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常見爭議有哪些
按照其融資租賃合同相關條款,甲乙雙方(包括相關第三方:租賃物出賣人)的所有違背條款的意向和行為都必將引起相應的糾紛和爭議,包括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其易發生的常見爭議主要有以下幾條,合同相關各方都應予以注意:
1)承租人對所謂「融資租賃」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事前只知道其融資方式的好處,不知或是忽略了其方式的不足或風險,而過後反悔。對這點,常見的爭議主要發生有對標的物的收益方式的處理上,因其實際產權不是承租方的,不可以隨意的方式處理,可能達不到預期收益,或是忽略了其維護維修的有效保障及成本控制,等等類似相關問題。故對初次接觸此融資的承租人一定要注意,預先確認「收益方式」、確認其可行性,預先需與相關各方充分溝通;
2)同樣是承租人對所謂「融資租賃」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過後反悔(也包括在合同洽談過程中)。常發生在承租人沒有事先充分比較各類融資方式的優勢和不足、沒有充分平衡和分析過哪一種融資方式更為適合自己(包括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相關稅收、對非固定資產的保險支付、等等)。所以,一定要事先充分調研,避免一面之言,要與其競爭對手溝通(如銀行、基金等其他融資渠道),必有幫助;
3)承租人事後對其標的物(租賃物)的使用感到不滿,常會引起糾紛。沒有事先在其標的物的「實際」性能、型號、質量、應用軟體配置和驗收標准等方面充分調研和了解(包括對其生產廠家),或是把其交給了都會自稱是行業專家的某個租賃公司(在融資租賃公司遍地開花的當今,同樣要避免一面之言)。首先是對自己的需求要明確(往往並非都能說清楚),其次即是調研渠道要充分;
4)在租賃物的交付、質保和驗收上,常會因發生問題引起糾紛。這點一定要在「三方」的相關合同中,預先考慮、預先明確其可能的問題解決職責,以盡量避免糾紛發生。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預先明確對出賣人的制約,非常重要(包括對租賃物的維護和維修);
5)須再強調的一條,往往「業內專家」避而不談,但本著商務誠信的原則(非誠信,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已成為其企業商務環境的代名詞),應該談談。標的物(租賃物)的價格,往往是基礎問題解決後各方爭議的焦點。此價格,關系著相關各方「利益」的方方面面,包括形形色色的中介等「費用」。若能達成利益鏈的平衡、達成各方當事人默認和接受的價格,最好。若不能平衡,為確保其價格的公平公正、確保其合同的有效履行,建議以參考市場同類產品的性價比為准(注意是「性價比」而不僅是「價格」,並有行業技術專家參與,以有效防止某一方所謂其產品市場專家的忽悠);
6)融資租賃既然是一種變通的分期付款方式,常有發生的和常需擔心的另一類糾紛,便是個別承租人的拖延付款,甚至欠款不付。針對此類問題,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或是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盡量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一旦發生,當事人要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以免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
按照實際相關案例和自己多年的企業管理經驗,簡明歸納上述幾條,但願對您能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⑵ 融資租賃公司風險防範的主要措施
根據各種風險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形成一個完整的風險防禦體系,合理的控制、降低、分散各種風險,將風險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以促進融資租賃公司的健康發展。
1.信用風險的防範措施。融資租賃交易是一種以物為載體,以融資為目的的交易。一方面承租人憑借自己的良好信用來吸引融資租賃公司為其融資,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公司也要靠它的良好的資信來吸引社會集資,為其注入資金。由此可見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任一方當事人出現資信問題都會導致融資租賃風險的產生,因此需要建立全方面的信用風險防範體系。
融資租賃公司在訂立買賣合同前,應利用各種信息對供貨方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信譽差或者資信情況確實無法查明的供貨方,可以要求承租人更換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以防止供貨方的違約風險。融資租賃公司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可以要求相對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便當承租人發生交付租金困難時,可用保證金沖抵租金。融資租賃各方在簽訂合同時,應嚴格的依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令,明確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糾紛解決時採取的方式。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融資租賃公司要健全內部風險控制機制,對承租人進行定期的業務監控,須定期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提供業務統計報表,以利於掌握租賃資產的動態狀況。
2.匯率風險的防範措施。對於在購買租賃設備到支付貨款之間匯率的變動可能造成融資租賃公司支付人民幣的損失的交易風險,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採取全額避險的策略。所謂全額避險策略就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利用各種彌補匯率風險的方法和技巧來彌補外匯頭寸的暴露,來達到減小或者消除融資租賃公司未來因匯率變動可能遭受的損失。如果融資租賃公司在購買承租人需要的租賃設備的過程中,實力較強,處於競爭的絕對優勢,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採用貨物的價款用我國人民幣計價的方式來消除匯率的交易風險。
3.利率風險的防範措施。利率風險規避的基本原則是:融資租賃公司將未來的不確定性的利率風險降低到可以承受的范圍內。中央銀行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的需要決定利率水平的制定及利率結構的調整,融資租賃公司是不能控制的,也是無能為力加以控制的,同時預測利率變動的水平也是很難做到的。因此對於利率浮動所帶來的融資租賃風險,特別是未來預期利率水平升高而增加的融資租賃公司的成本時,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與承租人簽訂浮動利率合同,約定當銀行利率升高時相應的調整原來的利率水平,提高租金;或者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按支付租金時的市場利率計算每期應付的租金,從而提前降低利率波動帶來的風險。
4.政治風險的防範措施。政治風險來源於國家政策的變動和調整並不是融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各種的途徑所能預測和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風險,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對政治風險的控制幾乎是無能為力的,所以企業要綜合考察國內外的政治經濟形式變化走向,隨時的關注我國政府的政治經濟形式,並及時的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降低經營風險。
5.技術落後風險的防範措施。技術落後風險的降低措施,重點是要進行項目和財務經濟的可行性研究,做好同類產品的調查和預測。技術落後的風險在科學技術不斷日新月異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通常情況下,承租人都會根據市場的行情及發展的趨勢,在充分了解租賃物的技術水平和更新換代的速度的基礎上,進行租賃物的選擇。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一般情況下是由承租人選擇的,但融資租賃公司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對租賃物的技術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和預測,因為租賃物的技術過於落後,就會因技術更新而被很快的淘汰掉,從而導致承租人支付租金能力的下降,影響融資租賃公司的租金利益.
⑶ 鑒了購買合同又被騙鑒了融資租賃合同請問融資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是平等自願協商的,是否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是被騙而簽訂的合同,就是違反了《合同法》,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被騙一方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撤銷合同。注意的是,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申請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⑷ 融資租賃的十大法律風險是什麼 可以概括哪幾個方面
近幾年,國內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規模、業務規模增長較快,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國家及地方扶持政策不斷加碼,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不斷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步入黃金期。但是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發展尚未成熟,存在著較多法律風險,總結如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的風險;租賃物被善意取得的風險;部分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風險;租賃物自行取回及變現的風險;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的風險。
⑸ 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主體資格審查。
1)審查承租人的資信。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出租人來說,承租人的資信狀況、簽約和履約能力即能否按期支付租金,直接關繫到出租人能否收回本金、利息及獲得相應的利潤。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提出租賃申請時,應要求承租人提交資產負債表、利潤收入等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來判斷承租人的資信情況。對那些為人不正,違法亂紀的人和單位,最好不要同其簽訂合同,尤其出租物價值高,技術復雜,儀器精密的,不僅要了解承租人之資信,更要了解其操作出租物的技術熟練程度,然後才決定是否出租該物,並簽訂合同。
2)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有代理人的,應注意審查其代理資格,以防止發生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的情況。審查方法主要是看對方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權委託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代理許可權,是否過期等。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的合同或以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實、自願。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以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對方作出不符合內心意思的表示而簽訂合同。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是無效。一旦一方當事人發現自己在簽合同時由於上述原因而導致意思表示並不真實,從而使自己在合同中的利益受到傷害時,都應及時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或予以撤銷,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當然,合同是否無效,是否應予以撤銷,其確認權並非任何人都可以行使,它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獨享。
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1)租賃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
此款經常會有不填或漏填的陷阱出現。為此,應按規定嚴格填寫租賃財產名稱、國別、規格型號、質量標准、數量、總金額。每一項都要填寫具體。要特別注意財產能否作為融資租賃財產的標的物,否則,標的物不合格造成合同無效,易出現糾紛。租賃財產的名稱要寫得具體、清楚、詳細。如是機械設備、運輸車輛的租賃,一定要寫清楚商標,品種、型號、規格、號碼,當發生糾紛或者出租物被偷換、遺失時,能有解決糾紛的依據。對於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一定要規定或註明清楚,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稜兩可。條款中要求出租的數量要准確,質量必須具體,如財產租賃前的實際質量;返還租賃物時必須達到的質量。對某些易變舊或者易磨損的設備,要在合同中約定其磨損的標准。
2)租賃財產的交貨、驗收、交貨地點和使用地點約定。
有的交貨、驗收簽訂不具體。應在合同中寫清交貨地點、時間,分期交貨的,還要寫清每期交貨數和具體期日。應寫清驗收時間、方法和驗收不合格的處理方法。
3)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和方式。
租金金額一般由購買租賃物的全部或部分成本、租賃利息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的其他費用構成。合同中要明確手續費、保險費、運費等費用是否包括在租金中。租金一般應以人民幣計算和支付,如果購買租賃物使用外幣的,可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幣種支付。租金幣種的選擇可以與購買合同中的幣種相同也可以不同,但要注意匯率風險的防範。利率也是影響租金總額的重要因素之一。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利率可以分為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兩種。固定利率是在全部租賃期間租賃費率固定不變。浮動利率就是每隔一定時期租賃費率根據市場利率或貸款利率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租金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租金的次數,每次支付的金額,是在每次付租期開始日交付租金還是在每次付租期末日交付租金等。
4)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事項。
對保證條款,一定要寫清保證種類,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除此之外,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對擔保人的資格以及擔保能力等,出租人應認真審查。
5)關於租賃物的保險問題。
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而不列入租金總額。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辦理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6)關於稅收的承擔問題。
租賃物如是進口貨物,應交納海關關稅、增值稅和其他稅款。即使是國內貨物,如按稅法的有關規定應納稅的,也應交納相應稅款。關於稅收的承擔,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
7)關於租賃物遲延交貨或發生質量瑕疵的索賠問題。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不承擔供貨人遲延交貨或供貨產品質量瑕疵的責任,由供貨人對此負責。
8)關於租賃的起止日期。
租賃起止日期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重要影響。起租日是租賃開始日期。實踐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根據下列日期約定起租日:第一、出租人支付購買租賃物的價金之日。第二、貨物運抵貨港之日。第三、承租人交付驗收證或接收證之日。第四、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日期。出租人、承租人各自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義務,實現了自己的全部義務,租賃關系即告終止。
9)租賃物的用途。
要詳細、具體規定租賃財產的用途,對某些財產的使用范圍的限制要註明。
10)關於租賃物的維修、保養。
⑹ 融資租賃風險主要由誰承擔
一、一般規則:由出租人來承擔風險
根據合同法的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普通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一般是由出租人來承擔風險的,影響的是承租人的租金給付。但是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性,法律作了另行的規定。
二、融資租賃物的特殊規定:由承租人承擔風險
根據規定: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法院應予支持。可見,即使並非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也不能免除承租人給付租金的義務,換言之就是由承租人來承擔融資租賃物中毀損、滅失的風險。
此外,根據《解釋》的第十五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因交付承租人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折價一次性補償,而如果合同未解除的話,承租人就需要繼續按期支付租金。
⑺ 哪些情況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您好,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
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4、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
⑻ 如何轉移融資租賃物的風險
您好 融資租賃合同具其下特殊性:
一、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租金是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和對價,也是出租人為購買租賃物提供資金融資的對價。出租人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資金融通,而非租賃物的實務提供。
二、實際佔有、使用租賃物,並直接受益的是承租人,而非具有所有權的出租人。因此,因不可歸責於各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只能由長期實際控制租賃物的承租人承擔。
三、從行業實踐的角度,出租人往往從融資租賃交易開始時就對租賃物向保險公司投保,並將保險費攤入各期租金中,實際上可以視為將保險合同和租賃物全部租給了承租人。一旦租賃物毀損、滅失,承租人可從保險金中獲得相應的補償。
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中往往約定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因此最高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對這一行業慣例進行了認可和補充,該《解釋》第7條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此規定的理解,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一、適用條件
本規定的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限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各方的原因引起的風險。如果是因為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的風險,則不適用該規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
二、風險轉移的節點
只有在承租人實際佔有和使用租賃物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才由承租人承擔。在此之前的,則要分情況討論。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風險在轉移給承租人之前,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在轉移給承租人之後,由承租人承擔。而風險轉移的節點,主要取決於合同約定。《解釋》第7條解決的問題是明確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是否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根據融資租賃的特點,出租人只承擔支付貨款購買租賃物的責任,租賃物本身的收益和風險全部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擔,因此,出租人無需承擔和租賃物有關的任何風險,此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
另外,融資租賃市場也存在經出租人允許後,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情況。此時,盡管承租人並未實際佔有租賃物,但根據本條解釋的規定和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仍然要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租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風險責任屬於另一層法律關系,並不妨礙承租人對相應風險的承擔。
三、承租人如何減輕責任
在融資租賃合同沒有解除的情況下,承租人仍要支付租金。但是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導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則承擔的責任過重,此時可以根據本《解釋》第11條的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補償出租人的損失來代替支付租金,其責任可以相應減輕。
四、意思自治
融資租賃關系屬於私法領域,因此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當事人的約定沒有導致合同有效的因素時,應當優先適用合同約定。
希望可以幫到您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