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情況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0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0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0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伺服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路平台和qq、msn、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0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05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傳統的非法集資活動開始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以私募基金、P2P、財富管理、股權眾籌之名進行非法集資,互聯網金融也是發生非法集資的「重災區」,非法集資者通過向投資者許諾剛性兌付,給與高回報率,邀請名人站台等方式吸引投資者,在互聯網+的背景下,跨領域、跨空間進行宣傳時,剛性兌付、給與高回報率、名人站台的噱頭對於盲目投資的非理性投資者比較有誘惑力,披上互聯網的非法集資活動,深刻的危害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非法集資項目推介呈現出了向線上轉移的特點,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支付方式更加多元,擴散速度不斷加快,犯罪活動周期大大縮短,往往以隱匿資產、銷毀證據、甚至潛逃等方式規避打擊。
『貳』 誰知道現在七天富這個情況到了哪一步。有沒有了解情況的!
他和女友只是一時吵架,如果你去了,他就和才認識七天的你在一起了,這說明這個男的不是好東西。二、如果你去了,男人絕對感覺你是個不值錢的、送上門的、白給的、甚至很輕浮的貨色
『叄』 七天富是不是跑路了,我的錢不到賬,
那就是了唄
『肆』 七天富涉嫌pos機二清
涉嫌?明明就是二清好嗎。隔那麼久才到賬,正常人都應該看出來了吧。
當然,除非被眼前的小錢蒙蔽了雙眼的人。
專精此道,純手打,求採納。
『伍』 融資和集資有什麼區別
非法融資和非法集資是刑法中規定的不同種類的罪名,非法集資涉及的兩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規定,從事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兩者之間還是又很大的區別,首先、兩者在人數上有區別:1、集資,是通過「集」獲得資金,意味著至少向兩人或者兩個人以上的人獲得融資。2、融資,指通過一個以上主體(包括一個主體)獲得融資。其次,兩者在行為上有所區別:1、非法集資一般泛指超過法定融資對象人數上限獲得社會資金的行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最高股東上限為80人,但該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的方式接受超過80人的投資,即可定性為非法集資。2、非法融資主要體現在「非法」上,指通過不法手段獲得的融資,比如通過證件和相關證明造假騙取銀行貸款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陸』 e租寶和3m的區別性質一樣吧都屬於非法融資嗎
形式不一樣,但性質是一樣的。
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提示:
近期國內多地出現以「金融互助」為名,承諾高額收益,引誘公眾投入資金的行為。其主要特點包括;
一、名目繁多。常見的有:「XX 金融互助社區」、「XX 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財」、「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資」、「XX互助社區」、「XX財富互助平台」等。
二、發展迅速。依託互聯網,通過網站、博客、微信、QQ等平台公開宣傳,波及范圍廣。
三、迷惑性強。有的打著「境外名人」旗號,聲稱以「摧毀不公正世界金融體系、打破金融家的控制、創建普通人的社區」為目標,通過建立所謂「公平、公正、互惠、誠實的人助人金融平台」,讓社會公眾通過資助別人從而得到更多人的幫助。同時妄稱「經過市場檢驗,已在多個國家成熟運作多年,擁有全球數億會員」等等。
四、利誘性強。宣稱投資門檻低、周期短、收益高。例如,免費注冊後,投資60元-6萬元,滿15天可提現,日收益1%,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無手續費。此外,參與者發展他人加入,還可獲得推薦獎(下線投資額的10%)、管理獎(根據會員等級確定相應比例)等額外收益,發展人員無上限、返利無上限。
五、隱蔽性強。多由境外人員遠程操控,投資款往往通過個人銀行賬戶網銀轉賬或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轉。
此類運作模式違背價值規律,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請廣大公眾切實提高風險意識,理性審慎投資,防止利益受損。同時,對掌握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
幣圈比特幣之家網和眾多大眾主流媒體均報道過類似虛擬貨幣傳銷騙局。
『柒』 金涌財富是不是非法集資
不是,是一種新型理財模式,屬於融資,是合法的,我就在那存的,他們那的信息都是可以查證的!
『捌』 傳銷屬於非法融資嗎
非法集資和傳銷不同。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傳銷的六大特點】:
1、組織嚴密、行動詭秘:一般採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系,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
2、殺熟:以「找工作」、「合夥做生意」、「外出旅遊」等為借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等到異地參與傳銷;
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製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
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
5、高額返利:制定一套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組織者鼓噪下,讓人產生投資慾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
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玖』 p2p算不算非法集資
P2P和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
首先「P2P網貸」就是一些有富餘閑散資金的人群,和一些為急需資金用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而又不能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一種線上借貸模式。
並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台,僅僅起撮合、對接的作用,並不是投資機構!國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這則重要意見的出台也意味著國家正式明確了P2P網貸企業和網貸業務的法律地位。所以作為信息中介性質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後我們還要弄清楚「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則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簡單的說,非法集資是在未經法律批準的情況下,把眾多人的資金,集中到某個公司或者個人手中,然後用於非法目的。
國家2016年8月24日由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裡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到這可能有些人不服氣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台」做著非法集資的事兒啊!在此,我們要說正規的P2P平台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有些操作不規范的平台,通過資金池模式,將虛假項目包裝成理財產品,圈佔資金,然後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這就是我們上面提到的監管政策「13條紅線」所明令禁止的內容了,也是投資人一定要避開的。
【幾何金融】