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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的業務原理

發布時間: 2021-05-20 04:01:03

1. 融資租賃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用戶) 的請求,與第三方(供貨商) 訂立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出資向供貨商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融資租賃本質上是金融交易,是「融資」(目的)+「租賃」(手段)。

2. 融資租賃的具體業務流程

1、企業向××中心提出融資租賃申請,填寫項目申請表

2、××中心根據企業提供的資料對其資信、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項目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調查。

3、××中心調查認為具備可行性的,其項目資料報送金融租賃公司審查。

4、金融租賃公司要求項目提供抵押、質押或履約擔保的,企業應提供抵押或質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或有處分權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並與擔保方就履約保函的出具達成合作協議。

5、經金融租賃公司初步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企業應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要求及時補充相關資料。補充資料後仍不能滿足金融租賃公司要求的,該項目撤銷,項目資料退回企業。

6、融資租賃項目經金融租賃公司審批通過的,相關各方應簽訂合同

7、辦理抵押、質押登記、凍結、止付等手續。

8、承租方在交付保證金、服務費、保函費及設備發票後,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投放資金。

9、××中心監管項目運行情況,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10、租期結束時,承租方以低價回購。

(2)融資租賃的業務原理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3.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融資租賃的6種主要業務模式:

一、直接融資租賃
直接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後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維修和保養租賃物件。適用於固定資產、大型設備購置;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升級。
直接融資租賃操作流程:.承租人選擇供貨商和租賃物件;2.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提出融資租賃業務申請;3.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與供貨廠商進行技術、商務談判;4.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5.融資租賃公司與供貨商簽訂《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6.融資租賃公司用資本市場上籌集的資金作為貸款支付給供貨廠商;7.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9.租賃期滿,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是承租人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給出租人,然後向出租人租回並使用的租賃模式。租賃期間,租賃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承租人只擁有租賃資產的使用權。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滿時,由承租人繼續租賃或者以約定價格由承租人回購租賃資產。這種方式有利於承租人盤活已有資產,可以快速籌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順應市場需求。
適用於流動資金不足的企業;具有新投資項目而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持有快速升值資產的企業。
售後回租的操作流程:1.原始設備所有人將設備出售給融資租賃公司;2.融資租賃公司支付貨款給原始設備所有人;3.原始設備所有人作為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租回賣出的設備;4.承租人即原始設備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
三、杠桿租賃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幹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
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餘部分資金來源則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100%享受低稅的好處「以二博八」的杠桿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餘做法與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而隨之增大。
由於可享受稅收好處、操作規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於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四、委託租賃
委託租賃是擁有資金或設備的人委託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一出租人同時是委託人,第二出租人同時是受託人。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這種委託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讓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可以「借權」經營。
五、轉租賃
指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以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從其他出租人處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方。轉租至少涉及四個當事人:設備供應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轉租至少涉及三份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
六、結構化共享式租賃
結構化共享式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和指定,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支付租金。其中,租金是按租賃物本身投產後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進行測算和約定,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賃項目收益的租賃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購置成本、相關費用(如資金成本),以及預計項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通常適用於通信、港口、電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遠洋運輸船舶等合同金額大,期限較長,且有較好收益預期的項目。

4. 什麼是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


根據網路的定義看,融資租賃又被稱為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它所指的是實際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通俗意義上來說就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想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它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產業,及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於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


融資租賃業務模式


融資租賃風味直接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出售回租、轉租賃、委託租賃及分成租賃等。接下來,我們介紹一下每一種具體的業務:


一、直接融資租賃


由承租人指定設備及生產廠家,委託出租人融通資金購買並提供設備,由承租人使用並支付租金,租賃期滿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轉移設備所有權。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賃物所有權和收取租金為條件,使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一種最典型的融資租賃方式。


二、經營性租賃


由出租人承擔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使用這種方式的企業不以最終擁有租賃物為目的,在其財務報表中不反映為固定資產。企業為了規避設備風險或者需要表外融資,或需要利用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選擇經營租賃方式。


三、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時又稱售後回租、回租賃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四、轉租賃


以同一物件為標的物的多次融資租賃業務。在轉租賃業務中,上一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同時又是下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稱為轉租人。轉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賃物件再轉租給第三人,轉租人以收取租金差為目的。租賃物品的所有權歸第一出租人。


五、委託租賃


出租人接受委託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託人的書面委託,向委託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託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風險。


六、分成租賃


一種結合投資的某些特點的創新性租賃形式。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在確定租金水平時,是以租賃設備的生產量與租賃設備相關收益來確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動的利率來確定租金,設備生產量大或與租賃設備相關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則少。
融資租賃的出現可以說是一種改革的創新,融資租賃與銀行合作將會促進我國投融資領域的金融業務健康發展。

5. 如何正確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

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非試點地區購入一台設備。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為34萬元,運雜費、安裝費等11.7萬元。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營業稅政策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營業稅為:〔280.8-(234+11.7)〕×5%=35.1×5%=1.755(萬元)。
「營改增」後,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包括融資租賃在內等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應稅服務,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財稅〔2013〕37號文件只保留了融資租賃業務的差額征稅政策。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
因此,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增值稅為:(280.8-11.7)÷(1+17%)×17%-34=5.1(萬元)。
爭議觀點:
有觀點認為,絕大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12〕86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不可能達到3%,也就無從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財稅〔2012〕86號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率2.1%〔5.1÷(280.8÷1.17)〕,遠低於3%.而在營業稅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繳納1.755萬元的營業稅,「營改增」後甲公司稅負增加數倍而又不能申請退稅,不符合「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因此財稅〔2012〕86號文件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因此,財稅〔2012〕86號文件中計算實際稅負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該理解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租賃貨物的購入價、運雜費等費用後的余額。這樣,甲公司該項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應為5.1÷〔(280.8-234-11.7)÷(1+17%)〕=5.1÷30=17%,可就超過3%稅負部分申請退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9萬元〔5.1-(17%-3%)×30〕,低於原來繳納的營業稅,體現了「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筆者分析:
上述觀點看似合理,其實並不恰當。首先,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之前,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並非都能差額征稅,其可以從銷售額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相關價款,而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相關價款是不允許扣除的;其次,即使是向非試點納稅人支付的相關價款,如果相關貨物和勞務已抵扣進項稅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規定,也是不能在銷售額中再扣除的。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之後,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差額征稅中列舉的可扣除項目也不包括作為租賃標的物的有形動產成本。那麼,我們究竟應如何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的計算?這里的關鍵是要正確理解我國增值稅的計稅辦法。在我國,納稅人除購進部分農產品實行實耗抵扣法外,採用的都是購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可抵減的銷項稅額是一次性抵減的,而租金的銷項稅額是每次收取時分次計提的,增值稅稅負也是分期計算的,並非按項目計算。假設不考慮其他業務,甲公司在該設備的租賃前期,並不需要交增值稅。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時一次性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是(234+11.7)÷(1+17%)×17%=35.7(萬元),而其每期計提的銷項稅額為280.8÷(1+17%)÷24×17%=240÷24×17%=1.7(萬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將可抵減銷項稅額抵減完畢。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240÷24)〕,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240÷24)×(17%-3%)〕,甲公司租賃期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1.7-1.4)×3=0.9(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財稅〔2012〕86號文件對融資租賃企業增值稅稅負的規定是恰當的,其與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和實際徵收過程也是相符的。也正因為此,財稅〔2013〕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