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間借貸信息網的居間服務費標準是什麼
民間借貸的中介費怎麼收取的問題,法律沒有作出規定,中介費的約定屬於民事合同的范圍,當事人之間有自由協商的權利,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1)融資居間服務費發票內容擴展閱讀:
以買賣合同做擔保的情形: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糾紛中所謂「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說,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還或支付的事項產生糾紛時,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間借貸
2. 營改增 中介 居間服務 開什麼發票
開增值稅發,票。如果交易雙方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應依法開專票。
開票內容為「服務費」即可
3. 居間費收入開具中介費發票是什麼意思
我的理解是,房地產中介企業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需要向客戶(支付中介費的那方)開具房地產經紀服務法票。
4. 公司的居間合同,要收委託人一些傭金,但要給對方開發票。請問可以去地稅局申請開服務費發票給對方嗎
個人可以執身份證件,向稅務機申報繳納稅款代開發票。
5. 個人怎樣為居間費提供發票
這個好辦,個人到當地地方稅務局申請代開發*票即可。如果是甲乙公司之間的業務要發票,那麼甲開發票給乙公司。
6. 有金融牌照的一般納稅人公司開票(居間費,融資服務費)的稅率是多少
居間費,融資服務費均屬於應稅服務類別,適用稅率均為6%
7. 個人代開300萬的居間費發票要繳納20%以上的稅,有什麼辦法能規避或者少交
合理避稅是合法的,通過合理避稅可以提高個人可支配收入。以下介紹幾種可行、合法的避稅方法。
1、 差旅費補貼(差旅費津貼200元、誤餐補助200元。超過部分並計「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出差產生的費用,不計稅,標准根據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
2、 職工離職有個稅法優惠,員工領取的離職補償金在當地員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免個所稅;
3、 通訊費:
單位因工作需要為個人負擔的辦公通訊費用,採取全額或限額實報實銷的,暫按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標准,憑合法憑證,不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用以補貼及其他形式發放的,應計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
4、 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
報銷形式可以不計稅,隨工資發要交稅
5、 發票沖抵 (為不實開支不建議)
6、 大筆收入分次拿
某高校教師業余在一家企業兼職做項目,項目完成後一次取得勞務報酬30000元整。他如果一次性申報納稅,則
應納稅所得額
30000-30000×20%=24000元
應納稅額
24000×20%×(1+0.5)-2000=5200元
而如果與企業協商,分兩個月支付兩次,則每次應納稅額=(15000-15000×20%)×20%=2400元,總計納稅額為4800元。兩者相比,節約400元。
稅務師評述: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勞務報酬所得按收入減除20%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但對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一次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稅額,加征5成,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這樣計算後再減去2000的速算扣除數就是該教師的應納稅額。對勞務報酬所得征稅以次數為標准。
可見,納稅人如能把一次收入多次取得,將所得分攤,增加扣除次數,就能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從而節省稅收支出。
7、提高福利降工資
某公司聘用高管,計劃支付年薪是120萬,但經過咨詢稅務師事務所,與高管達成協議,將年薪降低為80萬,同時給高管提供一套現房和一輛車供使用。此外,鑒於該公司員工以技術性員工居多、聘用合同期相對較長等特點,又適當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同時為員工提供宿舍以及將繳納的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金額適當提高,從而提高員工福利。粗略計算,該公司高管因此起碼少繳40%的個稅。
稅務師評述:增加薪金收入能滿足消費需求,但由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超額累進稅率,當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工資薪金帶給個人的可支配收入就逐步減少。因此想辦法降低名義收入,把個人現金性工資轉為提供必需的福利待遇,這樣既滿足了消費需求,又可少繳個人所得稅。
8、勞務報酬工資化
某私企老闆,雇別人經營自己的私企,自己又在另一家公司工作,每月工資約為 4000元。他一開始沒有與這家公司簽任何合同,則4000元作為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4000-800)×20%=640元。但後來經過咨詢,假如他與該公司建立僱傭關系,則40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4000-2000)×10%-25=175元,與之前相比每月節稅465元。
9、高工資那個月分部分到後面的低收入月份
某公司業務員,平常工資一般5000——8000左右,6月份是業務旺季提成收入高,合計工資收入30000元,如果將部分工資分攤到6個月,每月拿12000元,最後一個月10000元,這樣合計納稅總額為6470元;如果正常納稅應該是30000元納5620,加上接下來5個月的8000每月合計1725元一共是7345元,這樣就多納了接近1000元的稅。收入很不穩定的人尤其適用這種辦法,叫削峰平谷。
10、提高三險一金的額度
如果你的收入高不等錢用,完全可以將社保、公積金等標准提高到最高限度,當然公司所繳額度也相應提高了,這個可以和公司協商。社保交多了以後退休工資自然會高,住房公稅金個人和公司都計到個人帳戶,各地還有取現機制,所以提高住房公積金是較好的避稅辦法。
8. 融資中間服務費,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是什麼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資中間人服務費都屬於合同法里的居間合同,服務費沒有具體的標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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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後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或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的,不得向委託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託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於委託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二)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是否允許公開自己的名稱和姓名是居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其交易相對人,都可以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名稱告知其相對人。那麼,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隱名義務。
居間人對在為委託人完成居間活動中獲悉的委託人的商業秘密以及委託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後來合同的訂立情況等,應按照合同的約定保守秘密。居間人如違反隱名和保密義務致使隱名當事人或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
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居間人僅在一定情形下負有介入義務,並不享有介入的權利。換言之,只有在保護隱名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間人的介入義務,而不存在居間人基於特定情形主張介入的權利問題。
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