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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控股股東變更為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1-05-24 03:43:48

Ⅰ 上市企業換了控股股東是利好嗎

一般來說,控股股東變更是因為資產在重組造成的。請說出具體公司名稱,給你看看再分析(可在本網頁「追問」中通過繼續提問說出具體公司)。

Ⅱ 更換上市公司第一大控股股東,員工補償問題.

你的補償由你所在子公司支付,如果公司辭退你,以你的實際工齡為標准計算補償你的經濟賠償金(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

Ⅲ 控股股東變更事項

6月28日,中基協再次對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提出要求:針對通過重大事項變更進行「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變更」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項變更辦結之日起,若無正在運作的私募基金產品,需在6個月內完成新產品備案;逾期未達到要求的,系統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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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兒

比照此前協會對重大事項變更逐步趨嚴的要求,同時結合管理人登記日益攀升的合格線,不難發現,監管邏輯是一個逐步以質換量不斷迭代的過程。站在對投資人負責的角度,對管理人的人員團隊、履職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今天的這則提示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借殼取牌。但在完成重大事項變更之後,要求6個月內完成新產品備案的意思也說得很明白,私募管理人需要對自己負責,對投資人負責,沒有這個金剛鑽,就不要攬瓷器活。即使是僥幸通過了,之後沒有持續經營的能力,最終還是會被淘汰。

關於借殼取牌,我們來看一下香港的經驗。

直至2017年,借殼取牌的現象在香港相當普遍,可能是因為借殼取牌在買家眼裡比較節約、省事兼省時。

然而,SFC副行政總裁Julia Leung在2017年的一次公開聲明中提及,許多不具備專業資格的買家藉借殼取得持牌公司,並期望憑此種方式規避SFC的監管。這種想法是錯誤的,SFC會積極執法並處罰違法人員。

另外,在時間成本方面,SFC於2017年6月2日發布一份通知中明確表示,借殼取牌的針對性審查時間與通過新設公司申請牌照的審核時間無太多差別 。

由此可見,過往借殼取牌的省時優勢已不復存在。

除此,借殼取牌需面對額外前期問題需要處理,包括原公司的債務、業務問題(若有),及其人員架構的適當性問題。

因此,現時越來越多人傾向通過新設公司向SFC申請牌照。

Ⅳ 控股股東的股權發生變動上市公司需要公告嗎

控股股東的股權發生變動上市公司需要公告。
股權變動是指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就公司內部關系而言,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之時可視為股權交付、股東身份開始轉移之時;就公司外部關系而言,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Ⅳ 為什麼出現多家央企控股股東改制更名

周一(12月18日),上證綜指弱勢整理,收盤勉強翻紅,漲0.05%報3267.92點;深成指跌0.35%報10960.12點;創業板指跌0.19%報1780.64點。兩市成交3408億元,創階段次低。盤面上,中小創普遍低迷,江南嘉捷、華大基因、中科曙光、武漢凡谷等多隻明星股跌停。新零售概念股遭殺跌,新華都、中百集團、人人樂等逼近跌停,三江購物、天虹股份跌逾7%。晶元概念股極度低迷,士蘭微、景嘉微、國科微、江豐電子等多股逼近跌停。

國內期市當天收盤大面積飄紅,黑色系領漲,焦煤封漲停,鐵礦石、焦炭一度逼近漲停,分別收漲於7.09%、6.59%,成材漲幅相對有限;有色金屬、化工品普遍走升,滬鎳漲超4%,玻璃漲超2%;農產品窄幅震盪,普遍小幅飄紅,澱粉漲超2%。

國企是比較穩定的。

Ⅵ 發行人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在報告期內發生重大變動,對發行人IPO可能的影響

我的個人理解,你提的兩個問題應該先後順序倒過來:1、上報材料前,發行保薦書和法律意見書必須對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有明確的意見,當然肯定得是沒變化,不然也報不進去。2、報進去以後,才是證監會關注甲的股權變動對發行人治理結構、持續經營等產生的影響。你這個案例裡面,如何保障實際控制人沒有變化?實際控制人僅持有40%甲的股份,能夠對甲實施控制嗎?甲章程是如何約定的?董事會如何構成的?發行人的董事會如何構成的?等等。如果原實際控制人沒有特別的約定,很可能會認定為實際控制變更。

Ⅶ 控股股東變成國資委是利好還是利空

三會一層是重要的治理機制,控股股東退出董事會一般來說不太有利於及時了解公司經營管理信息並妥善作出決策部署,至於利好還是利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關鍵看公司的相關安排以及該控股股東有沒有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和管理權或其他妥善治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論,以該公司的相關公告為准。

(7)控股股東變更為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