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09年至今中國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顯「神通」
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造假現象屢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風」形容。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上市公司會計造假泛濫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權結構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結構存在缺陷(一股獨大)、獨立會計師喪失獨立性等。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筆者對近年來影響重大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選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經濟特區會計師)
該公司自成立到上市兩年時間內初始投資不實,頻繁變動股東、虛增資本、對公司資產進行兩次大幅度的調賬升值並對升值部分進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資產評估中虛列資產項目。1989—1991年該公司通過虛增銷售收入、隱匿管理費用、炒賣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虛增利潤2.22億元,1989—1991報表累計盈利為7742.5萬元,實際累計虧損14457.5萬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與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簽署合作建造兩座大廈的工程及承包利潤的合同,合同規定,原野負責提供土地並辦理開發經營許可證等有關事宜,I公司具體負責工程施工及房產經營,並承諾付給原野公司承包利潤8500萬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兩座大廈王曙暉個沒有動工、一個剛打地基的情況下,將所有承包利潤8500萬元作為本年實現的利潤入帳,並倒算出銷售收入2.76億元,同時倒擠出銷售成本和銷售稅金等數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發生管理費用8300萬元,其中1989年為1440萬元,1990年為2730萬元,1991年為4130萬元。原野公司將管理費用或列作開辦費掛帳,或分攤給下屬公司,下屬公司攤不了的作為待攤費用等掛帳。
原野公司上市後,由於市價遠高於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將名義上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價股票按市價拋向社會,從中獲利3400萬元記入當期利潤。股票賣出後,原野公司在帳務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劃轉股票的會計記錄。
原野公司下屬的福華公司自用廠房建成後,由原野公司決定按建造成本劃轉給另一下屬物業公司,再以物業公司的名義出售,按售價劃轉給福華公司,因此虛增利潤2000多萬元。
2、 瓊民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中華會計師事務所)
該公司1996年度虛構了5.66億元利潤、虛編資本公積金6.57億元。虛增的利潤主要來源於:
(1)將合作方香港冠聯置業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資金1.95億元確認為收入;
(2)通過三次循環轉帳手法,虛構收到轉讓北京民源大廈部分開發權和商場經營權的款項2.7億元,從而確認收入3.2億元;
(3)將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廈的建設補償費5100萬元確認為收入。該公司還將其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未有處置權的的民源大廈對外投資,並對土地使用權和民源大廈進行評估,評估增值作為資本公積金。上述虛構的結果導致公司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都大幅度增加。
3、 東方鍋爐管理舞弊案(會計師——四川會計師事務所)
「東方鍋爐」在上市之前,就通過調整財務報表而虛增凈利潤1.23億元,上市後,又在「利潤截期」問題上大做手腳,將1996年度的銷售收入1.76億元和銷售利潤3800萬元,調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樣的方法,將該年度的銷售收入2.26億元和銷售利潤4700萬元轉移到1998年,從而創造連續3年穩定盈利,凈資產利潤率增長平衡的假象。
4、 紅光實業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成都蜀都會計師事務)
(1)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稱1996年度盈利5400萬元。經查實,紅光公司通過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和違規帳務處理等手段,虛報利潤15700萬元,1996年實際虧損10300萬元。
(2)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 紅光公司上市後,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報告中,將虧損6,500萬元虛報為凈盈利1674萬元,虛構利潤8174萬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報告中,將實際虧損22952萬元(相當於募集資金的55.9%)披露為虧損19800萬元,少報虧損3152萬元。
(3)隱瞞重大事項 紅光公司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對其關鍵生產設備彩玻池爐廢品率上升,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的重大事實未作任何披露。
5、 鄭百文管理舞弊案(會計師——鄭州會計師事務所)
鄭百文公司上市前採取虛提返利、少計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虛增利潤1908萬元,並據此製作了虛假上市申報材料;上市後三年採取虛提返利、費用掛帳、無依據沖減成本及費用、費用跨期入帳等手段,累計虛增利潤14390萬元。此外,該公司股本金不實,上市公告書存在重大遺漏,年報信息披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6、 張家界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湖南會計師事務所)
ST張家界1996-1998年間年報中共虛構收入累計12261萬元,佔三年累計營業收入的49%;虛構其他業務利潤528萬元,虛增稅前利潤4662萬元,佔三年稅前利潤總額的62%.
(1)1995-1996年,張家界股份公司先後與張家界電業局、深圳全達貿易有限公司、深圳達佳實業公司簽訂了364畝土地轉讓合同,轉讓金額合計7965.9萬元,並約定土地使用權證在買方付款後移交。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亦未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7965.9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7965.9萬元,稅前利潤虛增2165萬元。
(2)1997年,張家界股份公司與張家界市土地房產開發公司、深圳市凱萊德實業公司、湖南兆華投資公司簽訂了150畝土地轉讓協議,轉讓金額合計4295萬元。協議約定,受讓方需在半年內付清全部價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權證。如受讓方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轉讓方將收回土地或另行轉讓。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在未開具發票和收到款項,土地使用權亦未轉移的情況下,將合同約定的4295萬元轉讓金確認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虛增4295萬元。
(3)1998年8月,張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萬元價款從香港振升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購得張家界地區索張公路的權益。按合同約定,該權益包括投資本金和投資利息補償,且當年應收回591萬元投資回收款。但是,張家界股份公司將591萬元投資回收款全部計入了其他業務利潤,在扣除了63萬元的攤銷費用後,差額528萬元虛增了利潤。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會計師—華倫會計師事務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為了粉飾其經營業績,虛增資產8996萬元,虛增負債1956萬元,虛增所有者權益7413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8679萬元,其中虛增主營業務收入和利潤總額兩項分別占該公司對外披露數字的37%和166%.經過檢查組審定後,該公司利潤總額由檢查前對外披露的5231萬元,變為-3448萬元。更為嚴重的是該企業出現的上述問題,除常規性的少提少轉成本、費用掛賬、縮小合並范圍等違規行為外,有90%以上的數額是人為編造假賬、虛假核算虛增出來的。
(1)對開增值稅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通過與關聯企業或非關聯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的形式,虛擬購銷業務,在迴避增值稅的情況下,虛增收入和利潤。比如,該公司所屬的黎明毛紡織廠通過與11戶企業對開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1.07億元,虛轉成本7812萬元,虛增利潤2902萬元,虛增存貨2961萬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稅抵扣制度,對開增值稅發票,既達到了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又不增加稅負。
(2)虛開產品銷售發票,虛增收入和利潤。即為了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虛擬銷售業務和銷售對象,不惜付出真納稅的代價,虛開銷售發票,虛增收入。該公司所屬的營銷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虛擬了兩個銷售對象即沈陽紅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飾公司,虛開不能作進項抵扣的普通增值稅發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2269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1124萬元,管理費用105萬元,虛增利潤1039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1748萬元,壞賬准備105萬元,預提費用174萬元,應交稅金224萬元,虛減內部往來206萬元,表面上依法納稅,實質上卻打著自己的如意算盤。
(3)利用有關出口貨物優惠政策,虛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貨物企業可以自製銷售發票的條件,虛擬外銷業務,以達到虛增收入、利潤的目的。例如,該公司所屬的進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過這種方式虛增主營業務收入582萬元,虛增主營業務成本519萬元,虛增利潤63萬元,相應虛增應收賬款582萬元,虛減存貨519萬元。
(4)人為擴大企業銷售業務的核算范圍,虛增收入。即為了虛增收入,將不屬於「銷售」科目核算的業務,人為調整到「銷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進出口公司擅自將其本應在「委託發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裝業務,通過與被委託方對開發票的形式,進行銷售核算,虛增銷售收入888萬元。
8、 大東海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海南會計師事務所)
大東海股份公司為取得上市資格,1993年至1997年間,虛列收入及投資收益等共計2.4億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虛掛應收海南國際有限投資公司、海南大東海旅遊中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海集團公司)及下屬關聯企業在南中國大酒店、游樂公司、濱海渡假村的消費款,虛列營業收入21307萬元;二是將其承包經營海國投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海南港澳國際旅遊有限公司的虛假利潤414萬元並入本公司;三是以濱海大酒店裝修收入為名,虛列其他業務收入,虛增利潤1087萬元。四是大東海股份公司為虛增期末貨幣資金數,通過大東海集團公司向海南港澳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借款9325萬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帳8500萬元,入「投資收益」825萬元,虛增了投資收益。五是將購買港澳信託股份中的應收股利375萬元轉作投資收益。以上各項扣除已計提的營業稅及附加1170萬元,共虛增利潤2.28億元。
9、 銀廣夏管理舞弊案
銀廣夏通過偽造購銷合同、偽造出口報關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免稅文件和偽造金融票據等手段,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其中,1999年為1.78億元,2000年為5.67億元。
10、 麥科特管理舞弊案(會計師——深圳華鵬會計師事務所)
麥科特公司通過偽造進口設備融資租賃合同,虛構固定資產9074萬港元;採用偽造材料和產品的購銷合同、虛開進出口發票、偽造海關印章等手段,虛構收入30118萬港元,虛構成本20798萬港元,虛構利潤9320萬港元,其中1997年虛構利潤4164萬港元,1998年虛構利潤3825萬港元,1999年虛構利潤1331萬港元;為達到上市規模,將虛構利潤9000多萬港元轉為實收資本,以及倒制會計憑證、會計報表、隱慝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從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謂管理舞弊與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稱為員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詞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階層, 所謂管理舞弊簡單地說是指管理階層所從事的各種舞弊。 員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經管理階層的授意,均可借內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預防及檢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於事前精心設計,事後並極力設法隱瞞,作弊者的管理層次愈高,注冊會計師愈難加以有效檢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動機
(1)融資(圈錢):資金與企業,猶如血液與人體,賺錢的公司為擴充設備,需要更多的資金;虧本的公司為了營運周轉,更需要資金。資金不足,可能導致周轉不靈,因而倒閉。企業為了達到借款或增加資本的目的,可能虛報其財務報表,以便說服資金提供者,作出決策。
(2)初次發行階段。證監會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為了能上市,就進行財務包裝。這與發行體制有關系。
(3)配股階段。證券會要求上市公司凈資產盈利率6%,才能配股。為實現配股,上市公司也會進行財務包裝。
(4)增發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發新股,總額為10個億以上,定價由承銷商與發生公司協商。這也會導致上市公司的財務包裝行為。東方鍋爐、紅光實業、麥科特、鄭百文、大東海都是「包裝」上市,虛構前三年利潤,以達到IPO目的。
(5)二級市場炒作(操縱價格):企業股票如果上市,為維持股價或為使股票價格能達到預期的波動,常利用不實的財務報表,以達到目的。股票價格預期的波動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價作暫時性的下跌,以便操縱者得以廉價購進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權或待價而沽。瓊民源與銀廣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莊家二級市級操縱價格
(6)其它考慮:我國上市公司粉飾報表另外一個目的避免帶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帶帽了,「ST」不想淪為「PT」,「PT」不想最後退市,這些帶帽公司一般都表現出強烈扭虧為盈的慾望以達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階層為了達成預算目標,藉以表現其為成功的經理人;或是為了貪得績效獎金或分紅,可能虛報財務報表。前者可能為了表現自我或與工作職位安全有關;後者則是為了物質報酬。有人稱此類舞弊為「績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張家界舞弊動機目前還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種動機,他們造假首要目的是不虧損,以避免帶帽並為以後圈錢作準備。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徵兆
健全的內部控制有助於預防及檢查員工舞弊,如管理階層蓄意舞弊以虛報財務報表,則內部控制將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內部控制制度對於預防及檢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審計人員於後事審計工作時,必須對可能導致管理舞弊的徵兆提高警覺,這些徵兆有人稱之為紅旗(Red Flag)或警訊(Warning Signal)。
l 美國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舉了29個警號,提醒審計人員及公司監察人注意,並將其中比較重要的幾個警訊列舉如下[2]:1.現金短缺、負的現金流量、營運資金及/或信用短缺,影響營運周轉。
2.融資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資)減低,營業擴充的資金來源只能依賴盈餘。
3.為維持現有債務的需要必需獲得額外的擔保品。
4.訂單顯著減少,預示未來銷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長超過收入或遭受低價進口品的競爭。
6.對遭受嚴重經濟壓力的顧客,收回欠帳有困難。
7.發展中或競爭產業對新資金的大量需求。
8.對單一或少數產品、顧客或交易的依賴。
9.夕陽工業或瀕臨倒閉的產業。
10.因經濟或其他情況導致的產能過剩。
11.現有借款合約對流動比率、額外借款及償還時間的規定缺乏彈性。
12.管理階層嚴格要求主管達成預算的傾向。
13.迫切需要維持有利的盈餘記錄以維持股價。
14.管理階層不提供審計人員為澄清及了解財務報表所需的額外資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記錄。
16.存貨大量增加超過銷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產業的產品過時的嚴重風險。
17.盈餘品質逐漸惡化,例如折舊由年數總和法改為直線法而欠正當理由。
❷ 公司章程自治條款的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相關案例有哪些
某集團為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6月,該集團召開股東會,經代表96.92%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對於公司章程的10個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將股東會的職權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修改為「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重大投資計劃、單項重大投資(達凈資產15%以上的)。該集團公司修改章程中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將部分投資決策權授權董事會行使。周某系該集團公司的股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公司章程的修改違反《公司法》,侵害了其股東權中的表決權和知情權為由,要求確認該集團公司對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職權的修改部分無效。
很顯然,本案涉及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符的問題。至於司法如何裁判暫且不論,但從理論角度,對於本案的認識遠非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這么簡單。而涉及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的界定及其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釐清,進而擴展到公司自治空間和章程的個性化涉及問題。
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理論
一、 公司章程及其性質簡析
公司章程,簡言之,即公司據以成立和運轉的規范性文件。形式上表現為記載公司組織架構和運行規范的書面文件,實質上則是公司內部關於公司權利義務配置所達致的合意。英美法系,公司章程有「設立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和「章程細則」(by—laws)之分,前者通常規定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必須對外公示的強制要求,內容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後者則記載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高管的設置,權利義務,及其運行機制等內部規則,其只需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認可,即可對內產生效力。我國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制定,應載明:(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則要求由發起人制訂,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內容應包括:(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兩大法系基於不同的法律傳統和認識角度,由「契約論」和「自治法規論」之說。英美法系公司法學者從契約論的角度,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董事及高關人員訂立的合同;而大陸法學者尤其日本公司法學家,則從團體法角度,認為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規。筆者認為,而任何一種理論都是為了達到自己的學術目的、捍衛自己的理論陣地的預設,尤其合理的一面,同時又必定有他的局限性。「契約論」以內部化視角解釋了公司章程的制定主體和效力來源,而自治法規論則是以外部化化視角強調了章程的整體效力和權威地位。然而,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認識還應放在對於公司本質這一大的背景下,更為合理。對於公司本質,筆者堅持多維性認識, 鑒於公司章程的內部屬性和契約論在在公司內部形態和運行機制上有較強的解釋力,鑒於此,采契約論,認為章程是公司內部關於公司權利義務配置所達致的合意較為合理。當然,這里的契約論有別於以市場充分競爭、當事人地位平等、信息完全對稱等狹隘為前提的新古典契約,而是強調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等背景假設,具有過程性、團體性、持續性和多樣性,內涵了權力、等級、命令,囊括了共同參與和單方接受的「關系契約」。
二、 公司章程的重要功能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申請設立的必備文件和關於公司內部權利義務配置的主要規范對於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運行無疑有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審理涉及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案件的准據法。現實生活中,大量公司設立時採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為本公司的章程,導致公司章程不適應公司的個性化需求,本來應由公司章程進行規范明確的事項,在具體個案的糾紛中,在公司章程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使得糾紛陷入僵局,阻礙了公司管理運營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決糾紛的難度和成本。
研究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對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決糾紛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決問題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說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內部「憲法」,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糾紛的准據法。在處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務如出資糾紛、股東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資產並購糾紛、公司擔保糾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侵權糾紛等等案件中,評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的准據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審理涉及公司糾紛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的准據法的作用。
最後,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及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公司自治即章程自治。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准則,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公司法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司,確立的是一般規則,只有將公司法的一般規則與公司自身的客觀實際結合起來,制定出內容具體、權利制衡、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公司章程,確立公司內部公開、公平、公正的「游戲規則和博弈機制」,才能為公司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尤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各國公司法向「低端競爭」,進一步放鬆管制擴大公司自治乃大勢所趨,事關股東、債權人、董監事及高管利益重大事項都將在公司章程中有所反映。從這個意義來說,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憲章、契約,抑或自治法規,其在公司自治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成了公司各利益主體博弈的競技場。
三、 我國既有的公司章程的不足
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司法實踐中是審理涉及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案件的依據之一。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和市場管制的影響,國內公司普遍對章程作用的認識不足,「章程意識」欠缺,長期以來,使公司章程成了一紙空文,其弊甚遠:
1、認識方面:公司章程的應有作用被忽略,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沒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的規定,造成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強,制定出來後也往往被束之高閣。極易導致股東糾紛無章可循。以往,股東制定章程純粹是為了滿足登記要求而採用登記機關提供的示範文本。但示範文本僅羅列了舊《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缺乏針對性,加上立法上的缺陷,對股東糾紛的解決沒有相應規定,一旦發生股東糾紛,便無章可循。
2、內容方面:公司章程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夠詳細、明晰,當其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依據。甚至一些條款的內容明顯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剝奪或者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利的情形,對董事、監事和經理的誠信義務強調不夠,對公司管理層的權力邊界界定的不夠清晰,不能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往往會給公司的正常運作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3、價值方面:輕視公司章程的法律價值,認為它只不過是應付工商登記的幾張紙而已,最終造成公司章程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對《公司法》的照抄照搬;絕大多數公司章程幾乎是一樣的,差異只是表現為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過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機制幾乎沒有任何差異,千篇一律。這一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各個公司的章程都在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所導致的。
4、濫用章程:有些濫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凌駕於法律的強行性規范之上,任意設定利已條款,損害其它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這些現象的存在,最終造成經濟關系不和諧,糾紛生成時無章可循,當事人在是是非非中難以得出正確的價值判斷。
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
四、 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的空間維度
值得慶幸的是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關於公司章程方面的內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強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全方位地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在現行公司法中「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出現了數十次,原《公司法》中僅出現了3到5次。意味著:只要公司章程有所規定,而且不違反其他相關法律,就可以不遵照《公司法》中的規定,給予了公司充分的自治權。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就高達70多處,其它間接相關的條文更是充斥於整個公司法體系當中,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是作為「公司憲章」的重要地位。
同時,新《公司法》為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以及公司通過章程進行自治預留了充分的空間細數之,大概有:
總則部分:
第13條 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選;第16條 關於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經營意思決定機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部分
第35條 關於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出資 ;第40條關於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第42條關於召開股東會時應提前多少天通知全體股東;第43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44條關於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事項的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45條關於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第46條關於董事的任期(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第47條關於公司法規定的十項職權以外的董事會的其他職權;第49關於規定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的事項的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50條關於規定公司經理的職權;第51條關於執行董事的職權;第52條關於關於監事會中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第54條關於規定公司法規定的六項職權以外的監事會的其他職權;第56條規定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的事項的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71 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的具體人數和其中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第72條關於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程序和限制;第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
第101條規定除公司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以外的其他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第105 條關於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擔保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以及重大資產的界定。
兩種公司形式並用的
第170關於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辦法;第181條規定營業期限屆滿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第217 關於規定除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的具體人員。
另外,新《公司法》還從違反章程的行為會構成公司訴訟的訴因以及董事違反章程運作要承擔個人責任兩個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22條就規定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第l13條又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
❸ 已經簽訂的合同違反公司章程是否有效
看情況而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綜上,如果該合同違法,肯定無效。如果僅僅違反章程,而沒有違法,那麼,如果沒有股東反對,是可以有效的。
❹ 上市公司大股東工會在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股票,是否違反規定有無案例
不算違規
自己看好本公司的前景
公開從二級市場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
沒有違規
但是這不能有惡意炒作的嫌疑
不能把股價抬的虛高
這樣就是違規了
總之就是不能謀取暴力為目的
❺ 上市公司造假案例 我一個朋友曾經幫一個公司私刻了當地報社印章。搜羅了很多身份證作為股東充數
私刻印章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對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的處罰;如果你朋友的這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那麼就不會觸犯刑法,只是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裁,即被罰款。
搜羅身份證,幫助公司虛假上市的行為;目前還不好輕易認定你朋友的這行為有和具體表現,因為你敘述的不太具體;如果他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股票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虛假內容,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觸犯了欺詐發行股票罪;
如果你朋友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因為你朋友和該公司是共同犯罪,所以公司也構成該罪;如果你朋友不構成該罪的話;該公司也不會構成該罪,只是會因為在虛假上市過程中的某些行為而受到處罰,比如違法披露信息、騙取發行核準的行為。
參考條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百六十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
❻ 急求2012年11月以來的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案例,比如違反一些公平,平等,誠信原則的公司案例。。感謝!
IPO造假啊,萬福生科等上市公司,網路一下很多啊
❼ 有沒有因為合同控制失誤導致損失或者破產的大中型公司的案例曾經的上市公司案例更好
曾經的王老吉。廣葯集團跟加多寶對王老吉涼茶這個品牌官司糾紛,就涉及到當年合同規定的品牌使用問題。。你搜下這方面的資料,看看是不是你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