利。這使債券具有吸引力,其價值也在上升。咱們合作吧。先算算你那筆
B. 上市公司高管六個月不能減持 包括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嗎
這個是必須的,增持和原先持有的股票都不能賣,要不然怎麼救市。本來市場就不好,還大賣特賣的話,肯定價格越跌越狠了
C. 大股東公告不減持,但私下悄悄減持!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最近有相關的報道嗎
哈哈,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理論上要事先公告披露(一般也不會公告說自己不減持)!但是沒披露就減持基本也沒啥處罰,一般公司就發個公告,內容是這個股東道歉,甩鍋是自己的配偶誤操作之類,然後說將加強學習。。
這種所謂的「誤減持」例子很多,比如1月22日,和而泰董事劉明就違規減持187手,然後說自己的賬戶長期是老婆在管,是老婆誤操作。緊接著就是「深刻」認識錯誤,加強學習,防止下次再發生。。然後就是董事會也說要加強學習。。
就這樣而已。
D. 公司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立案調查,大股東能不能減持
可以,但有限制。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2017〕9號文明確規定:
1、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立案調查或立案偵察期間;
2、因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過去6個月內被行政處罰、刑事判決;
3、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過去3個月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過;
當上述違規主體為大股東或上市公司,大股東將被限制減持;當上述違規主體為董監高,董監高將被限制減持。
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通過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E. 上市公司說減持卻沒減持如何處理
上市公司發公告要減持股票但一直沒減,可能是上市公司股東計劃減持股票,但公告後,相關股東繼續看好公司未來的發展前景,所以主動選擇未減持公司股份。
溫馨提示:
1、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應答時間:2021-04-2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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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 6 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 3 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
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 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 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操作流程
一、堅決迴避基金重倉的高價股。
股價越高,大小非減持慾望越強。譬如減持壓力較大的浦發等銀行股遭基金瘋狂「空襲」,中小散戶應躲進「防空洞」,買入一季報大幅預增的低價股。這類股票業績剛剛走出低谷,大小非不僅不會拋,可能還會逢低買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獨立行情。
二、買入已經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減持的早已在6000點高位拋光了,更多的是考慮在低位回補。當然,前提是上市公司業績呈增長勢態。
三、買入脫胎換骨的重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虞,一是重組時,股權剛剛經過了置換,大股東不會再去減持;二是ST公司股改較晚,離減持時日尚早;三是ST股價低,大多跌破了發行價、配股價和增發價,在大股東成本之下,大股東想減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組的ST天橋,想買都沒門,誰願減持呢?還有ST羅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請摘帽,漲勢可期;ST科龍因外資並購縮量封漲停等等。
四、買入剛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沒有大小非減持之憂,大小非要減持也是三年後的事,特別是那些上市後跌破發行價或接近發行價且網下申購機構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為首選,譬如中煤能源、中國太保等。
五、買入三無板塊。
不需過多解釋,三無板塊早已全流通,與大小非無任何瓜葛。然而,三無板塊因數量小且良莠不齊,難成氣候,因而要擇優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礦的愛使股份反彈強勁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參股風電的申華控股等都有較大機會。
六、買入袖珍盤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總股本在一億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這些股票成長性好且無懼大小非減持,就是全流通了也還是小盤股,同樣擁有大比例送股優勢。這類股票隨大盤超跌嚴重,投資機會已凸顯。譬如方正電機,流通盤2000萬,總股本才7700萬,每股收益0.54元,股價從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減持定會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連公司一起被收購。
以上針對大小非減持的六大操作策略,應靈活運用,切忌生搬硬套。應波段操作,大漲時賣,大跌時買。如此,才能在反彈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G. 上市公司最大股東被證監會處罰10年不讓證劵交易,後期能減持嗎
估計減持需要等到處罰結束之後了吧,這是很久以後的事情了。
H.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減持規定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1、《減持規定》的主要規定了哪些方面的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
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
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
《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本條僅針對集中競價減持設立預披露制度,對於大宗交易轉讓的披露未作規定,相信不受影響。
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本條規定的質押信息披露較之以往規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數量的,過往規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規則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版)第11.11.4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即以往規定主要看股份數,5%以上的股份質押才需要信息披露,《減持規定》改成了看股東身份不看數量,極端情況意味著即便大股東只有100股股份被質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據《減持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大股東和董監高減持股份受到《減持規定》的約束,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故通過二級市場舉牌的主體可不遵守《減持規定》的限制。另外,根據《減持規定》第四條的規定,除交易所買賣、協議轉讓外,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故除就來源上區分二級市場舉牌買入股份不受約束外,其餘規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
《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5)完善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約束機制。
一方面,為切實強化大股東對公司、中小股東所負責任,《減持規定》從上市公司及大股東自身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兩個角度設置限售條件。
根據《減持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本條對減持劃分了不同路徑,即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三個月不超過百分之一),但大股東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不受數額限制。另外,對於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也沒有設定數額限制,但如董監高身份與大股東重合的,仍應遵守該限制。
另一方面,根據「權責一致」原則,《減持規定》從董監高自身違法違規情況的角度,規定了不得減持的若干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減持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前述規定,禁止減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等在特定期間的,則所有大股東都要「連坐」,均不得減持,但董監高減持應不受影響;
(2)大股東或董監高自身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不得減持。關於本條是否會導致某大股東(或某董監高)出現禁止減持情形,是否影響另外大股東(或董監高)減持呢?我們理解,大股東(或董監高)應只對其自身負責,此種情形下不得「連坐」,即其餘未出現禁止減持情形的大股東(或董監高)的減持不受影響。
(6)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
一者,《減持規定》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再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交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I. 什麼叫做違規減持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東,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單獨或者合並減持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5%。
減持,股市與期貨市場專用術語,指減少持有股票或期貨指標的數量。特指上市公司主要流通股股東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股票賣出行為,並及時做出信息披露。普通投資者不適用。
(9)上市公司被處罰不能減持情形擴展閱讀
針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股東,主要禁止的股份減持情形包括四種:
1、上市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後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2、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股份。
3、大股東、董監高被本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
4、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監高,及其上述主體的一致行動人,不得減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