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合同是幾個合同
一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合同法已經有明確的規定。
B. 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的區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所以兩張合同中間不同的一個是租本金的計算方式,一個是對租賃物的選擇上的問題。融資租賃合同里邊會有承租人關於租賃物的選擇的申明
C. 做一筆融資租賃業務通常涉及到哪些合同
對於融資租賃業務,有一句簡單的術語來概括,叫做「三方兩合同」。
一筆融資租賃業務,必須要有的:一、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承租人的意向與生產商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二、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
必須要有這兩個合同,才能稱作是融資租賃。
根據具體業務需要,還可能會簽訂抵押合同、回購協議、補充協議等,但最主要的是上述的兩個合同。其中,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還會附有租金支付表、租賃物簽收單等附件。
希望能給你幫助。那個冬瓜大王壓根不懂融資租賃,還「一份合同就夠了」,沒有產品買賣合同的融資租賃我至今還沒見過。
D. 融資租賃簽什麼合同啊購買合同、租賃合同 、租賃物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嗎
融資租賃合同和購買合同。購買保險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
融資租賃一般為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設備提供廠商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與設備提供廠商簽訂設備購買合同。
融資租賃在合同法14章中的定義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指定的廠商,以承租人指定的價格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詳細的可以參考一下合同法14章和網路詞條「融資租賃」
說的有點亂,不知道說明白了沒有
E.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設備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設備,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設備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系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系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准,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系即為成立。第三種是直存款。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
F. 個人和企業簽財務顧問協議
金融、財經專業畢業,三年以上企業財務管理崗位工作經驗,熟悉資產管理,負債管理,風險管理,擁有廣泛而固定的企業融資渠道,熟悉國家財經、稅務、審計等經濟法規及國家宏觀政策,在企業融資、成本控制、稅務及審計方面有實際運作能力,對資金的預算、監控、安全及調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財務顧問的業務財務顧問業務是指專業財務咨詢公司根據客戶的自身需求,站在客戶的角度,利用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及其他社會資源,為客戶的日常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和對外資本運作等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策劃和方案設計等。根據雙方約定的財務顧問服務范圍和服務方式,擔任企業的財務顧問並為企業直接提供日常咨詢服務和專項顧問服務的有償顧問金融服務。財務顧問在各個公司跟各個行業的工作職責跟服務內容都有所不同,但是財務顧問大概的工作流程如下圖:財務顧問的具體工作財務顧問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盡職調研,撰寫甲方的股改可行性報告;2、擬訂甲方股權結構及股份公司設立方案;3、擬訂甲方財務調整方案;4、協助選擇審計、評估、律師等中介機構,完成符合要求的審計、評估和法律方面報告;5、協助選擇保薦人(輔導券商),提供上市前財務顧問服務。如何選擇財務顧問企業股改上市過程中選擇合適的財務顧問應具備的條件:1、熟悉國內外資本市場的特點、上市規則與各環節的具體細節;2、具備進行盡職調查的專業能力,善於發掘企業的潛在優勢,能夠提出符合國際國內資本市場的基本要求的股改與上市整體方案。3、具有足夠的業務網路和協作關系,可以根據企業的特點和要求選擇合適的中介機構----保薦人、承銷商、律師、會計師等;4、提供長期的顧問服務而不僅僅是眼前利益,為企業的長遠發展考慮,與企業共同成長,提供完整、系統、長期的戰略規劃以及相應的財務顧問服務,並且能夠向企業提供與未來發展的分析和相應的獨立意見;5、實際操作經驗豐富,能在企業股改上市過程中遇到各種困難時,為企業提供多種應對方案。6、業績良好,收費合理,客戶有較好的口碑。財務顧問案例分析案例一:財務顧問在我國商業銀行分析[1]一、商業銀行財務顧問業務的內涵財務顧問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依託自身在長期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網路、資金、信息、人才和客戶群方面的優勢,為客戶提供策劃、咨詢、分析、方案設計等服務並從中收取一定咨詢費的業務。財務顧問的對象有兩大類:一類是資金籌集者,包括國內外工商企業和各級政府部門,對工商企業而言,主要是為其提供並購重組顧問、風險管理顧問、項目融資顧問等;對政府來說,則主要涉及實施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政策,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就區域經濟和行業經濟的整合提出決策方案,委託銀行進行公共工程的可行性分析、籌資安排和資金運用,進行國有資產的估價、出售和資產轉換等。另一類是投資者,包括中小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主要內容是為投資者進行宏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公司分析和市場分析,為其提供投資項目策劃和投資方案等。二、商業銀行拓展財務顧問業務的戰略意義(一)增強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能力企業財務顧問業務不僅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框架中最富有挑戰性的領域,而且是商業銀行體現其實力和信譽的品牌和旗幟,也是商業銀行迎接外來挑戰的有力工具。在歐美,中間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達到30%以上,而我國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平均還不到10%,差距還相當大。中間業務的興盛,已經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產生了巨大沖擊,而在中間業務中外資銀行又可能會憑借其運作的嫻熟和經驗的豐富選擇財務顧問業務作為突破口。面對國內外銀行業激烈競爭的挑戰,國內商業銀行要在鞏固傳統業務的基礎上,以財務顧問業務為切入點,大力發展中間業務,強化自身的核心競爭力。[2]。(二)拓展新的盈利空間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傳統存貸款業務已進入了一個微利時代,存貸款市場已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金融機構存貸款增長率已呈下降趨勢,客戶對銀行的依賴程度逐漸降低,銀行的實際存貸利差在減小,直接後果就是傳統銀行業務的盈利空間將大大縮小。銀行要在激烈競爭中取勝,必須突破傳統贏利模式的束縛,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財務顧問業務正是一種不直接佔有資金成本、不產生壞賬的低風險高收益的黃金業務,積極拓展有利於增加商業銀行的利潤收入。[3]。(三)建立新型銀企關系的突破口近年來,資本市場的發展導致以傳統信貸關系為主要紐帶的銀企關系受到了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也使已建立的銀企關系格局發生了變化。銀行通過擔任企業財務顧問,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參與性和極強的滲透性,通過提前參與企業的項目或發展,實現銀行經營管理有廣泛的參與性和極強的滲透性,實現銀行營銷戰略性前移,達到穩定和控制優質高端客戶的目的;此外,為企業提供財務顧問,對企業進行深入了解,有利於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加強銀行整體的風險防範與控制。(四)轉變傳統經營模式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我國商業銀行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這是我國現階段合乎邏輯的選擇。但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以為客戶提供最佳金融服務為中心的混業經營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毋庸置疑,我國商業銀行要融入到這一潮流中,財務顧問業務就是商業銀行在不違背分業經營禁令的前提下逐步向混業經營轉變的突破口。開展財務顧問業務不僅本身能帶來豐厚的回報,而且可以大大改善國內銀行「一條腿走路」的不利局面,為未來混業經營積累經驗、鍛煉人才、儲備客戶,可以說是混業經營的前哨戰。三、財務顧問應重點發展的方向一般的財務管理涉及的方向有財務分析診斷、投融資決策、財務決策、財務制度及資本運營等方面,而商業銀行的財務顧問業務涉及的領域已遠遠不止這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兼並收購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競爭程度的加劇使得並購成為企業快速發展壯大、提高競爭力的一種趨勢。在新建與並購之間,企業選擇並購作為實現產業升級的手段,有助於縮短投入產出時間,降低進人壁壘,獲得最新技術,擴大市場份額,減少競爭對手及實現多元化經營;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使跨國公司不得不面對的競爭對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感受到國際競爭的殘酷性和巨大的生存壓力,同時,經濟全球化使各國內部市場與外部市場的界限日趨模糊,跨國公司要取得競爭優勢就需直接面向全球市場,而跨國並購則成為企業國際化擴展的理性選擇[4]。企業並購呼喚專業指導。並購的定價、並購的策略程序、反並購策略及並購後的整合等都需要十分專業的金融財務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積累。而一般企業不會是經常進行並購,所以不會有大量並購的經驗,而且並購僅靠企業具備的實力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只有專業的財務部門才能擔當起企業並購的財務顧問,對並購進行指導。銀行具備擔當企業並購財務顧問的眾多優勢。最主要的是銀行擁有大量高素質的金融財務專家,能夠對並購進行理論和實踐指導,並對並購後的重組整合提供建議;銀行擁有天然的資金優勢,當並購需要資金支持時,銀行自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不但對並購成功提供支持,也為銀行創造了利潤;銀行具有信譽和各方關系優勢,銀行與政府、相關企業及部門都有較好的關系,對政策把握也比較全面,而且信譽比一般財務公司要好。[5]所以銀行擔當並購財務顧問是正確合理的選擇。(二)風險投資發展風險投資具有重大意義。風險投資是一種高風險、高成長、高回報的投融資方式,投資方向主要集中於新興的、迅速發展的高成長性、高科技中小企業。它有利於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改變我國傳統的經濟增長方式,對於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國實現「科技興國」宏偉目標的重要突破口。[6]目前,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發展風險投資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義,正在大力推動風險投資大業的發展。風險投資運作全過程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專業咨詢單位的指導。風險投資項目的選取、資金的投入、投入的時間和數量、何時退出、退出方式、時機和數量等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而單靠風險企業和風險投資家來完成整個運作幾乎是不可能的,而銀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才優勢和資金優勢對風險投資的各項工作進行財務咨詢及指導,有可能還可以提供資金支持,擴大銀行的業務。(三)項目融資項目融資是為大型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大型能源開發項目進行的融資行為,[7]建設項目如:高速路、港口碼頭、水電站、西氣東輸、電網鋪設,等等。它以項目的產出作為保證,可用較少的資本金獲得數額比資本金大得多的貸款。這種籌資方式對於經濟發展快速增長、國內資金缺乏而又具有許多良好投資項目的發展中國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項目融資牽扯的關系較多,融資十分復雜。商業銀行可以積極介入項目的規劃和評估,主要包括進行項目的風險評估、確定結構性融資方案、安排融資方式,組織貸款銀團、實施監督和管理等。在安排銀團貸款時,可以充分創新各種金融產品(如資產券、各貸款證券化、融資租賃、可轉換債券、委託貸款等),[8]從中可以獲取大量咨詢費用,並且可以銀團貸款業務。(四)企業財務財務相當於企業的血液,一旦出問題,企業將面臨巨大損失甚至破產倒閉。而財務顧問可以充當企業財務的醫生,不但可以為其治病,還能使其更加健康發展。財務顧問擔任的工作可以是:財務分析診斷、投融資決策、項目評估、財務決策、財務創新、財務制度及資本運營等多方面工作。(五)個人理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加之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和公眾對私人金融服務的需求無論在質上還是在量上,要求都越來越高。當前,個體、私營經濟方興未艾,私人金融業務才剛剛起步,對於商業銀行來說,應該抓住這一潛力巨大的市場,把握契機,加強業務聯動,拓寬中間業務渠道,以求得自身的發展。四、開展財務顧問應避免的誤區財務顧問業務在商業銀行中的優勢地位雖然已在一些銀行有所顯露,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三個誤區需要我們避免:(一)避重就輕怎樣才能為客戶提供優質的財務顧問服務,並不取決於不同機構競爭者在不同領域具有的資源優勢,而在於能否針對客戶的重點問題做客觀准確的診斷,並「對症下葯」。而實際中各種領域的財務顧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避重就輕的問題。(二)大方案為「贏」方案咨詢機構存在的意義在於能夠為企業提供解決實際問題的合適方案。而實際中不少咨詢單位喜歡搞「假、大、空」,即:無病呻吟,無中生有;題目過大,缺乏重點;空洞無物,實施性差。[9]因為這樣的咨詢問題不僅容易在咨詢機構和客戶之間產生意見分歧,從控制風險的角度考慮,咨詢題目越小越具體,越可能給客戶帶來實際的收益,咨詢的結果越有意義。(三)「說到」不必「做到」很多咨詢類機構重視營銷,輕項目管理,一旦咨詢合同簽訂下來便放慢工作節奏,不積極組織團隊完成項目。這樣可能會令客戶不滿意,甚至砸掉自己的牌子。而實際中咨詢客戶一方面可能對咨詢報告的精髓理解方面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在實施方案過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疑難問題,所以咨詢機構有必要協助客戶實施方案,有必要時可以指定專門人員協助項目實施。
G. 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H. 融資租賃合同財務方面需要注意什麼
租金
出租人應注意與承租人約定租金金額和租金構成:一般為租賃成本加上以租賃費率計算的利息,另外還應約定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和幣種。
如當事人未約定租金,則一般應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率確定。
其他費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如手續費、律師費等,應有其他協議的明確約定,並且不能直接在購租賃物款中扣除。出租人應將購租賃物款全額交付,否則構成違約。
鑒於融資租賃合同中存在上述專業法律問題,為避免合同條款不完善而一起不必要的爭議,作為出租人,金融機構最好請一家專業律師事務所協助制定。
以上是匯融天下為你的解答
希望能夠幫到您。
I. 融資租賃合同
比如A廠需要一套生產汽車的設備,但是A廠經濟實力不怎麼樣,暫時買不起這一整套生產流水線設備,於是請求B廠向C公司購買該生產設備(B具有經濟實力),B就按照A廠的要求進行了購買,B向C支付購買價款後,C直接將該設備交付給A,A收到設備後開始使用,並定期向B支付租金。
這里應該注意的是:B向C支付購買設備的價款;C將設備直接交付給A,也就是說,B交完價款後,就等著收租金就可以了,至於標的物交付義務和瑕疵擔保義務等,都是C(出賣人)承擔的。
分開分析:A享有接收設備的權利,同時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另外標的物的維修義務也是由A直接承擔的,這個跟租賃合同不同;
B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同時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
C享有接收價款的權利,同時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
實際上,就是AB之間的權利義務來了個交換,B把接收標的物的權利通過租賃關系換成了收取租金的權利;而C的權利義務是不變的,其享有和承擔的是正常的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