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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融資租賃物殘值的評估

發布時間: 2021-05-16 17:45:20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系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了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⑵ 融資租賃資本成本或租金的計算中是否考慮設備的殘值

「設備價值」是出租人目前的投資額。是出租人目前現金流出的現值。
如果殘值歸出租人,則出租人未來獲得殘值現金流入,殘值現值可以補償部分投資額,所以需要通過收取租金補償的部分為「設備價值-殘值現值」,即設備價值=年租金×年金現值系數+殘值現值,需要考慮殘值現值
如果殘值歸承租人,則出租人的投資額全部通過收取租金補償,所以設備價值=年租金×年金現值系數。此時殘值不能補償出租人的投資,所以計算時不需要考慮殘值現值。

⑶ 如何理解融資租賃中殘值的處理

殘值的處理是按兩種情況來區分的,首先,設備原值中是包含殘值部分的,所以當設備最後歸承租人所有的話,也就是殘值屬於承租人現金流入的部分,所以現金流出就是租金部分,現金流入就是設備的原值。

但是如果殘值歸出租人所有,也就是說在租賃期滿的時候,這部分殘值是要流出承租企業的,而且題中給出的殘值是在租賃期滿那個時點的價值,所以要將其折現並在設備原值中減去才是企業現金流入的現值,現金流出仍然是租金的部分。

融資租賃資產的殘值=固定資產原值×殘值率

殘值是指預計在資產使用壽命的期末處置一項長期資產可能獲得的價值。

(3)融資租賃物殘值的評估擴展閱讀: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

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⑷ 融資租賃租期結束後,資產的殘值風險有誰承擔

融資租賃一般側重融資而不是租賃,資產一般指承租設備,更多時候是為了融資而採取的一種購置或降低資產負債率的一種融資手段,承租設備的實際所有權一般都在承租方,承租方為了實現融資,一般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和風險。

⑸ 融資租賃資產的殘值怎麼定或怎麼計算

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應當採取與自有固定資產一樣的折舊政策。但有一定的特殊性:
(1)折舊期間的確定:①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②如果不能合理確定是否能夠取得所有權,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年限。
本例中融資租賃的設備以6年為折舊年限,但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故折舊期從2010年7月至2016年12月共66個月(12*5+6)。
(2)殘值的確定:①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提供了擔保,則應提的殘值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去擔保余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②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未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則應提的折舊總額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本例中,融資租賃設備應提殘值=660+5+25-30=660萬元
該設備在2010年應計提的殘值=(660+5+25-30)÷(12×5+6)×6=60萬元

⑹ 什麼叫殘值評估

殘值是指預計在資產使用壽命的期末處置一項長期資產可能獲得的價值。

計算方法
一般殘值的計算方法:固定資產原值×殘值率
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率常見為3%-5%。

⑺ 融資租賃對殘值處理的幾種方式

承租人留購 出租人回收 轉讓給第三方

⑻ 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我們應該如何處置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中,第二百五十條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而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因此,如果融資租賃合同進行了約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按照合同約定處置。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還是不能確定,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的殘值歸出租人所有。

⑼ 融資租賃的資產評估方法是什麼

所謂融資租賃資產作為企業取得對資產控制權的一種方式。其評估融資租賃合同權益的基本方法為收益法,具體可分為預期收益法和成本節約額法。當難以重新取得新的相同資產的融資租賃合同時,原融資租賃合同是不可替代的,這時就應用預期收益法進行評估,將利用該合同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為取得和履行該合同所需支付的費用後的凈現值作為該合同的價值。(在評估實務中,有時雖然原融資租賃合同並不是不可替代的,但要得到相關信息比較困難,這時也可使用預期收益進行評估)。當能夠通過簽訂
新的融資租賃合同取得相同的資產時,就應用成本節約額法進行評估,將新合同與原合同之間價格差融資租賃按承租方最終能否取得承租資產的所有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承租期滿後,資產所有權轉給承租方;另一種是在租賃期滿後,出租方將資產收回。在第一種方式下,融資租賃有些像分期付款,但不完全一樣。融資租賃只是在租賃期滿後才取得資產的所有權,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資產在一開始就擁有資產的所有權。正是這種差別,使融資租賃資產不宜作為固定資產評估,而應作為無形資產——租賃合同權益來評估。因為在租賃期滿之前,承租方還沒有取得資產的所有權,只有將其權益列為無形資產,才能恰當地反映被評估資產的形態。此外,由於合同還未執行完畢,在合同的剩餘期限內,還存
在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最終得不到資產所有權的風險。而只有將融資租賃資產作為無形資產評估,才能更好地考慮到這種風險。在多數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已經執行了一段時間,承租方已經支付了一些融資租賃費。這些已付的租賃費在經過調整後可以列入資產,
但未付的租賃費不應列入資產,應付的租賃費也不應再列入負債。此處將已付的租賃費看作資產,但並不是固定資產。已付的租賃費除了在支付的當期為承租方帶來收益外,在合同期滿取得該資產的所有權後仍能為承租方帶來收益。已付的租賃費應該看作是為取得上述收益的權利而付出的代價,是無形資產。
在第二種方式下,融資租賃類似經營租賃,只是期限較長。這里,融資租賃合同只是一
種權益,只能作為無形資產來評估。因而,既不能將已付和未付的融資租賃費作為資產,也不能將應付的融資租賃費作為負債。異的現值作為該合同的價值。

⑽ 融資租賃的設備如何評估

並沒有專門的評估辦法,就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評估的規定進行就可以了。
如果融資租賃中租入方和融資方是國有,要遵守國有資產評估辦法和實施細則。如果是民營,就自己制定規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