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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第八批融資租賃試點

發布時間: 2021-05-18 04:36:36

⑴ 2016年5月1日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的銷售額是什麼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5.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稱「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含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經上述部門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徵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⑵ 融資租賃的稅收優惠

非常感謝你的信任與提問L1、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2、從事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該如何確定增值稅銷售額?稅率是多少?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財稅〔2013〕106號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點明確:「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從事融資租賃的納稅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通過融資性售後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發生的融資利息,可以作為企業財務費用直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⑶ 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以下稱560號文),商務部和稅務總局負責內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確認。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務部、稅務總局將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確認工作委託給各自貿試驗區所在的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局。試點企業條件和申報材料要求參照560號文執行。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外的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仍按現行規定和程序辦理。
二、各自貿試驗區所在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對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納入內資融資租賃試點范圍企業名單,與商務部、稅務總局發布名單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試點企業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各項信息,並對企業上報信息及時審核;每月末要將新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的基本情況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稅務總局;每季度要將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稅務總局;要及時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商務部和稅務總局。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完善行業監管制度,加強風險防範,利用現場和非現場結合的監管手段,強化對重點環節及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充分發揮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加強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切實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五、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及時、准確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報送信息,按時交納各種稅款。對在會計年度內未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試點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取消其試點資格。
六、為便於加強監管,對於按照本通知要求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如遷出自貿試驗區,應當按自貿試驗區外企業申報試點現行規定重新申報確定試點資格。
七、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試點確認辦法或流程,並採取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⑷ 什麼叫融資租賃融資租賃是什麼意思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應承租人(用戶)的要求與第三方(供應商)簽訂供貨合同,由供應商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設備。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金支付完畢,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但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由於融資與融資相結合的特點,租賃公司在出現問題時可以收回和處理租賃,因此在處理融資時對企業信用和擔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4)第八批融資租賃試點擴展閱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⑸ 一般的企業做融資租賃是否需要審批

需要審批。

目前國內審批融資租賃的部門有3類:

第一類:金融系統的融資租賃公司由銀監會負責審批,注冊資本1億人民幣以上。

第二類: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負責審批,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以上,商務部已把審批許可權下放到各省、直轄市的商務委。

第三類: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審批,注冊資本1.7億人民幣以上。由各省級商務委受理後轉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

以上三類公司中為簡便的是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

公司在獲得融資租賃資質後,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方能享受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拓展資料:

融資租賃除了融資方式靈活的特點外,還具備融資期限長,還款方式靈活、壓力小的特點。

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所享有資金的期限可達3年,遠遠高於一般銀行貸款期限。

在還款方面,中小企業可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分期還款,極大地減輕了短期資金壓力,防止中小企業本身就比較脆弱的資金鏈發生斷裂。

融資租賃雖然以其門檻低、形式靈活等特點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解決自身融資難題,但是它卻不適用於所有的中小企業。

融資租賃比較適合生產、加工型中小企業。特別是那些有良好銷售渠道,市場前景廣闊,但是出現暫時困難或者需要及時購買設備擴大生產規模的中小企業。

具體特徵

融資租賃的特徵一般歸納為五個方面。

一、租賃物由承租人決定,出租人出資購買並租賃給承租人使用,並且在租賃期間內只能租給一個企業使用。

二、承租人負責檢查驗收製造商所提供的租賃物,對該租賃物的質量與技術條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擔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權,並負責租賃期間租賃物的管理、維修和保養。

四、租賃合同一經簽訂,在租賃期間任何一方均無權單方面撤銷合同。只有租賃物毀壞或被證明為已喪失使用價值的情況下方能中止執行合同,無故毀約則要支付相當重的罰金。

五、租期結束後,承租人一般對租賃物有留購和退租兩種選擇,若要留購,購買價格可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⑹ 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

2013年8月1日以後要向當地國稅辦理手續的

⑺ 注冊內資融資租賃公司都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四)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五)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第八批融資租賃試點擴展閱讀:

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八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三)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四)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第九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第十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在每季度15日前將其上一季度的經營情況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資格。

⑻ 商務部、銀監局審批的融資性租賃公司有何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20家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進行監管,而80家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稅務總局批准設立,450家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批准設立。

⑼ 辦理融資租賃牌照需要什麼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租賃業在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賃業快速健康發展,現就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商務部「三定」規定,原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有關租賃行業的管理職能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職能劃歸商務部,今後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涉及原國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管理職能均改由商務部承擔。
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市場准入及行業監管工作繼續按照商務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商務部將對內資租賃企業開展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租賃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推薦1-2家從事各種先進或適用的生產、通信、醫療、環保、科研等設備,工程機械及交通運輸工具(包括飛機、輪船、汽車等)租賃業務的企業參與試點工作。被推薦的企業經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後,納入融資租賃試點范圍。
四、從事融資租賃業務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設立的內資租賃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擁有相應的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不少於三年的租賃業從業經驗;
(四)近兩年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違規紀錄;
(五)具有與所從事融資租賃產品相關聯的行業背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融資租賃試點企業除應上報推薦函以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據的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
(五)近兩年沒有違法違規紀錄證明;
(六)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資歷證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條所列的融資租賃公司(即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享受融資租賃業務的營業稅政策。
七、融資租賃公司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交納各種稅款,若違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偷逃稅款,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取消對該企業執行的融資租賃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公司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低於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八、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吸收存款或變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賃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和其他貸款;
(三)、有價證券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投資;
(四)、同業拆借業務;
(五)、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
九、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風險資產(含擔保余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10倍。
十、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應在每季度15日前將其上一季度的經營情況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並抄報商務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試點企業經營情況。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上述規定的企業,商務部將取消其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資格。
十一、各地商務、稅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監督,及時研究試點中存在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刻上報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時,要不斷總結試點經驗,採取有效措施,促進租賃業的健康發展。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