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辦理上市公司銷售收入是按照合同金額計算嗎
你這個問題問得比較模糊。
公司銷售收入應如此確認: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第二章 商品銷售收入
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己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四)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己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B. 企業簽訂銷售合同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一般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租賃合同中延遲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訴訟時效為四年。
C. 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簽訂重大合同不要求披露了嗎原來不是要求金額達到10億嗎
近段時期上市公司重大合同披露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針對目前這一市場熱點問題,為保障相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深交所近期發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號—重大合同》,對上市公司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進行規范。
第6號指引首次對重大合同的具體金額予以明確,即采購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或銷售、工程承包、提供勞務等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
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一次性簽署與日常生產經營相關的采購、銷售、工程承包、提供勞務等重大合同時,嚴格按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提示合同風險、介紹合同當事人、披露合同主要內容及說明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等。該指引還規定,對於上市公司自行判斷、或交易所認定履行合同對公司財務狀況構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指引的要求進行披露。此外,上市公司還需要對重大合同的進展情況進行及時披露,並在定期報告中對履行情況進行持續披露。
深市主板公司2006年年度報告統計數據顯示,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營收入為25.55億元,平均總資產為37億元。有關方面據此分析認為,第6號指引的出台預計將不會增加深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
D. 在什麼情況下上游企業用下游企業的購銷合同模板
稅務局不是上門檢查而是上門做實地核實,了解企業有無使用發票的需求,需求量有多大,額度要多少適宜,有無購銷合同,上游企業有哪些,下游企業有哪些,需要什麼樣的發票(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等等。最後由稅務局出具實地核實報告,確定是否核准貴企業能否使用發票。
E.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做銷售工作,今年已經簽定了區域目標責任管理合同,現公司找了一些理由說了違反了公司的
如果公司正式提出解僱你,你就可以走勞動仲裁,合同上是怎麼簽的?
F. 小企業的銷售合同及客戶資料等相關資料如何分類及管理呢
小企業可歸類於財務部門或行政辦公室統一就行管理,按照合同編號統一進行編排和存檔,如果有法務部門,可以在法務部門進行管理,注意規范復核,存檔,維護,借閱,銷售等流程
G. 上市公司公布重大合同是利好嗎
重大合同有很多種類,如「產品銷售合同、融資合同、固定資產采購合同等」如果是簽訂重大銷售合同那麼是屬於利好的。
但是利好也不一定就漲,利空也不一定就跌。所以利好消息也要看市場對它的反映,如果重大利好不漲,那麼要注意,該漲不漲必有懸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