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租賃給國外企業貨物是否有退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並向海關報關後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同時本通知所述融資租賃企業,僅包括金融租賃公司、經商務部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准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所述金融租賃公司,僅包括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活動。因此,若您公司屬於上述企業且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可按規定享受退稅政策。
B. 融資租賃外債有哪些方式
一是融資租賃公司直接向境外關聯公司或母公司舉借外債。此類公司通常在境外有實體經濟背景,且境外境內均有從事製造業的實體公司。為促進本集團產品的銷售,母公司專門在境內成立租賃公司辦理直租業務,即根據承租人的要求,由租賃公司向廠商購買設備後租給承租人使用。為支持境內租賃公司的業務發展,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將富餘資金借給境內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二是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經營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過發債籌集資金後再貸給境內公司。這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常為大型國有企業或民營企業,其在境外設立殼公司後,再返程設立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充分利用外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為中資企業辦理售後回租等業務。
三是利用境內銀行對中資企業的授信為外資融資租賃公司舉借外債提供人民幣或外幣的對外擔保。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此類人民幣對外擔保不納入擔保余額指標控制,加上存在對境內企業的授信,境內銀行開出此類保函並無顧忌。此外,有些銀行還辦理交叉貨幣的對外擔保,即境內銀行出具人民幣對外擔保,境外機構提供外幣外債,銀行也未將此類擔保納入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管理。利用上述擔保加外債的結構取得外債資金後,外資租賃公司使用人民幣外債或外幣外債結匯支付給境內中資機構,購買其已使用的資產。而實際上資產根本不移動,仍保留在中資機構使用,中資機構再定期支付租賃公司租賃本息。此類模式即是租賃公司為中資企業、醫療機構、學校等無外債指標的內資機構辦理的售後回租業務。在此類業務模式下,租賃公司與承租人共同瓜分境外低利率資金的收益:通常租賃公司的外債利率為4%左右,而其租賃利息可達到5%左右,中間的差價即為租賃公司的收益;內資機構從國內銀行貸款的利率為6%左右,因此,內資機構也樂意與租賃公司合作開展售後回租業務。
四是以購買境內其他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方式再次借入外債。有些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中具有購買租賃資產的業務,其據此可以購買另一家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為名,申請外債登記。實際上這是兩家租賃公司之間開展的合作。其具體做法是,其中一傢具有國內租賃資源,但融資條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過出售租賃資產的方式獲得另一傢具有較好的融資渠道公司的融資資金,再去開展新的租賃業務。
五是以辦理試點保理業務的名義舉借外債。已在上海試點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保理業務,允許租賃公司通過購買應收賬款,為生產製造類企業提供貿易融資,即可借辦理保理業務的名義借入外債。
C.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D. 關於金融租賃公司向境外銀行借款,退稅的咨詢
因為根據銀保監會(原銀監會)制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的營業范圍只有「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等」,除銀監會批準的上述經營范圍外,其它業務是不能開展得,包括委貸
E. 境外資金如何合法通過融資租賃公司入境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以來已經有上百家上市公司通過融資租賃為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與股權融資以及銀行貸款、信託和發債相比較,上市公司通過售後回租等融資租賃方式獲取資金有著較大的優勢和發展前景。
首先,自貿區具有頂層設計,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是我國新一輪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七大把自由貿易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以周邊為基礎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標准自由貿易區網路。自貿區的價值在於創新金融體制,而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創新裡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有了自貿區戰略的頂層設計,預計各種融資租賃支持政策將逐步落實。
其次,融資租賃市場前景廣闊,雖然近幾年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快速發展已經出具規模,但是我國的融資租賃市場滲透率(年租賃交易量/年設備投資額)約在5%左右,遠低於發達國家的20%-30%的水平,存在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最後,相對於其他融資模式,融資租賃具有要求相對簡單、辦理程序便捷、融資成本低廉、可能存在套利空間等獨特優勢,還可以通過融資租賃為企業提供流動資金、替換現有貸款降低融資成本。
F. 租賃境外設備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一、承租方涉稅分析
根據《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進口租賃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申報進口及申報納稅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租賃貨物,應當向海關提交租賃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海關認為必要時,納稅義務人應當提供稅款擔保。第三十七條規定,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稅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申報租賃貨物進口時,按照*9期應當支付的租金辦理納稅手續,繳納相應稅款;在其後分期支付租金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應當不遲於每次支付租金後的第15日。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的,海關按照納稅義務人每次支付租金後第15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計征匯率徵收相應稅款,並自本款規定的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結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貴公司進口租賃設備,需要按租金繳納進口增值稅和關稅,其中增值稅稅率為17%,關稅稅率依據設備稅則號確定。該租賃設備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接受海關監管。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因此,貴公司與德國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協議,屬於財產租賃合同,雙方應按「財產租賃合同」依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二、出租方涉稅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因此,德國公司出租設備屬於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據此,德國公司出租設備給貴公司並在境內使用,由於貴公司作為接受服務方在境內,德國公司屬於在境內提供出租服務,應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相應還需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德國公司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也沒有境內代理人的,貴公司需代扣代繳其增值稅及附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租金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所得來源地。
因支付租金的貴公司在境內,德國公司取得的租賃費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德國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率為10%.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規定,德國公司以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貴公司應代扣代繳德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如前所述,德國公司應就租賃合同貼花,但貴公司無扣繳印花稅的義務。
三、承租方繳納和代扣代繳增值稅抵扣事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貴公司繳納的進口增值稅,如該租賃生產設備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的,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抵扣,否則,可以抵扣。
根據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以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該公司租賃生產設備,除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外,該公司代扣代繳德國公司的增值稅,可憑稅收繳款憑證,租賃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發票或對賬單,予以抵扣,但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承租方的會計處理
承租方從經營租賃生產設備,進口及支付租賃費的會計分錄如下:
1.租賃合同貼花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證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3.進口環節繳納關稅,進口增值稅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4.確認租賃費
借:製造費用——租賃費
貸:應付賬款——外方5.代扣代繳外方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借:應付賬款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6.向外方支付租賃款
借:應付賬款——外方
貸:銀行存款
7.繳納扣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符合規定條件,承租方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製造費用——租賃費。
G. 請問外商融資租賃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借舉外債的稅收構成及比例!謝謝!
應徵收所得稅和營業稅,稅收的承擔者是外方,由我方(支付方)代扣代繳.如使用境外資金兌換到境內是1億元人民幣:利率約定好為3%;那麼利息費用為300萬;首先需要先繳納預提所得稅10%,稅基為利息,即300萬*10%=30萬;還要繳納營業稅5%,稅基為300萬,即300萬*5%=15萬;城建稅7%,稅基為營業稅即15萬,城建稅為15萬*7%=1.05萬;教育附加稅3%,稅基為營業稅,15萬*3%=4500;地方教育附加稅2%,稅基為營業稅,15萬*2%=3000;總計:300000+150000+10500+4500+3000=46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