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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合同失效

發布時間: 2021-05-17 15:28:12

A. 哪些情況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您好,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出租人的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無效
2、融資租賃標的物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3、承租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4、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5、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

B.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按實際情況,只要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C. 融資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每一筆租金支付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都是從租賃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的。

D.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標的物滅失損毀怎麼辦

合同法對租賃物的風險負擔未作明確規定。在傳統租賃契約中,租金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互為對價關系,出租人負有保持標的物適於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滅失時,該危險應由出租人負擔。但融資租賃合同則相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承租人負擔。
在融資租賃合同實踐中,一般都有免除出租人危險負擔責任的特別約定。各國判例和通說均承認出租人的危險負擔免責約定為有效,理由包括:(1)民法關於危險負擔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以特約排除其適用;(2)融資性租賃的經濟實質,為租賃公司對於承租人的融資,民法關於金錢債務不得以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的原則亦應適用;(3)危險負擔免責特約為保障租賃公司收回所投下資金的必要手段,並不構成經濟地位的濫用;(4)租金的計算並非作為標的物使用收益的對價;(5)雖說由用戶負擔危險,實際上由租賃公司辦理投保,最終由用戶負擔的部分很小;(6)從規定的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來看,並無不妥;(7)與由標的物形式上的所有者負擔危險相比,由具有現實的支配權、對標的物使用收益的一方負擔更為合理,尤其是關於動產,承租人即使無過失,其設置場所、保管狀態等往往對於事故的發生有很大影響。
我國的通說認為,上述各點均可作為我國法院認定免除租賃公司危險負擔特約有效的根據。
除此之外,租賃物的風險由承租人負擔,而不是由出租人負擔,還因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僅是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按照承租人的委託購買標的物,並不對租賃物實際佔有、使用、收益,也缺乏關於租賃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識和能力,並且租賃標的物的選定和具體要求都是由承租人決定的,關於標的物的質量等條件也是由承租人與出賣人談妥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瑕疵時,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因此,除非承租人由於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在一般情況下,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並且,若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減少其支付租金的義務。

E. 融資租賃合同生效後,出賣公司一直不交付租賃物,怎麼辦

現實困惑

某建築工程公司需建築設備一套,但其價格昂貴,工程公司買來只能用一兩次不劃算,就從某建築設備出租方司租用。兩公司就設備的具體條件達成一致,在此情況下,設備出租方某建築設備的出售公司購買了工程公司需要的設備。但是出售建築設備的公司卻一直沒有交付建築設備,使工程公司的工作一拖再拖。最後建築工程公司要求建築設備出租公司交付合同中的建築設備。建築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築設備公司交付建築設備嗎?

律師答疑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融資租賃區別於傳統租賃的地方在於,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建築工程公司需建築設備一套,但其價格昂貴,打算在建築設備出租公司購買後從其處租用,屬於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後,出售建築設備的公司一直沒有交付標的物,此時承租方建築工程公司可以要求建築設備出租公司交付標的物,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即案例中的承租方有與建築設備出租公司同樣的權利,可以直接要求出售建築設備的公司交付標的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條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法理薈萃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雖然負擔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但該義務須以作為輔助人的出賣人義務的完全履行為必要。

F. 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只要當事人主體合同,內容合法,融資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r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第二百三十七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r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