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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會計准則融資售後回租

發布時間: 2021-05-18 20:10:51

❶ 國際會計准則對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怎麼處理的

國際會計准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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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譯國際會計標准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成立於1973年的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為提高會計報表資料在國際間的可比性、協調各國會計實務中的分歧而頒布的會計規范,它是適應跨國公司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

❷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如何做賬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賬務處理為: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2)會計准則融資售後回租擴展閱讀: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第十一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價值。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權行使其使用租賃資產權利的開始日。

第十二條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能夠取得出租人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採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採用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承租人無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且租賃合同沒有規定利率的,應當採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十三條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於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擔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加上獨立於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擔保的資產余值。

資產余值,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估計的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後的資產余值。

第十五條未確認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攤。

承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費用。

第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

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

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使用壽命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十七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❸ 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回租租賃)

售後回租 會計分錄
首先需要確定售後回租交易形成的是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
1、售後回租交易形成的是融資租賃(以固定資產為例)
(1)結轉出售固定資產成本
借:固定資產清理 (賬面價值)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原值)
(2)出售該固定資產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3)年末分攤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5年內回租,每年的租金支付比率為20%
攤銷額=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租金支付比率2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攤銷額)
貸:製造費用——折舊費
(4)年末支付租金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貸:銀行存款
2、售後回租交易形成經營租賃
(1)結轉出售固定資產成本
借:固定資產清理 (賬面價值)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原值)
(2)出售該固定資產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3)年末分攤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5年內回租,每年的租金支付比率為20%
攤銷額=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租金支付比率2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攤銷額)
貸:管理費用——租賃費
(4)年末支付租金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貸:銀行存款
總之,第一步,判斷租賃類型。
第二步,計算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售價-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步,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分攤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
第四步,會計分錄。

❹ 固定資產售後回租怎麼做會計處理

21號准則第十一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第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例: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將一台辦公設備以公允價值1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乙租賃公司,該設備出售前賬面原值150萬元,已提折舊30萬元(該設備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殘值為0,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同時合同規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將設備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萬元,租賃期內銀行同期利率為8%,期滿該設備所有權歸甲公司。
1.201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該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1200000
借:累計折舊 300000
貸:固定資產 1500000。
2.收到設備款時:
借:銀行存款 13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200000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融資租賃)100000。
3.2012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該設備,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較低者作為資產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400000×PVA8%,4=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1300000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300000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600000。
4.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線法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4年內每月應攤銷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金額為100000÷4÷12=2083.33)。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損益(融資租賃)2083.33
貸:管理費用 2083.33。
5.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線法計算折舊(1300000÷4÷12=27083.33)。
借:管理費用 27083.33
貸:累計折舊27083.33。
6.2012年~201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4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
7.2012年末按照融資費用分攤率8.86%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115180元:
借:財務費用 11518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115180
由於租賃設備入賬價值是公允價值(如果入賬價值是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則以當期利率8%作為融資費用分攤率),因此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400000×PVAr,4=1300000(元)。
可在多次測試的基礎上,用插值法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
當r=%時:
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當r=9%時:
400000×3.2397=1295880元<1300000元
因此8%<r<9%,用插值法計算如下:
(1324840-1300000)÷(8%-r)=(1324840-1295880)÷(8%-9%)。
計算得出r=8.86%,即融資費用分攤率為8.86%。2013年~2015年,每年第四步~第六步會計分錄同2012年,第七步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不同,通過計算分別為89944.95元,62474.07元,32400.98元。
8.期滿該設備所有權歸甲公司。
借:固定資產——自有固定資產 1300000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1300000。

❺ 企業會計准則——租賃的售後租回交易

35.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根據本准則第4條至第7條的規定,將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
36.如果售後租回交易形成一項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予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同時根據本准則第8條至第14條、第20條至第27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7.如果售後租回交易形成一項經營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予遞延,並在租賃期內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攤;並根據本准則第16條至第18條、第29條至第33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38.承租人和出租人除應當按照本准則第15條、第19條、第28條和第34條的規定進行披露外,還應當對售後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條款做出披露。

❻ 融資性售後回租結束後遞延收益能否轉回

融資性售後回租結束後遞延收益需要轉回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有關概念及確認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回租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從以上表述可以看出,13號公告中規定的租賃業務必須是以融資為目的,因此售後回租業務應滿足融資租賃的條件,根據《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以及《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標準的,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預計將遠低於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會行使這種選擇權。

(三)即使資產的所有權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出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幾乎相當於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因此在進行賬務及稅務處理時需根據售後回租合同的具體條款進行分析,符合上述規定的回租業務才能作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進行處理,否則只能作為經營性售後回租業務。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賬務處理

對於滿足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業務,《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第七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售後回租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其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在賬務處理上分為出售收款、回租確認、支付租金、三個交易環節和折舊計提、所得稅處理等,現以案例為線索,闡述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理論基礎和核算方法。


[例] A公司迫於資金壓力,於2010年6月30日將一台機器設備按30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同時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將該設備租回。該設備的公允價值為3100萬元,賬面原值為5000萬元,2008年1月1日投入使用,按10%殘值率和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可使用10年,共已計提折舊1125萬元,未計提資產減值准備。融資租賃合同規定,起租日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共24月,按月利率2.33%計算,A公司需每月月末支付租金170萬元,在租賃期間該設備的維護、保險等費用由A公司負擔,租賃期滿後該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繼續使用,A公司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共發生費用5萬元,該設備的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7.5年,所得稅率為25%。假設2017年12月30日對該設備報廢變賣,取得殘值凈收入為100萬元。

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在租賃到期時,其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使用,並且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的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相差無幾,因此此項租賃符合《企業會計准則》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從其業務性質看也滿足《合同法》對融資租賃的規定,也與13號公告所定義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相符。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關於融資租賃的規定,其具體會計處理步驟如下:


(1)出售收款的核算。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其售價與該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遞延收益,以後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


借:固定資產清理3875


借:累計折舊1125


貸:固定資產5000


借:銀行存款3000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收益875


貸:固定資產清理 3875


(2)租回資產的核算。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核算與一般融資租賃業務的核算相同,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加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租回資產的入賬價值,最低租賃付款額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或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租賃期間按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最低租賃付款額=4080(萬元)


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170x(P/A,2.33%,24)=3098萬元<公允價值3100萬元


回租資產的入賬價值=3098+5=3103(萬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4080-3098=982(萬元)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3103


借:未確認融資費用982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4080


貸:銀行存款 5


(3)支付租金的核算。承租人支付租金時既減少長期應付款,又必須將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確認當期費用。本案例中以合同利率為折現率將最低租賃付款額折現,因此應以合同規定利率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率。

註:支付最後一期租金時,對利息尾數調整。


根據上表,2010年7月賬務處理方法如下: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170


貸:銀行存款 170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72.18(萬元)


借:財務費用72.18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72.18


以後月份以此類推,賬務處理方法相同。

(4)折舊的計提和調整。同時,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融資租賃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予以遞延,並按照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同時,應採用與自有固定資產一致的折舊政策。

A公司租賃開始時,該設備尚可使用年限為7.5年,因此A公司應按7.5年計提折舊。該租入設備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殘值率為10%,年折舊額為372.36萬元,每月折舊額為31.03萬元。


借:製造費用31.03


貸:累計折舊31.03


按折舊進度分攤設備遞延收益,年分攤額116.67萬元;每月分攤額為9.72萬元。


借:製造費用9.72

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回租收益9.72

(5)租賃到期日賬面資產轉換 租賃資產到2012年6月30日A公司支付完最後一筆租金時,設備無償轉讓給A公司使用,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10》,A公司由融資性租賃資產轉入自有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資產 3103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3103

但對遞延收益的余額641.72萬元如何處理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可繼續按折舊進度對遞延收益進行分攤調整,其賬務處理與「(4)折舊的計提與調整」中的賬務處理相同。但其遞延收益為前述售後回租業務形成,租賃合同到期後轉為自有固定資產,這樣針對同一資產會人為分開在固定資產和遞延收益兩個會計科目中體現,影響資產計價的准確性和合理性。

(6)使用到期的處理 使用到期時,處理殘值凈收入為100萬元,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310.3

借:累計折舊 2,792.7

貸:固定資產 3,103

借:銀行存款1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

借:營業外支出 210.3

貸:固定資產清理 210.3

(7)有關所得稅調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應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納稅差異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處理

❼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
【拓展】有關其稅收問題解釋: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該內容界定了融資性售後回租的實質,否認了其銷售表象。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規定,構成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條件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顯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不能拆解為「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應把「銷售」理解為基於雙方合同約定回租前提下的行為條件,實質是融資租賃,在會計賬務上不能作為銷售處理。

(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此項規定體現了國家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再區分銷售和回租兩筆業務進行稅務處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但上述政策是有條件的,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仍須繳納營業稅。

(三)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該項規定從會計賬務處理上再次體現了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實質是融資租賃,與租賃資產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屬於承租方,不作銷售處理,承租人對該資產仍視同自有資產一樣計提折舊。此外,融資利息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亦體現其租賃業務的實質。

❽ 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會計處理是怎樣的

貴公司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向融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和與其相關的風險都沒有轉移,相關折舊也由貴公司扣除。實質上屬於以等額還款方式向融資公司貸款。貴公司的會計處理可適當簡化,分錄如下:
租賃開始日
向融資公司出售資產
借:固定資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在用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❾ 會計准則變動會對融資租賃業務造成什麼影響

一、 無論融資租賃還是經營性租賃,承租人均須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二、 經營性租賃業務首當其沖
首先,承租人的償債指標受到不利影響,資產、負債雙升導致資產負債率提高,確認負債導致應付利息增加,進而導致利息保障倍數下降;其次,運營指標受到不利影響,確認使用權資產使總資產變大,進而導致資產周轉率下降;再次,在租賃初期,凈資產及每股收益也受到不利影響,主要原因是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一般使用直線法,但常見的等額租金模式下,租賃初期負債本金償還較少,而利息支出較多,資產的減少高於負債的減少,租賃初期將導致凈資產下降,利息支出沖減利潤,將導致每股收益下降。
三、 融資租賃業務也受沖擊
四、 租賃公司難以應用會計處理豁免
五、 存量租賃業務也須按新准則調整
六、 相對於銀行信貸,租賃業務依然優勢明顯
七.、新准則為經營性租賃承租人帶來延遲納稅好處

❿ 新准則下融資租賃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1.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費用全部資本化,進入該固定資產帳面價值,進入後就與企業自有固定資產折舊是一樣的,稅法只規定了折舊的最低年限,以及加速折舊的條件,並沒有其他與會計不一樣的地方
2.你的基本建設項目,你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後,也是與你購入固定資產的折舊是一樣的,該進在建工程,進在建工程,該入其他的入其他的,跟什麼竣工決算的沒關系
3.售後回租的方式,雖然你進行了售後回租,但你租賃固定資產的實質還是融資租賃,因此是否租出與你使用什麼方法折舊無關,因為你在售後回租的時候,那部分收益如果在融資租賃前有合同的話,就應該已經入過帳;如果未入帳,那應該算做當期的收益,也與該期間折舊無關
4.我覺得你進入一個誤區,因為這只是簡單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處理,與什麼在建工程,竣工決算什麼的沒關系,售後回租也是融資租賃的一種方式而已,不需要想得那麼復雜,該怎麼折舊怎麼折舊.
最好看一下中級財務會計固定資產那一章,上面有很詳細的介紹以及例題
附註: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可以看一下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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