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借款時,需要母公司出具股東會決議和對外公告嗎
答案與借款的對方有關。
假設對方是上市公司除控股公司以外的關聯方,而且金額超過300萬並且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的凈資產的0.5%,那麼上市公司需要發布公告。如果金額還達到一定標准,那麼需要董事會及/或股東會審議。
假設對方是非關聯方,比如銀行,那麼不需要公告。
❷ 上市公司短期借款數據怎麼找
我們的財務內容將開始進入到資產負債表的第二個要素,負債。一個賬簿左邊是資產,右邊是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左邊是指資金去哪裡了,右邊是指資金從哪裡來的。
之前我們講過資金來源就是兩個渠道,一個是負債形成的,第二個就是股東投入的,以及經營過程中所賺到的。
1. 負債分兩種類型
一類是流動負債,第二類是非流動負債,和前面我們講的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是一樣的,都是以時間來界定的。
賬期在一年以內的債務就稱為流動負債,比如信用卡透支,如果賬期在一年以上,就稱之為非流動負債,也稱為長期負債,比如房產按揭。記住這裡面是一年,有的營業周期超過一年,但是在一個營業周期之內的也稱作流動負債。
2. 流動負債的第一個科目: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就是一年內要還的借款。一般我們講的短期借款都是向銀行申請的流動資金借款,是用於流動資金周轉的。短期借款非常簡單,我們把重點放在投資中可能會碰到的雷。
❸ 企業往來款一般有哪些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算往來款嗎為什麼
往來款是以會計手段反映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發生供銷產品、提供或接受勞務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記錄,它表示的是企業收款的權利或付款的義務,具有法律效力。加強各種往來款的管理,可有效地防止虛盈或潛虧,有利於真實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
往來科目主要包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其它應收款」和「其它應付款」。
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不算往來款
❹ 上市公司借款公告是利好還是利空
❺ 上市公司借款給其全資子公司,是否需要披露大神們幫幫忙
有息則需要披露
❻ 請問: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閑置資金能否對外借款。
這個是可以,不過借款對象有所限制
❼ 公司之間的往來借款
最好把借款合同以及轉款的銀行單據也作為附件
❽ 上市公司資金拆借是否合法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而且,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不是違反金融法規的嗎?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也是認定這樣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呀答: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所列相關情形可知,本通知規范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通過各種資金往來形式對上市公司進行資金佔用。至於為補充上市公司經營資金,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對發行人提供資金支持形成的關聯方借款則並非本通知規范的情形。另外,目前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有上下級關系的企業及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的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認定為有效。
❾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上市公司往來借款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