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
家庭承包經營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抵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一種是通過發包方和集體組織的成員訂立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即通過村內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一種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融資擔保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4]、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❷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不可以。關於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我國《擔保法》、《物權法》都作了明確規定。
《擔保法》第37條第(二)項和《物權法》第184條第(二)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因為這種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2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也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押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
但是,依照《擔保法》第34條第一款第五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80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方同意,則可以抵押。因為這有利於促進對荒地的開發利用,且其經營周期較長。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融資擔保擴展閱讀
《擔保法》第37條2項和《物權法》第184條2項都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這是因為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方式,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為保證社員基本生活條件,普遍存在、人人有份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社會保障性質和福利功能。
以這種權利作抵押,一旦抵押權人的權利實現,抵押人就可能喪失起碼的生存條件,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所以法律規定不能以此作抵押。
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否質押
幫你頂一下,我想也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以貸款嗎
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信社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但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一、設定抵押要合法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是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法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依附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其本質就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所有都可以抵押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土地才可以抵押:
(一)只能適用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
超過上述范圍,例如將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是無效的,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二、抵押條件要具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合法取得,並擁有具備法律效力的權屬證明材料(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合法合規的農村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產權關系要清晰,符合「依法、自願、有償」的土地流轉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和相關手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三)具備持續生產能力的果場、林場、養殖場、農業種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條件的農村土地;
(四)經營土地沒有改變農業(或漁業、林業)用途。
❺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
可以抵押
《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50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由於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於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權也受到相關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權法》只規定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對家庭承包的土地經營權能否抵押沒有明文規定。《擔保法》34條第2款的規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屬於不得抵押的財產,可見現行立法對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態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則不可以抵押;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抵押
❻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土地經營權抵押確實是擦邊的,不符合法律現在的規定,擔保法和最高法解釋說得很明白,承包經營權不允許抵押。
但是改革就是逐漸允許做一些以前禁止做的事。在改革開放之前,自由買賣貨物算投機倒把,雇傭工人算剝削,搞私營經濟是大罪,都是犯法的事。但隨著改革推進,這些事情慢慢都可以做了,效果也不錯。改革就是根據實際需求,逐步改變政策、發布文件、修訂法律、完善制度的過程。
如果論法律效力,中央一號文件應該服從法律。但是從改革進程來看,中央一號文件標志著未來的發展方向,將來各種政策和法律可能都會根據政策方向來調整,所以大家更關心新的中央文件的精神。
土地經營權抵押可能遇到的問題很多,主要是交易成本過高,導致這個交易很難執行下去。
首先是農戶自己的契約精神的問題。所有和農戶做過交易的人都異口同聲的說,和農戶簽署長期合同是不算數的。打個比方,糧食企業和農戶約定了年底1塊錢一斤收糧食,定金也付了合同也簽了,但是如果年底市場價格漲到1.05元一斤,農戶很可能自己就高價把糧食賣掉了,糧食企業根本不可能以1塊錢一斤收貨。但是反過來,如果年底市場價格跌到0.95元一斤,糧食企業必須要以1塊錢一斤收購,否則農民跟你沒完,各種申訴上訪都來了。土地經營權質押會不會也出現這種情況?主合同、經營權抵押合同簽署了,到執行的時候農民能不能認不認賬?這是一個難點。
第二個難點是分散的執行成本。做過信貸的人應該知道,抵押物處置算是信貸業務的重點難點。城市樓房一棟價值幾十上百萬,支付一些處置成本可能還能接受。農村土地一畝不值幾個錢,千里迢迢去處置那麼點土地,費時費力費錢,恐怕收回來的錢還沒有處置成本高。所以即便能夠抵押,到時候能不能處置、值不值得處置也是問題。
最後則是農戶確實偏窮,抗風險能力比較差。土地是一些農民的基礎生活保障,如果處置比例過大,農戶就沒有生計了。這和城市的情形不一樣,即使執行掉城市居民的一棟房屋,他可能還有工作、還有低保,總能夠活下去。但是農民沒了土地就沒有收入,這樣的抵押很難執行下去。
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貸款,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土地貸款,是以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權利作為擔保,如無法還款時,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出去以獲得經濟利益來還款。
國家對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轉讓、耕種等方面都有嚴格限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同於其他可抵押貸款的私人權益,農村土地貸款存在難於估值和變現的問題,這對貸款金額和放款效率都有影響。
土流網推出「土流金服」的模式,農民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同意後由土流網土地估價專家評估其土地價值以及放款金額,並出具書面報告,最後由銀行放款。
如果農民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還款,土流基金會劃撥資金先行賠付給銀行,之後依法將該農戶抵押的土地經營權以合理價格轉讓,待新的轉包受讓方轉包期限屆滿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動退還給原農民。
❽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貸款有嗎
可以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承包權性質,不改變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條件下,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地上附著物作為抵押擔保向農業銀行申請辦理的借款業務。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對象為依託農村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及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
借款申請人除符合農業銀行信貸基本制度和單項信貸產品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較豐富的種養經驗和技術,其中從事農業種植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2年,從事養殖業生產經營時間不低於3年。(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自有資金比例不低於30%。(三)大田作物種植。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種植面積一年一熟地區不低於100畝,一年兩熟地區不低於50畝;棉花、蔬菜、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於50畝。(四)水產品養殖。魚池、網箱精養面積不低於50畝,大湖、水庫散養面積不低於500畝。(五)設施及特種農業。採取溫室大棚等設施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以及從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參等特種農業的,種植或養殖面積不低於5畝。(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的,種植或養殖面積准入條件可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標準的50%。
望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