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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最新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5-20 09:20:16

A. 在天下行買車簽了融資租賃合同,以租代購合同合法嗎

合法的,汽車融資租賃買車是一種新的購車模式,天下行客戶在簽訂合同前有絕對知情權和選擇權,合同具有法律效應,費用也是公開透明的。

B. 融資租賃合同買車被騙簽違約我無任和能力償還,能負法律責任坐牢還債嗎。

你無力履行合同,他們可告你但不用負刑事責任。可以把車收回

C. 簽了購車協議,又要簽融資租賃合同才能提車合法嗎

你好朋友,簽了購車協議,又要簽融資租賃合同才能提車不合法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D. 我在上海買了車,簽的融資租賃合同,現在在湖南上了牌,又有人讓我簽一個抵押合同,是正常的嗎

不簽,,,不簽,,,,,,聯系賣車的,到底怎麼回事,,車主名字誰的??當初買車合同怎樣的?怎麼沒有告知,現在來簽什麼抵押合同??車子買賣與租賃公司簽約,,車輛可以有個抵押登記的,不需要再簽合同啊,,這樣反復抵押,你的車都不知道屬於誰,避免引起糾紛的,可以聯系律師事務所再確定,,,防止套路貸,,,,,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 汽車融資租賃是怎麼個模式

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模式買車只需「1成首付」?這種低首付購車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究竟是個啥?

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示意圖

疑問1:汽車融資租賃是買車還是租車?

這是問題爭論的焦點之一。有些人通過汽車融資租賃方式買車,幾個月後忽然有種「恍然大悟」的感覺:不對呀,我每個月付那麼多租金,車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虧大了?這些人基本沒有看合同,而且對汽車融資租賃這種新興的購車模式沒有深度了解。

通過這張關系圖可以看出來,汽車融資租賃主要由三方組成,承租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供貨商。消費者作為車輛承租人和融資租賃公司簽訂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供應商簽署租賃物買賣合同,支付貨款購買租賃物;消費者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車輛使用權,並每個月支付租賃費用;消費者從供應商獲得車輛的售後服務。

車輛所有權最後是轉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車公司是不會把所有權交給用戶的,所以汽車融資租賃歸根結底是買車而不是租車。這里也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適當評估自己實際情況,然後再選擇是否用這種模式購車。

其次,對消費者來講汽車融資租賃與經營性租車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去租車平台租車是為了解決一時的用車需求,車子是短時間內的代步工具;買融資租賃產品,消費者目的是為了將來有一輛車,或者因為現在手中資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車融資租賃產品可以很好解決消費者的資金方面的訴求,它的背後邏輯是有金融理財方面的因素在裡面的。

最後一點比較顯而易見的是租車費用計算方式是時間,比如說每天70元,是按使用時間計算租金的始終是時間維度。汽車融資租賃模式是以消費者佔用資金成本的時間去計算的所以有利息費用在裡面。簡單地說融資租賃平台從資本市場拿到錢後,把錢換成了車,再給消費者,而且還是低首付的方式。從資本市場拿的錢和低首付產生的風險及資金成本核算出來的費用(可能還要復雜),這些成本全部由融資租賃公司承擔,因此它的定價機制遠比簡單的租車按時間定價要復雜多得多,因此整體成本要高於消費者最初全款買車。

而對於選擇汽車融資租賃的消費者而言,原本因為信用資質不夠、資金不足,或者不想將手中的全部資金被買車佔用,通過融資租賃模式可以提前數年開上車,或者將手中閑余的資金做理財也能產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車租的都是舊車,而融資租賃買的是全新的車。

疑問2:誰更適合融資租賃?

什麼人比較適合這樣的產品呢?一是短時間內資金緊張,但長期來看具有償還能力的中小企業主;二是有錢,但是這個錢花到其他地方賺的更多;三是在銀行體系比較難過徵信,和不想佔用銀行信用額度的人。這類人三四線城市會多一點,沒有可抵押的資產,並且工資收入相對較低,銀行不願辦理額度稍大的貸款的等。

有上述情況的購車人還是很多的。從實際發生的汽車融資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線城市「下沉市場」小鎮青年更喜歡汽車融資租賃。小鎮青年喜歡接觸新生事物、通過購車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質的意願強,他們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積蓄,因為沒有過貸款記錄,且可抵押的資產少,正常情況很難從銀行貸款買車,因此他們通過汽車融資租賃「1成首付」買車。而且,目前一二線城市的汽車消費市場基本飽和,三四線城市沒有堵車之憂,潛在消費者群體數量龐大,這些過去被忽視的消費群體已經成為各大售車渠道努力挖掘的對象。

F. 求:生動的「融資租賃合同」例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與傳統租賃相比,具有一定的融資、融物的性質。企業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用較少的資金先取得所需要的機器設備等,然後邊生產,邊收益,邊還款,最後還可以留購所需要的機器設備。因此融資租賃是企業擴大生產經營規范、更新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的一項重要手段。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首先,出租人必須按照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出資購買租賃物,這點區別於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按自己的需要購買財物用於出租,或是以自己現有的財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其次,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目的是為了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以獲取租金。這點區別於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中購買方購買標的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合作收益。

舉例:比如我想使用一種機器,但是太貴買不起,就找有錢的你協商,你同意之後出錢購買,然後出租給我使用,我付給你租金。這樣我相當於只付租金就用上了機器,你的閑散資金也用在了投資上,過了租賃的期限以後,你可以把機器賣給我,也可以賣給別人。這種行為對於我來說就是一種融資的行為,你間接地就相當於為我提供了發展的資金。

G. 我在二手車買的車當時是貸款買的告知我抵押貸款最近收到合同後才發現變成了融資租賃合同還多出來很多錢

你應該是被TA們算計了,去法院勝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合同上該有你簽字的地方都你的簽字。

H. 最高人民法院融資租賃案例先購買再租賃如何認定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