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有哪些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政策,這個既然是融資擔保公司,他們可要好好的監管了,否則的話,擔保了別人,人家還不了款,你可就要去承擔了。
②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國家對融資擔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一、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擴大擔保機構的資金來源
一是自上而下創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級信用擔保機構重點對科技含量高、風險大、對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支持,而地方性擔保機構則對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進行重點扶持。二是不斷創新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如政府獨資、政府控股和會員制等。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外部監管體系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督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督。擔保機構要規范運作,防範風險,應採取公司制的形式,對目前一時尚難採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應逐步規范,在條件成熟時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各級政府出資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應一律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並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能幹預具體項目的決策,不得操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要與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照法律、法規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建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范,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政策扶持,還需要擔保業協作和自律。協會要依據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行業准則和業務規范,監督擔保機構依法運作。通過培訓、信息融通、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范業務操作、行業協作、交流信息,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三、健全再擔保制度,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1、逐步建立全國和省級的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一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有效地分散擔保風險。同時,再擔保機構還可以進行再擔保,即再擔保機構將已承保風險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向全國性再擔保公司再次轉保出去,這樣通過多層次轉保,使擔保機構最後承擔的風險被最大限度地轉移。
2、建立政府補償機制,保證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規模不能太小,不能過於分散,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抵禦風險(梅強、譚中明,2002)。政府部門應樹立這樣一種觀念,只要貸款擔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擔保機構規范操作,不存在人情擔保,那麼政府擔保補償金支出越大,企業獲得的銀行有效貸款就越大,對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越有利。
3、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因此,除了確定適當的擔保比例,在貸款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合理分擔風險外,信用擔保機構還應定期審查貸款銀行的擔保貸款業績。同時,還要強化中小企業的風險責任,如強制要求中小企業主要管理者以個人財產提供反擔保品,以此來約束主要管理者的經營行為。
4、開展聯合擔保,分散擔保風險。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某些擔保額度偏大或異地項目開展聯合擔保,可以分散部分風險,並有利於對項目的監管,增進了機構間交流,實現了共同發展。
③ 融資性擔保公司同級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怎麼寫
同級監管部門是工信局或中小企業局,監管意見對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具體要求認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出具是否依照法規運營,有無違規違紀行為以及問題整改要求
④ 為什麼融資性擔保機構需要前置審批
國務院法制辦公開了《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徵求意見稿。《條例》如順利實施,將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取代《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行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條例》擬從源頭抓起,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徵求意見稿第八條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規則主要包括:
1、對擔保責任和資產實行風險分類管理;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2、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應當與有關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風險共擔、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各自承擔風險的比例和方式;
3、融資擔保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融資擔保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
4、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資金運用應當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原則,所運用資金與其凈資產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准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風險,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准備金;對向被擔保人收取的反擔保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或者委託第三方存管;
6、按照債權人要求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7、對辦理融資擔保業務中知悉的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⑤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2010年3月,七部委聯合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准,准予發布。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⑥ 國家出台的對民間擔保公司的各項監管措施和法律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市場交易行為的多樣化,市場主體的多元化日益彰顯,各類市場主體對於資金的需求形式和額度也日益凸顯,各種名義的投資擔保類公司也如雨後春筍迅速發展開來,特別是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投資擔保類公司更是迎來了整個行業的瘋狂式增長時期。經筆者調查,目前,我市投資擔保、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投資類公司發展迅猛,雖然為解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的融資難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資擔保類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暴露出來諸多問題,應引起各級政府管理部門的重視。
一、投資擔保公司的定義及市場作用
先說一下,什麼是投資擔保公司。投資擔保公司通常意義上是指是指個人在向銀行貸款的時候,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不直接放款給個人。需要貸款人找到第三方,為貸款人做信用擔保。也就是需要貸款人找到擔保公司為其做擔保。擔保公司會根據銀行的的要求,讓貸款人出具相關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核,最後將審核好的資料交到銀行,銀行復核後放款,擔保公司收取相應的服務費用。簡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資擔保公司一方面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開辟了一條新的通道,同時又為出資人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渠道。
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作用:
在眾多的融資渠道中,投資擔保行業以其獨特的優勢越來越受到了中小企業的關注和青睞。在我國現有情況下,逐步完善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對中小企業融資起著積極作用。投資擔保體系在我國還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它是由政府或企業法人等出資組建,為支持中小企業貸款或支持本國、本地區產品出口而設立的。它在銀行與企業的借貸關系中,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存在的,它與銀行、企業分別簽訂擔保合同,確立特定經濟關系,發揮以下作用:
(一)防範金融風險,保障權利人債權的實現。從銀行角度來說,銀行在辦理貸款業務時,特別審慎,注意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擔保資金,具有較強的補償能力,因此,擔保機構有較高的信用等級。中小企業由其做擔保,能有效地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有利於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從而解決企業、銀行借貸難的問題,促進資金融通,有效地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從企業角度說,通過擔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級。企業欲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它就要接受擔保機構和銀行對它的監督,要向擔保機構提供它的經營和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報告,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也並不是無目的地擔保,是建立在對企業的嚴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礎上,如果企業的條件達不到要求,擔保機構也決不會為它擔保。
(二)注重市場調查,避免資金流失。投資擔保公司在貸款前,對企業進行貸前審查,把握其經營現狀及發展前途,貸款後,密切注視嚴格審查企業對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與銀行共同對資金實行追償,從而有效地避免了資金的流失,維護了國家、銀行的利益,並保證了資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強化資金管理,提高企業融資效率。作為一個中介,投資擔保公司發揮著橋梁作用,它不僅為銀行、企業牽線搭橋,而且代銀行審查企業、監督企業、代企業向銀行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積極而有效地發揮了為銀行、企業服務的目的,使銀行、企業有更多的人力、財力和時間發展其他業務,從而有效地促進其發展。由此可見,投資擔保體系的建立,使中小企業有了穩定可靠的信用系統,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給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幫助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同時,又可以幫助銀行按照貸款的「三性」經營管理原則實現經營總目標,並使銀行的貸款更為安全、有效。
二、關於投資擔保公司的法律規范
投資融資類公司事關國家金融市場穩定和社會和諧大局,必須依法成立。目前,國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應法律法規,加強對各類投資擔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國家出台的與投資擔保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2010年3月,中國銀監會、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等6部委聯合出台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4月,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出台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促進投資擔保機構的迅速成長,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號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為規范投資擔保企業行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號文件《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為加強投資擔保企業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台豫政辦 〔2010〕132號文件《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這些法規法規和地方性文件,都對投資擔保公司的設立登記條件、日常經營行為、市場風險防控、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有效合理的規定,對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也作出了明確分工。近年來的監管成效說明,國家對投資擔保公司的市場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規范作用。
三、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基本情況及特點
目前,濮陽市設立的投資公司有三類:投資擔保類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
1、投資擔保類公司。依法設立後的經營范圍河南省工信廳規范為:融資擔保,投資擔保,合同履約擔保,投資管理咨詢服務。
根據2011年3月8日經國務院批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同時,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度,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若干意見》(豫政[2009]36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豫政[2006]62號)第十條規定:「擔保機構資產應保持良好的流動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應主要用於銀行存款;不高於20%的部分可用於買賣安全性好、回報穩定、變現能力強的國債、金融債券及國家重點企業債券等;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股權投資」。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要求,政府要對投資擔保企業進行重點整頓,整頓的內容是:一是市場准入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是否經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批准;二是業務范圍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是否實際從事信用擔保業務,是否有偏離主業現象及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受託投資、非法集資和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等,擔保資金運用是否隱藏重大風險。三是經營行為規范整頓。主要包括信用擔保機構的業務操作是否規范,准備金提取、風險集中度和投資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有不正當競爭和暴力追債等行為,是否存在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整頓的最後時限到2011年5月20止。盡管國家對此類公司管理嚴格,但從去年至今,我市仍有個別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去年來,濮陽市工商局查處的違法案件亦不乏這樣的案件。
2、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由於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門檻高、管理嚴,因此我市的投資人在公司名稱中為規避「擔保」二字,現在設立的這類公司90%以上的名稱為「濮陽市×××(字型大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陽市×××(字型大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經營范圍依據投資人申請,一般核定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項目投資、創業投資和理財咨詢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這些經營范圍無需取得前置許可。
3、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這類公司既不能擔保,也不能投資,只能搞咨詢服務,在我市數量極少。
目前,根據濮陽市工商局企業注冊登記數據顯示,我市投資擔保類公司主要呈以下發展趨勢和運行特點:
(一)總體數量規模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類公司35家,投資公司167家,投資管理類公司118家,資產管理類公司76家,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6家,共計397家,約佔全市私營企業總數的4%。
(二)注冊資本總量較大。我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三類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總數是685942萬元,這一資本規模數據已相當大,其市場流量影響面也相當大。
(三)涉及的股多較多。三類公司自然人股東有1125個,這一數量足以證明,我市已經形成了這樣一個專業從事投資管理事務的群體,其經濟社會的影響作用很大。
(四)城區及縣均有分布。三類公司在市城區注冊經營的有199家,在5個縣注冊的有198家,我市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業占據多數。三類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1億元的有8家,1000萬元—5000萬元的有53家,500萬元—1000萬元的有65家,500萬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發展速度增幅驚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設立投資類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設立私營企業884家,投資類公司約占總數的13%。今年4月份僅市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就辦理各種投資管理類公司36家,同期全市設立私營企業260家,投資類公司占總數的14%。由此可見,這類公司發展勢頭的確增幅驚人。
四、投資擔保類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大潮中,三類投資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經營情況可謂魚龍混雜,但它們都有一個目的,就是高度的營利性、趨利性,僅此一點,其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日漸明顯化,三類公司共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十個:
(一)超范圍經營,開展非法存、貸款業務。根據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投資」「擔保」公司涌現龍城》一文記者調查暗訪,目前,我市三類投資公司均有此現象。如:位於大慶路的嘉禾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貸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擔保費卻讓人難以接受,高達5%。位於益民路的濮陽市融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該公司「存款」至少是5萬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們是根據抵押評估決定「貸款」數額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陽市宏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投資擔保咨詢類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如果個人想貸款的話,其公司可以負責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聯系。利息加上擔保公司的擔保(中介費)費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擾亂金融秩序,坑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經檢支隊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違法從事貸款經營活動一案,該公司一負責人請朋友吳某幫忙,以其名字出借給某置業公司資金300萬元,實際上吳並未參與此事,而是由擔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簽,事實上則是由擔保公司直接將款項借與了置業公司作流資用,出借10個月,該擔保公司非法獲利34萬余元,擾亂了正常的金融信貸秩序。還有利用人們的從眾心理和有些人愛佔小便易的心理,讓先期存款者,大肆對外宣傳或利用自己人虛假宣傳:該公司利息多麼高,回報多麼穩定等,以期達到更多人的參與。據不完全調查參與存款的以老年人據多或熟人關系據多,一旦把個人錢款存入擔保公司,稍有不慎,結果就被騙得血本無歸。如5月3日《濮陽早報》報道所舉的陳老伯,因為輕信了「投資」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積蓄8萬元存入了投資公司。半年後,那家投資公司人去樓空,8萬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虛假證明,套取注冊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處的濮陽市某投資擔保公司提交虛假住所證明文件取得公司設立登記一案,該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時,其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協議,就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的,就等於製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內容相同的虛假房屋租賃協議,違反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破壞了市場主體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四)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問題。由於投資擔保公司所佔用資金數量大,大型的投資公司由於自身業務量與現有流動資金的矛盾,極易弄虛作假,搞虛假出資。中小投資擔保公司,其業務量一旦激增,極易拆解其在銀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資金的違法行為。
(五)非法市場競爭,存在放高利貸現象。《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否則界定為高利借貨。按當前6個月至1年的短期貸款年利率5.81%算,個人民間貸款年利率上限應為23.24%,折算成按月復利(利滾利)的利率就是常說的1分7厘。據不完全調查,我市投資管理類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絕大多數都進行高利發放貸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貸款時間大多為半年以內, 3個月以內的居多,但最少為一個月,不夠一個月按一個月付息。如果貸款時間一開始就確定不超過半月,一般按天計算,摺合成月息有的高達1毛左右。
(六)市場運作投機,存在非法擔保現象。融資性資產擔保機構,只有依法取得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後方可為履約合同提保等業務。但目前我市的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張膽進行這類業務。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為打消放款人的顧慮,都會給你設計一個看似設計非常嚴謹程序。據他們介紹,一是貸款人直接與放款人見面,投資公司作為第三方提供擔保。貸款人與放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並介紹投資項目和項目完成時限及收益。如房地產開發、道路建設這類項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還可和你一塊到現場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顧慮。在簽定借貸合同時,貸款人要提供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等不動產作抵押。經過評保機構評估、公證處公正,然後到房產局抵押給放款人。二是貸款人還可以提供匯票、支票、存款單、倉單、提單進行質押。三是貸款人如貸款數額較小,還可以用我市公務員工資提供擔保。調查中還發現在辦理貸款手續時,有些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公司,讓貸款人提供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直接與自己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有的平時收集貸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讓存款人存錢,等待有貸款的,再通知雙方見面。
(七)開展虛假宣傳,是造成非法小廣告的源頭之一。我們注意觀察一些門頭牌匾,就會發現一些《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明明是投資管理公司、咨詢公司,卻在其門頭上變成了「擔保公司」。還有的投資公司為了達到發展業務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個角落亂塗亂寫標語,還有的亂張貼發放印刷品廣告,內容有的極為虛假,為的就是欺騙不明真相的群眾到其處「存款」、「貸款」,達到非法集資、博取高額利潤的目的。此外,這些小廣告,影響城市形象,影響文明創建。
(八)資金鏈斷後,極易引發社會性問題。我市融資性投資擔保公司,已經河南省工信廳審核批準的33家,這部分已取得了擔保資格,盡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但他們隱蔽性強,還沒有明目張膽去經營。最易出問題的是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公司,他們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領到了營業執照,盡管他們規避了名稱中「擔保」二字和經營范圍中應取得前置許可後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中核定,並依核定的經營范圍進行經營。但實際上他們大多都在違法經營。這樣長期下去:一是如果貸款人的抵押物出現瑕疵或審查不嚴,就會使存貸款鏈條斷裂,引發社會問題。這種事在我們身邊也時有發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電視台第二套節目就播出了一個一房三賣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資公司可能會出現見利忘義,當他們非法吸收存款達到一定大的數額時,也有可能捲款潛逃。前不久也是在電視節目上播出一個案例,山西省一個村民,辦了一個麵粉廠,非法吸收存款100多萬元後,就逃往他鄉,人間蒸發。三是大多數投資管理類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貸款5分,存貸差達3分,問題是一旦貸不出去,或貸出去收不回來資金鏈斷裂,就會讓一大批存款人血本無歸。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計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現問題,每一公司涉及50戶,這樣就會涉及1000家,每戶3人,就會涉及3萬人。2011年5月8日鳳凰網報道了內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資,資產鏈斷裂,據傳每月償還利息兩億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貸,而自焚身亡。
(九)撓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政府公信力。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市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公司違法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違規擔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眾、真假難辨,一部分居民認為,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豪華氣派,門頭排扁裝修得高檔顯眼,如果這些公司違法經營,政府有關部門早就查處了,而且他們每天照常營業,在某種程度上說明他們是合法的。從而大大地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潛在問題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錢、暴力事件等違法犯罪活動。如一些投資人的資金來歷不明,投資在此方面,就會使其慢慢合法化。還有一些因「高利貸」無力償還的,鋌而走險,走上了搶劫、盜竊的犯罪道路,給社會秩序造成很大穩定沖擊。
五、對整頓規范投資擔保類公司的幾點建議
綜由以上所述,筆者認為,對我市投資擔保類有限公司的整頓已迫在眉捷,建議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領導應高度重視,迅速開展情況調研。各級黨委、政府一定站在確保經濟安全、確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頓規范投資公司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投資擔保公司已呈快速發展態勢,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氣候,如不及時治理,金融秩序、社會治安、矛盾糾紛激化,後果難以設想。相關領導應給予高度重視,迅速開展調研,研究形勢,分析原因,解決問題。
(二)釐清部門職責,分工抓好日常監管。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部門「三定」方案要求,盡快釐清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管擔保公司方面的職能職責,進一步細化責任,嚴格做好部門分工,使各部門在整治擔保公司中做到會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監管,防止出了問題,化解監管風險。
(三)強化協調合作,形成多部門協作機制。投資擔保企業的監管牽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門所能獨立承擔的事情,建議由市政府牽頭,組織銀監局、發改委、工信局、財政局、商務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關部門成立整頓規范投資擔保行業領導小組,像打擊非法傳銷一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齊抓共管,多策並舉,確保監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處大要案件。進行一次集中專項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整頓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0]132號)的要求進行規范,依法查處一批,曝光一批。同時,建議省政府或主管部門盡快出台相關管理辦法,達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時,建議在整頓期間以市政府的名義暫停審批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這類公司。
(五)建立有獎舉報制度,深挖非法擔保公司。通過建立相應的舉報制度,通過一定的獎勵措施,鼓勵廣大人民群眾投身到舉報查處非法擔保公司的工作中來,挖出一批作案隱蔽、影響惡劣的非法擔保公司,及時從嚴從重處理。
(六)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防範意識。一是要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等多種新聞媒介加大宣傳力度,教育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理財觀,自覺防範存、貸風險。二是建議我市各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及服務網點要在各辦公場所加強宣傳,利用門頭滾動字幕、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向民眾廣泛宣傳違法存貸款的危害性。三是統一製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設立成立的投資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辦公場所內的醒目位置預以懸掛,以防民眾上當受騙。
⑦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要求
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准入、業務范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1.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3.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⑧ 結合國家和省關於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管的制度文件,談談你如何履職來推進本公司健康規范發展
這個東西么,既然你應聘金融機構的高管,就應該具備一定的學識、經驗和自己的想法。這些東西是你在充分閱讀和理解國家相關監管制度後,結合自己的管理經驗總結出的東西,不是別人能代替你寫出來的。一般來說,擔保公司主要面臨兩個方面的重要管理領域,一個是風險控制,一個是業務拓展。當然兩者本來就是矛盾體,矛盾的存在著。業務的發展必然導致風險可能性的增加。
⑨ 全國性的融資擔保公司倒閉跑路國務院管嗎
中國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總局。
為從源頭上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
548號),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須經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並規定了審批的條件和程序。
同時,對融資擔保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及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事項,徵求意見稿規定實行備案制度,同時規定變更後的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對於融資擔保公司的市場退出和終止,徵求意見稿規定,融資擔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1年以上未經營融資擔
保業務的,由監管部門繳回其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並明確或有債務
的承接等事項,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擔保責任解除前,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
當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於清算結束後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管部門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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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對擔保公司監管哪些內容
監管內容:
(一)市場准入、變更、退出監管
1、市場准入監管
(1)基本要求
A:明確對象
B:准入條件
C:跨地區設立機構的審查批准
D:對主營和兼營業務的審查批准
E:對董事、監事、高管任職資格的審查批准
F:對投資活動的審查標准
(二)非現場監管
1、內涵——辦法第36條
2、作用——基礎性作用、風險識別和預警作用、對現場檢查的指導作用、持續有效監管作用
3、主要環節
數據收集;數據核對、整理;生成風險監測指標值;風險初步評價和早期預警;指導現場檢查。
4、內容
(1)合規監管
(2)風險監管
(三)現場檢查
1、內涵
2、種類
3、程序
4、措施
(四)其他監管
1、資本金監管
2、監管談話
3、向債權人通報
4、徵信管理
(五)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包括兩方面內容:(1)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遵守和貫徹。(2)行業內的行規行約制約自己的行為。
(六)市場監督
市場監督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外部審計機構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等
(七)監管處罰
1、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
2、對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及擅自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的公司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