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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5-25 10:24:33

⑴ 執行董事的任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執行董事 :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⑵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執行董事的人事權嗎

章程是經股東協商制定的,為防止權力過於集中,章程中可以對執行董事的權力進行限制。

⑶ 不設董事會的公司,執行董事和總經理必須一個人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作為上市公司意義上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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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上市公司為什麼稱為執行董事會呢公司與集團兩者合作愉快嗎

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並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具有如下特徵: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董事會的職責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集團公司是由公司本體分公司、子公司等組成的企業集團,集團公司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可能上市交易,也可能不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必然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其股份必然是上市交易的。公司是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根據現行中國公司法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集團是為了一定的目的組織起來共同行動的團體。可以是幾個小單位或公司合並起來,也可以是其他組織或國家形成的團體。 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於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⑸ 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嗎

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
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其職責為: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的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⑹ 執行董事的職責是什麼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限制擴展閱讀

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作為上市公司意義上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並沒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它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

⑺ 上市公司執行董事是什麼

執行董事是在公司不設董事會的情況下才有的職位,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也是管理的最高層,由股東指定或選舉。但是公司上市以後,就會設董事會,不會再有執行董事的職位了,只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是公司的管理最高層。

⑻ 公司執行董事是什麼意思

執行董事是作為法定意義上的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是指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設立的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

職能權利

執行董事的職能應當與一般公司的董事會職權相同。

參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對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限制擴展閱讀:

職能責任

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有一人擔任執行董事,負有積極地履行董事會職能責任或指定的職能責任。

因董事會職能未得以全面、合理行使的原因,致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的,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該原因發生時並未明確歸屬某位董事職責分工的,則所有執行董事應當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的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也可以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⑼ 求教:納入上市主體的子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控制的企業(持股90%)是否列為關聯方

個人意見1、如果該上市公司的董事、總經理沒有在上市公司任職,成為關聯自然人,那麼其控制的企業就不應是該上市公司關聯方。2、在報告期初形成的交易,性質為非關聯交易,在報告期末是否已經完成?如完成,自不應是關聯交易。如仍在持續,但交易主要內容已經確定,報告期末只是交易履行階段,個人認為也不應認定為關聯交易。如果該自然人在成為上市公司董事後,對該交易產生實質影響,則可能被認定為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