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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市屬融資平台監管

發布時間: 2021-05-20 23:33:27

⑴ 政府搭建融資平台宣傳做的不一樣,這個平台出事了,那麼金融監管部門每天都監管的什麼

那個監管部門也要有一定的責任,去政府投訴的。

⑵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⑶ 關於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負債規模:審計署和銀監會報告的差別在哪裡

1、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數量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有6576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有一萬家融資平台公司。

2、報告中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負債規模不同。截至2010年底,根據審計署的報告,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為4.97萬億元。然而根據銀監會的報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所有的融資平台公司的總負債規模達到9.1萬億元。

3、統計的口徑大小不同。根據審計署的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但在銀監會的統計口徑下,機關、事業、企業三類平台法人均被納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范圍,而審計署公布的平台數及其負債僅限於「平台公司」。

審計署的數據和銀監會的數據相比,並不存在嚴重低估地方政府債務的情況。它們之間的差距,是因為銀監會關注的角度是銀行系統在地方政府總體的貸款風險敞口,從而採用了更寬泛的統計口徑。審計署則對地方政府的負債主體有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⑷ 政府融資平台屬於國有經濟工作部門嗎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在銀行業監管者眼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正日漸成為不得不提防的問題公司。即使是在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亦高度評價了此類融資平台的作用。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⑸ 融資平台監管和監測有何區別

融資平台監管和監測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融資平台監管是對融資平台進行監管,監管融資平台出現的風險、不良信息和不良操作。融資平台監測的意思是對融資平台進行監測,監督測驗融資平台上的操作。

2、功能不同:

融資平台監管只有監管的功能;融資平台監測不僅有監管監督的功能還有監測的功能。

(5)市屬融資平台監管擴展閱讀:

所謂地方融資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發起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國債等資產,迅速包裝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承接各路資金的目的,進而將資金運用於市政建設。

地方融資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發起設立,通過劃撥土地、股權、規費、國債等資產,迅速包裝出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均可達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作為還款承諾,以實現承接各路資金的目的,進而將資金運用於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肥瘠不一的項目。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⑹ 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鹽城市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投融資平台融資功能,加強政府投融資平台的融資資金管理和信用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財政風險,促進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台的健康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市政府批准設立的市級各投融資主體、城南新區所屬的城南新區開發建設投資公司和市開發區所屬的東方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各投融資主體),通過向國家開發銀行等國內金融機構、國際金融組織和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為政府決定投資項目並且應由政府財政性質資金償還的項目建設所籌措的資金。
第三條確定年度融資規模。年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城市建設需要和政府償還能力,按照適度負債的原則,確定市本級政府年度總體融資規模和各投融資主體的融資目標,同時確定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規模和項目。
第四條實行年度融資計劃管理。年初各投融資主體編制年度融資計劃,明確融資規模、方式、期限、成本、還貸計劃和來源以及需要市財政局出具承諾的融資項目和金額。
第五條明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項目的報批程序。年初各投融資主體編制需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年度融資計劃,明確融資項目和規模,經市政府會辦審定後,由市政府一次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條規范市財政局出具承諾手續程序。市財政局出具承諾的對象必須是市各投融資主體,融資項目原則上必須在經過批準的年度融資計劃以內。市財政局按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項目計劃,逐筆幫助辦理融資的相關手續。如果要變更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項目和規模必須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確定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項目范圍。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和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項目必須是政府公益性項目。政府公益性項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務、公眾受益為目的,且以社會效益為主,無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報機制,依靠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環境整治、城市水利和社會事業等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非公益性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自行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第八條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的融資項目,貸款期限原則上要在2年以上,每筆貸款金額原則上要在1億元以上。短期融資項目由各投融資主體自行和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第九條落實各投融資主體的還貸責任。各投融資主體是國有獨資企業法人,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其貸款承擔全部還貸責任。凡要市財政局出具承諾、市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融資項目,各投融資主體要編制還貸計劃、落實還貸來源,向市財政局出具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按期還本付息承諾,確保按期還本付息,防範財政風險。
建立償債機制。對於市級各投融資主體通過融資實施的政府公益性項目,市財政根據財力增長情況,從2014年起要在預算內安排資金有計劃地進行回購。
第十條各投融資主體要加強融資資金管理。對融資資金設立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人負責,對公益性融資項目要按照貸款項目計劃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十一條各投融資主體要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和償債機制。要建立財務監督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控制負債規模和負債率,做到融資規模和資產相匹配;建立投融資主體內部償債機制,在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同時,積極參與贏利性項目建設,努力實現公益性和贏利性項目合理匹配,降低財務成本,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二條建立債務統計月度報告制度。月後5日內,各投融資主體應將上月融資情況、資金的運作情況、還貸情況、財務運行狀況及土地抵押、出讓情況及時報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
第十三條加強對融資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市審計局每年要依法對各融資主體投融資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償債及風險防範等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監督,審計結果專題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市國資委要加強對政府投融資平台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促進投融資平台規范管理、防範風險、健康發展的辦法。
第十四條各投融資主體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融資資金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並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⑺ 上海市國資委下屬企業算不算政府融資平台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類型的城市建設投資、城建開發、城建資產公司等企業(事)業法人機構,主要以經營收入、公共設施收費和財政資金等作為還款來源。

上海市國資委下屬企業要看是不是以融資為主要經營目的的公司,是的話算,不是的話不用納入!

⑻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⑼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城投公司)破產了會發生什麼求解答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盡管也存在風險和各種問題,但是風險是可控的,問題也通常會得到處理和解決,地方政府不會也不應該讓其破產。

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是指我國各地地方政府為了融資用於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所組建的包括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簡稱城投公司)、城建開發公司、城建資產經營公司等各種不同類型的建設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地方政府所劃撥的土地等資產,組建了一個資產和現金流大致可以達到融資標準的公司,必要時再輔之以財政補貼等作為還款承諾,重點將融入的資金投入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等項目之中。

綜上所述,就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所存在的風險和各種問題,都是風險可控的,國家和地方政府會通過政策調整和監管,保證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健康有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