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怎麼獲取資金
一、股票發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二、股份公司上市時,扣除股票發行費用後,中簽股民的資金劃歸該上市公司。因而,上市後股價的漲跌對上市公司資金流沒有直接的影響。
三、禁售期過後,公司持有的股票可以在市場自由變現,公司才可以通過出售或買入公司的股票從而影響公司的現金流。
四、當公司有投資於股票時,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股價的漲跌僅表現為投資收益的變化。
五、股票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2. 怎麼樣知道上市公司是否受政府補貼財務報表有嗎是哪一項
財務報表中損益表中有,你最好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中會計報表附註,那裡面說明比較清楚。
3. 上市企業收到政府的財政補貼,對股價有什麼好處
1、中國上市公司是「公司化」的產物,也已經是市場化的企業,它通過股票發行籌集資金,上市以後也可以通過增發新股、配股等手段籌資。在企業已經成為上市公司以後,如果政府繼續向其提供補貼,只能說明這些企業並不符合市場化的要求,因此,給上市公司高額補貼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優勝劣汰,會阻礙資本市場市場化改革。
2、成熟資本市場的上市公司很少能夠得到如A股這樣高的政府補貼,其業績完全取決於公司的運營能力,而非來自於不公平的財政補貼。我國長期對上市公司進行補貼不利於真實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這會造成股價與價值的背離,削弱牛市形成氛圍。
3、上市公司即將因連續三年虧損而被暫停上市,地方政府為了保護這一上市資源,強行補貼上市公司,以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潤,從而避免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的情形,以維護股價穩定,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助長虛假牛市的形成。上市公司依靠政府補助扭虧並不能持久,上市公司應該注重提升自身主營業務的造血能力。
4. a股上市公司獲得政府補助的情況,論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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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市公司的政府補助和補助金額怎麼查詢
在上市公司年報的財務報表附註中有一項內容,稱為:「非經常性損益」,
在其中對當年發生的政府補助的金額、政策依據和甚至會計處理都會逐項進行詳細說明。
希望能幫到你。
6. 如何查一個上市公司是因為什麼原因獲得政府補助,獲得金額多少
這種事項,一般會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批露。
找該公司的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查下吧。
7. 上市公司獲得的財政補貼數據在哪能查到怎麼查
一般季報、年報中都有,不然就搜索公司網站及相關信息材料
8. 上市公司獲得補助款構成公司利好嗎
你好,我入市7年,來告訴你吧。看不同性質了,有的落後行業雖然看起來補助款對公司利潤有一定幫助,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上市公司可能業績比較慘淡,需要政府幫助才可以度過難關。而有的公司獲得補助是因為公司業務尚處於初期,政府看好他的前景支持其發展。所以,這種獲得補助的事情需要有區別看待。
9. 委任董事可否領取上市公司津貼
一到年底,上市公司就會給股東單位派來的董事發放津貼,但對這個問題,我接觸的人中有些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應該給董事個人發津貼,因為董事在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表決等過程中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應該有相應的津貼;另有觀點認為,不應該給個人發津貼,因為董事是單位派來的,他在上市公司的行為是代表派出單位的,是公司行為,派出單位已給了他相應的報酬,所以不應該再給個人發津貼;還有人認為這個問題並不是非此即彼這么簡單,股東單位性質(如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上市公司則表示,發給董事津貼是慣例,至於董事個人是否應該將這筆錢交給派出單位,那是董事和派出單位之間的事。
我們認為,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給董事津貼這件事,應該從如何有利於董事更好地發揮董事的作用這個角度出發。但到底怎樣才能更有利於董事開展工作,發揮董事的作用,這個問題值得探討。我們想了解的是,上市公司應不應該給董事發津貼?在這方面有無明確規定?如果發,是應該給董事個人,還是應該給派出單位?律師說法:
對於作為現代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司董事,《布萊克法律大辭典》是這樣描述的:「董事(director)是根據法律被任命或選舉並授權管理和經營公司事務的人。」日本《法律用語詞典》則定義為:「董事是公司業務執行的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的成員。」
我國《公司法》中並沒有對「董事」這一概念下過定義,但第91條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38條又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另外,第109條規定:「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此可以看出,董事是由股東大會根據法律規定或章程約定產生並組成董事會的,董事可分為職工代表董事與非職工代表董事兩種。職工代表董事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等方式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後進入董事會而形成,而非職工代表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產生,在這里,法律並沒有禁止非職工代表董事只能通過選舉產生,法律在這里留下了董事產生的足夠空間,由股東之間通過自行協商實行自治。董事的產生,既可以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任董事),也可以是股東委任產生(委任董事),更可以聘任產生(聘任董事,如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
既然可由股東根據投票權、章程或股東間協議的約定委任產生董事,那麼,委任董事不僅應當向股東大會負責,同時也必須向委任其為董事的股東負責。我國《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第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在這里可以看到,包括委任董事、選任董事、聘任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的報酬都應當由股東會決定,並定期向股東會公開,法律並沒有禁止委任董事的報酬只能歸作出委任的股東,或者相反,法律在這兒也留下了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的足夠空間,也可由股東之間通過自行協商實行自治。
因此,爭論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及其法律規定,意義不大。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完全應當根據章程的約定、股東之間的協議以及作出委任的股東的實際需要與判斷而定。而《公司法》中的「報酬」的含義實際上可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福利費用及其他費用等項,津貼只是「報酬」的一個部分。故作出委任的股東可以通過下列判斷(不限於此),確定委任董事之津貼的歸屬:委任董事領取的工資是否由作出委任的股東發放或全額發放,還是相反?委任董事在發放津貼的公司全日制參與工作,還是相反?委任董事所在的股東機構與發放津貼的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地區差別、級別差別或其他?等等。對此,無須統一標准。(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宋一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