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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項目融資租賃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5-19 19:59:54

㈠ 急需舉例說明什麼是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

舉例:融資租賃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

(1)項目融資租賃協議擴展閱讀:

對於直接租賃行為來講,只要滿足承租人指定租賃物;租金總和基本相當於租賃物購買價款;租賃期滿承租人有權以象徵性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三個條件,某一交易行為就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對於售後回租行為來講,若合同簽署時租賃物已經存在或特定化,只要仍然具備上述三個特徵,當然可以直接認定為融資租賃行為。

㈡ 什麼叫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是項目負債籌集資金的一種。一般用於設備租賃。比如建築單位(甲)需用某種機械,但是又不願意去購買時,可以和租賃公司(乙)達成協議,讓該租賃公司按指定的型號、品種去某處(丙)買,然後再租賃。與一般租賃不同的是:一般租賃為租賃公司自有機械設備出租,一般為通用機械設備,租賃價格較低。而融資租賃為 貿易-租賃 為租賃公司沒有的設備,通常為較罕見的機械或外國設備,租賃價格較高,但承租方不用花大筆資金購買,同時必須按合同履行租賃義務,不能買而不租。 具體分析該法律概念時,可分為融資和租賃兩階段 關於三者關系,在買該設備(融資)中,出賣人為某處(丙),買受人為租賃公司(乙),所有權自出賣人轉移為買受人。 在租賃該設備(租賃)中,出租人為租賃公司(乙)承租人為建築單位(甲)。租賃公司(乙)為該設備的所有人,建築單位(甲)享有在合同存續期間的使用權。但同時應該支付租金。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租賃標的物由出租人依承擔人要求購買.
2.出租人必須將承租人購買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
3.出租人對租賃標的物無瑕疵擔保責任.
4.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約定的租金,其租金通常高於租賃合同中的租金.
5.承租人於租賃關系終止後享有選擇權.
6.出租人為專營融資租賃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
7.融資租賃合同為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㈢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